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活动中,为达成共同的目的,当事人双方可以签订合同,不过并不是一经签订,合同就能生效的,如果合同缺少有效要件,可能导致合同没有法律上的效力,合同可能失效也可以作废,那么,合同失效与作废的区别有什么?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合同失效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赋予其法律效力。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作废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在法律上对应的一般应是解除,但并不完全是。合同作废一般常见于大型公司的合同签订的流程中,意思是撤销当前在公司内部正在发起流程中的合同。一般有合同的发起人来完成这一个工作。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该合同失去意义,应归于消灭。在此情况下,我国合同法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消灭合同关系。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此即债务人拒绝履行,也称毁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作为合同解除条件,一是要求债务人有过错,二是拒绝行为违法(无合法理由),三是有履行能力。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此即债务人迟延履行。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中非属特别重要时,即使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后履行,也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在此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当事人立即解除合同,而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催告,给予一定的履行宽限期。债务人在该履行宽限期届满时仍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对某些合同而言,履行期限至为重要,如债务人不按期履行,合同目的即不能实现,于此情形,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也应如此。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针对某些具体合同规定了特别法定解除条件的,从其规定。
合同中可以约定罚款。对于合同中“罚款”条款的性质及效力,曾有多数人认为,“罚款”属于行政领域上的概念,只适用于存在隶属关系的主体之间。而合同关系属于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之一,故“罚款”对其不产生效力。但如今,各地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开始给予其新的法律身份,认为其应属于平等主体之间有关惩罚性违约金的约定。
例如:安徽省高院在“中国某冶集团有限公司与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指出:“某冶公司因某建筑公司私自外运钢筋的行为承担的88万元罚款,应认定为基于其与业主的总包合同,而承担的惩罚性违约金”;
再比如:最高院在“中铁某有限公司与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中指出:“《经营承包合同》中双方关于罚款的约定不属于结算和清算条款,罚款的性质应认定为发包方对施工方主张的违约金,人民法院有权依据实际情况对违约金予以调整。”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合同中的“罚款”一般会被认定为惩罚性违约金。
引用法条
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应当是包括了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显示公平而订立的合同、因欺诈行为而订立的合同等。可撤销合同的除斥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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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可撤销的情形包括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合同订立显失公平,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合同可撤销的期限为一年,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存在可撤销情形的可以申请撤销。
可撤销合同是指意思表示不真实,可以通过撤销权的行使,将已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包括:(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二)显失公平的合同;(三)以欺诈、胁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