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民法典对于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确认与发展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冯晓鹏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标志着我国从民事单行法时代迈入民法典时代。“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民法典包括总则、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以及侵权责任编,对民事主体各方面的权利及救济方式进行了详尽规定。民法典汲取了《电子商务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经验,增设了电子商务合同订立、履行的特别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对网络侵权条款作出了进一步的完善,对电子商务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本文将从民法典出发,结合司法实践,对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履行、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等重要内容进行梳理和探讨,以期提供一定参考。
一、民法典在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阶段的规定
近来,平台内经营者为了宣传和促销,常推出限时免单的活动并发布免单规则,对于符合免单规则的消费者给予免单优惠。但实践中亦出现消费者满足了免单条件之后,商家却给“免单”规则加以重重限制,以逃避“免单”,如张某诉北京某公司网络合同纠纷一案。[1]根据前述民法典的规定,经营者发布的免单规则内容具体确定,系经营者向消费者做出的要约的组成部分。其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此时免单规则已经成为双方购物合同的约定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限时免单的约定条款属于附条件履行合同义务的条款,当消费者符合免单规则的要求时即条件成就,则免除消费者该单货款是被告须履行的合同义务;反之,对于不符合免单规则的消费者,经营者不负免单的合同义务。
(三)某些格式条款可能“不成为合同内容”
尽管上述案例认定了该内容属于格式条款并且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但实践中接受格式条款的一方需要向法院证明该条款不合理地加重或减轻了一方的义务或责任,法院认定格式条款无效后,才能达到维权的目的。而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在《合同法》的基础上,加重了提示说明义务的责任,致使消费者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消费者可以直接主张其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而无需提出撤销该格式条款的申请。
二、民法典关于电子商务合同的履行及售后的规定
(二)整合了《担保法》和《合同法》关于定金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一百一十六条和《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定金的法律性质是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数额可以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民法典整合了《合同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完善了定金的规则体系。
先付定金再付尾款作为常见的销售模式,其背后的商业逻辑在于商家可以凭此确定购物高峰时期可能的销售量,提前做好库存准备。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定金并非完全无法返还。作为给付定金的一方,消费者在放弃购买已付定金的商品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但如果收受定金的商家无法按照约定发货,消费者可以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司法实践中亦遵循这一思路。在薛某与张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4]薛某向张某支付3000元定金后,张某未能交付货物。法院判决张某双倍返还薛某定金6000元。
(三)未对七天无理由退货作出规定
需注意的是,消费者行使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利并非毫无限制。在广州互联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吴某系某平台商城的VIP会员,享受无限免邮和免费退货等权利。由于其退货拒收率高达84.54%,平台遂暂停其部分账户权利义务,吴某起诉平台要求恢复其账户完整权限。法院最终认定吴某的行为有悖诚实信用原则,是对权利的滥用。[5]消费者行使权利需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且受到平台规则的规制。
如果消费者网购的商品或服务本身存在质量问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因此,只要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在符合民法典关于法定解除合同条件下,都可以要求商家退换,而不受七天无理由退货中的时效限制。
(四)沿袭了《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规定
电商领域常见的违约情况包括发货不及时、商品或服务质量与约定不符、一方随意更改或取消订单等。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此时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继续履行,按照约定发货、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三、民法典关于电商领域的侵权责任的规定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在《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基础上对网络侵权责任条款做出了重大改进,参照《电子商务法》,完善了避风港原则通知规则的具体规范。下文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对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制度的修订及影响进行探讨。
(一)明确通知应当包括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商平台经营者采取必要措施制止侵权行为。相较《电子商务法》,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规定,通知除了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之外,还需要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这一条的修订采纳了司法实践的观点和经验。
(二)根据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
必要措施的采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定,这一点在电商平台的体现更为明显。电商平台上常见的知识产权侵权包括假冒伪劣产品类型的侵权,以及不当使用他人权利侵权等。根据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具有合理性和科学性,也有利于维护诚信经营商家的合法利益。
平台经营者在制定平台知识产权规则时,往往在《电子商务法》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侵权、情节严重程度制定知识产权保护规则,采取不同的必要措施。例如,电商平台可以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严重侵权行为。对假冒商品、盗版侵权等严重的侵权行为,可以设置警告、删除链接、限制权限、关闭账号等措施,对于其他一般的侵权行为可以采取较轻措施,如扣除积分、警告等。
(三)“合理期限”、“十五日”、“25个工作日”之间的关系
结语
注释:
[1](2019)京0491民初19411号
[2](2019)浙0192民初11068号;(2019)闽0211民初4711号。类似案件较多,限于篇幅不一一列举。
[3](2019)粤0192民初1151号
[4](2018)闽0205民初3641号
[5](2019)粤01民终19542号
[6]2017)浙0110民初7704号
[7]杨立新,《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规定的网络侵权责任规则检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