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保护活动,大多主要依靠雇员进行;尽安全保障义务之人及其雇员首先应遵守不加害义务。无论雇员是主动加害或消极不保护,都应视为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合理限度保护义务,应承担公共消费服务业特殊雇主及业主侵权责任。
《合同法》302条规定的承运人责任既是合同责任,又是侵权责任,是合同法规定的侵权责任,是二种责任的有机结合。这种合同侵权责任是一种基础于、归责于合同关系的特种侵权责任,是无过错责任或推定过错责任。
关键词:吴晶晶侵权责任竟合合同侵权责任。
吴晶晶父母诉业主倪德华人身伤害侵权责任一案,原告方一二审均失败。各方评解纷纷,均属莫衷一是。本人隐忍二年有余,今借锻练打字之机,成就短文一篇四页。
案中营业单位有一:个体易青客运社(诉讼程序法上无当事人资格,由业主倪德华代替。个体易青客运社才是有资格字号的营业单位,是实质意义上被告。)
案中人及物有四:倪德华、勾海峰、吴晶晶、浙AT8329。
每人及物均具四重身份:
车主倪德华、雇主倪德华、服务业主倪德华、客运服务业主倪德华。
司机勾海峰、雇员勾海峰、服务业雇员勾海峰、客运服务业雇员勾海峰。
乘员吴晶晶、客户吴晶晶、服务业顾客吴晶晶、客运服务业乘客吴晶晶。
小车浙AT8329、营业工具8329、服务工具8329、出租客运服务车8329。
以上四重身份相对应四个层次法律关系,而且相互间存在等级递进:
第一层次:物权关系,基于对浙AT8329的所有,使用(利用),操作三方地位关系。(假如勾海峰驾驶小车浙AT8329制造交通事故,或驾驶8329撞死吴晶晶,车主倪德华基于交通法规要承担连带侵权责任,车主倪德华实际付款后可向勾海峰追偿。此种情况下倪德华四重侵权责任竟合成立)
但本案司机勾海峰杀害乘员吴晶晶,并不是驾驶小车浙AT8329制造交通事故,或驾驶8329撞死吴晶晶。所以8329与勾海峰杀害乘员吴晶晶无法律因果关系(以下分析不再重复),车主倪德华无交通事故车主侵权责任,这也是大家一致的观点,是对的。但这并不能排除雇主倪德华、服务业主倪德华、客运服务业主倪德华所应承担侵权责任。(媒体及相当多大众有意无意地,用车主倪德华身份掩盖雇主倪德华、服务业主倪德华、客运服务业主倪德华身份及法律责任。甚至原告方及其代理人也不能认识到其中心机玄机。)
这是一般雇主替代连带侵权责任。从高度盖然性角度判决雇主倪德华承担连带侵权责任,具相对合理合法性。
第三层次,消费服务人身伤亡赔偿关系,服务业雇员勾海峰杀害服务业顾客吴晶晶,刑事责任只有勾海峰承担。但民事责任方面大相径庭,见《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有人认为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合理限度保护,只是指场地不安全、未合理预防制止外来侵害;安全保障义务人的雇员加害保护对象,如果不是因为雇佣活动原因,则与安全保障义务人无关。但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保护活动,大多主要依靠雇员进行;尽安全保障义务之人及其雇员首先应遵守不加害义务。无论雇员是主动加害或消极不保护,都应视为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合理限度保护义务,应承担公共消费服务业特殊雇主及业主侵权责任。
因此,服务业雇员勾海峰加害服务保护对象吴晶晶,正如宾馆保安当班时杀害客人,饭店厨师毒害食客,无论为财为色为仇恨,均应与服务业主倪德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这样判决绝对合理合法。
第四层次,客运服务人身伤亡赔偿关系。客运服务业雇员勾海峰杀害客运服务业乘客吴晶晶,客运服务业主倪德华应根据《合同法》规定承担特殊业主侵权责任。
《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对照上述二条规定,可以知道“不可抗力”也只能是货物承运人免责事由,不能作为客运承运人免责事由。客运服务业雇员勾海峰故意杀害旅客,更不能免除承运人损害赔偿责任。
否则,司机故意毁坏、盗窃货物也可以是货物承运人免责事由,岂不荒谬?还有,银行、仓库、宾馆等等雇员故意侵占、加害保管服务对象都可以作为雇主免责事由,这就彻底违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之精神。
本案中加害开始于8329车上,延续于途中,死亡于井里。这样的过程应当是运输过程中客运服务业雇员勾海峰故意造成旅客的伤亡。
有人说死亡于井里,运输过程已结束,与承运人无关。这真是笑话,正如宾馆保安当班时杀害客人,只要抬到外面不死在宾馆里;饭店厨师毒害客人,客人不死在饭店里,就与宾馆饭店无关了吗?旅客的伤亡是抛下车后撞击路面产生就与承运人无关了吗?
有相当多的人认为,《合同法》302条是合同责任,不是侵权责任。这也是绝对错误的认识,不知道是根据何种法条法理。事实上《合同法》302条规定的承运人责任既是合同责任,又是侵权责任,是合同法规定的侵权责任,是二种责任的有机结合。这种合同侵权责任是一种基础于、归责于合同关系的特种侵权责任,是无过错责任或推定过错责任。我们知道特种侵权责任一定基于一个基础法律关系,以及法律特别规定。例如高危险物体责任如车主交通事故责任,既是特种物权责任,又是侵权责任。监护人替代侵权责任既是特种身份监护责任,又是侵权责任。
从合同一般目的,除人身保险外,合同及合同法规不会也不应当规定人身伤害及死亡时的赔偿标准。单纯合同责任往往无法计算赔偿数额,必须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等侵权责任法律计算赔偿数额。
因而,发生死亡后果除保险人可以承担单纯合同责任外,其他责任人最终承担的只能是侵权责任。
当然,客运服务业主倪德华可以向客运服务业雇员勾海峰追偿。
这样判决更加绝对合理合法。
综述:雇主倪德华、服务业主倪德华、客运服务业主倪德华应各自分别承担二种连带侵权责任,一种合同侵权责任。并且均可向直接加害人勾海峰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