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制度作为债务履行不能的救济方式,可以使当事人摆脱原有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束缚,《民法典》规定的合同解除制度包括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构成了法律行为调整模式与法定调整相互衔接的规范体系。《民法典》第563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权,通常被认为是当事人的一项法定权利,即在“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解除权人有权解除合同。故此,司法实践中认定当事人是否享有法定解除权,其关键在于如何认定“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一)合同目的的界定
1.“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判定法定解除的实质标准
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定解除权的关键,在于判断合同目的能否实现,不管是逾期违约、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如果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通常不允许以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
司法实践中关于如何认定“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通说认为,其等同于根本违约,此时因债权人的履行利益落空,合同已无继续履行之必要。《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列举的各种具体法定解除事由,均属于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具体事由。“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作为判定法定解除的实质标准,首要问题是应当正确识别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司法实践中许多争议源自对不同交易的“合同目的”的认识差异。
2.合同目的与合同动机的区分
对于合同目的,民法学理上认为包括客观目的与主观目的,客观目的即典型的交易目的,是给付所欲实现的法律效果,合同的主给付义务通常体现了“合同目的”,具体而言是指合同标的在种类、数量、质量方面的要求及表现;主观目的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动机。通常,合同动机不得作为合同目的,但是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将合同动机作为成交的基础,或者说作为合同条件,可以将此类合同动机作为合同目的。
(二)“合同目的”认定的一般规则
1.根据合同的主要给付义务确定合同目的
2.在以虚假意思表示隐藏民事法律行为时,应当根据交易关系的法律性质确定当事人的真实交易目的并以此为据判断合同目的
3.根据合同整体内容确定“一揽子”交易的“合同的主要目的”
(三)司法实践中关于“合同目的”认定的具体裁判规则
1.交易组合中的“主要合同目的”的认定规则
由于现代商业交易的复杂性,在由多个交易合同形成的交易组合中,因多个合同具有多个合同目的,对于合同目的认定,往往会有“雾里看花”的感觉。如何认定当事人的主要交易目的,是正确认定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定解除权的关键。
(1)根据合同条文的具体约定、合同条文数量分布、合同履行情况、双方合作开发项目的履行情况综合判断合同的主要目的
(2)当事人承担的主要义务体现了“合同的主要目的”
2.买卖双方对交易目的没有另行约定时应按照买卖合同一般规则确定合同目的
在商品房买卖交易中,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的土地用途与土地使用权证记载不符,购房人无法按照合同载明的土地用途办理商业服务性质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此时如何认定合同目的以及购房人是否可以以此主张法定解除权。
3.多份不同性质的协议“合同目的”的认定
在房地产项目开发中,投资方通常采用股权投资的方式取得房地产项目公司的控制权,进而实现其从房地产开发中获取收益的目标,其中往往涉及股权转让、项目合作开发、投资收益分配等多种交易关系,并且双方因利益关系的变化可能导致前后签署的协议性质发生变化,此时应当综合多种因素以及合同最终表述认定整体协议的合同目的,从而确定当事人是否享有法定解除权。
4.债权转为股权交易中“合同目的”的认定
在债权转股权投资交易中,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协议,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换为债务人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该交易的本质属于股东向公司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根据《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须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并且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5.以受让股权方式控制采矿权交易中的“合同目的”认定
6.名为租赁实为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的“合同目的”认定
《民法典》第563条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作为认定法定解除是否成就的核心主线,统摄各种具体列举情形与兜底情形。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意味着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所欲获得的利益无法实现,究其原因在于合同履行中出现根本违约或者不可抗力等情形。故此,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合同目的落空的结果,根本违约行为或者不可抗力是原因行为。
(一)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认定
1.援引不可抗力应当注意的问题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民法典》第563条规定的合同法定解除事由之一。根据《民法典》第180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作为影响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形,《民法典》没有予以明确规定。一般认为,不可抗力事件主要包括自然灾害、战争、社会异常事件、政府行为等。
(1)不可抗力事件暂时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形
不可抗力事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不同,并非所有的不可抗力事件都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暂时性影响合同履行时,可以通过延期履行的方式实现合同目的,此时当事人不能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
(2)不可抗力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存在因果关系
即使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但并未构成合同履行障碍,即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与不可抗力事件之间并无因果关系,此时当事人不享有法定解除权。
(3)是否属于当事人以合理注意义务可预见
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以其承担的合理注意义务可以预见的客观情况,通常不构成合同履行中的不可抗力事件,比如专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变化趋势的合理预见。
2.司法实践中关于“不可抗力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裁判规则
司法实践中关于不可抗力对合同目的的影响,主要争议在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变化是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原因。
(1)房产调控政策不属于当事人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的情况
(2)暴雨并未造成施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二)逾期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认定
《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即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学理上通常称之为预期违约。
故此,赋予债权人以法定解除权以实现公平原则及资源有效再配置。
1.适用预期违约规则应当注意的问题
(1)拒绝履行从义务或者随附义务通常不构成根本违约“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与根本违约通常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在预期违约的情形中,原则上只有当事人拒绝履行主给付义务时,守约方才享有法定解除权;在违约方拒绝履行从义务或者随附义务时,如果并未实质性影响合同目的,则不属于法定解除事由。
(2)明示违约与默示违约
预期违约包括明示违约与默示违约两种方式。明示违约是指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在认定明示违约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时,要求当事人拒绝履行的意思表示必须明确、直接,不存在歧义。
(3)预期违约解除合同与不安抗辩权
因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不履行主要债务,针对不同情形下的违约行为,《民法典》为守约方提供了三种救济措施:
一是根据《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守约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且可以依据《民法典》第566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是根据《民法典》第578条的规定,守约方可以不请求解除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守约方只能在履行期限届满才能主张实际履行。
三是在负有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此时守约方可以依据《民法典》第528条的规定,请求解除合同并主张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2.司法实践中关于预期违约的裁判规则
(1)以明确拒绝履行合同的函件及其他事实行为认定预期违约行为
应当注意的是,本案判决系在《民法典》生效后作出,关于当事人直接以起诉方式要求解除合同的,在人民法院支持合同解除的主张时,合同解除日期为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之日,而并非本案判决所认定的判决生效之日。
(2)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合同,对方另行签订合同属于防止损失扩大所采取的适当措施
(3)负有先履行义务一方构成明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催告义务不能抗辩先履行义务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
(4)当事人不解除合同而主张预期违约责任,不能要求返还合同约定的款项
(5)债务人不具备履约能力且不提供履约担保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6)未到期债券发行人默示拒绝履行的认定标准
(三)关于迟延履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认定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在合同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仍未履行债务,构成合同法上的迟延履行。在迟延履行对合同目的产生实质性影响时,法律赋予守约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民法典》第563条关于迟延履行解除合同主要规定了两种情形:
一是债务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二是迟延履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四)认定“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情形
1.股权被查封是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2.未交付软件源代码和其他文档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