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服务可以通过中基协官方网站进入【菜单】——【信息公示】——【产品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产品】项下进行了解。
(图1:中基协私募产品备案事项办理图示)
尽管官网上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的菜单区很容易找到,但仅就产品备案业务办理,中基协就出台了1篇服务指南及10个附件。这11个文件向我们传递了海量信息,导致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流程太繁琐、准备材料不知如何下手、备案材料总是缺缺补补等问题时刻追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屁股后面,让产品备案过程往往充满艰辛与压抑。
现在就跟思慕通平台一起,利用简单易懂的图片,看明白中基协新规的具体要求,让思慕通平台成为您私募基金产品备案路上的好帮手。
第一步:明白提出产品备案申请的前提。
答:符合“登完、钱到、料齐、合规”四项要求的才可以申请备案,具体指的是:
(一)【登完】已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正常展业;
(二)【钱到】私募投资基金已募集完毕;
(三)【料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申请材料齐备、形式合规;
第二步,明白产品备案要求的具体条件。
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基金产品才可以申请备案并投入到后续的发行过程。思慕通平台提醒管理人,在准备备案材料之初,切忌要提前对申请条件粉条缕析,避免“起个大早、赶个晚集”的尴尬境地。
除了第一步前提条件的满足之外,以下核心考量更是重中之重:借贷行为不备案、管理投资要合格、托管符合法要求、募集完毕三禁止。
【合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不得从事与私募投资基金有利益冲突的业务。管理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原则切实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将应当履行的受托人责任转委托。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人不得超过一家。
【托管符合要求】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人不得通过合同约定免除其法定职责。在管理人发生异常且无法履行管理职责时,托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履行托管职责,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托管人在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过程中,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以及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协会报告。
【募集完毕可备案】这里所称的“募集完毕”是指:1.已认购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均签署基金合同,且相应认购款已进入基金托管账户(基金财产账户);2.已认缴公司型或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均签署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并进行工商确权登记,均已完成不低于100万元的首轮实缴出资且实缴资金已进入基金财产账户。
(六)【三禁止】禁止刚性兑付: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以及募集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限定损失金额和比例。禁止资金池:管理人应当做到每只私募投资基金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任何形式的“资金池”业务,不得存在短募长投、期限错配、分离定价、滚动发行、集合运作等违规操作。禁止投资单元:管理人不得在私募投资基金内部设立由不同投资者参与并投向不同资产的投资单元/子份额。
第三步:明白产品备案申请需要提供的材料及注意事项
为了能成功向主管部门传达有效信息,《备案指南》指出:申请私募基金产品备案需提交8大类信息及26个附件。
(一)8大类信息如下:
(图2:备案提供信息清单)
(二)26个附件如下:
图二
图三
图四
图五
(图3:备案材料清单)
(图4:私募证券基金类备案注意事项)
(图5:私募股权、创业投资类备案注意事项)
(一)计划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推介材料【原件PDF】
招募说明书等募集推介材料应向投资者介绍的管理人基本情况、托管安排(如有)、基金费率、业绩报酬设定依据和计提方式、存续期、分级安排(如有)、主要投资领域、投资策略、投资方式等私募投资基金设立要素。
募集推介材料应向投资者详细揭示私募投资基金主要意向投资项目(如有)的主营业务、估值测算、基金投资款用途以及拟退出方式等信息。
3、募集推介材料的内容应当与基金合同实质一致。
(二)私募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公司章程【原件PDFword2007及以上版本】
1、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3号》及《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签署基金合同。
2、word版本的内容须与实际签署盖章版内容保持一致。
3、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公司章程应当明确约定,在管理人客观上丧失继续管理私募投资基金的能力时,基金财产安全保障、维持基金运营或清算的应急处置预案和纠纷解决机制。
4、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公司章程应当明确约定基金合同终止、解除及基金清算的安排。
5、合伙型及公司型基金如无托管,应在合伙协议/公司章程中约定其他保障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并向投资者披露基本账户信息。
6、如基金涉及关联交易,应在私募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公司章程中约定有效实施关联交易的风险控制机制
(三)托管协议【原件PDF】
1、托管协议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约定托管人的权利义务、职责。
2、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托管协议应明确约定托管人的权利义务、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义务、职责:
(1)在管理人发生异常且无法履行管理职责时,托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履行托管职责,维护投资者权益;
(2)托管人在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过程中,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以及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协会报告。
(四)风险揭示书【原件PDF/ZIP/RAR】
1.根据风险揭示书模板(见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签署风险揭示书。
(1)风险揭示书应充分揭示披露私募投资基金的资金流动性、基金架构、投资架构、底层标的、纠纷解决机制等各类投资风险。
(2)风险揭示书应在“特殊风险揭示”部分详细、明确、充分揭示募集机构与管理人存在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单一投资标的、通过特殊目的载体投向标的、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股权代持等特殊风险或业务安排。
(五)产品架构图【原件PDF】
上传风险揭示书中披露的产品架构图,内容需包含本基金投资者(向上穿透到顶)、管理人、GP(如有)、托管人(如有)与投资标的(向下穿透到底)及基金获取投资标的的交易对手方(如有)等要素,同时列明每一层的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债权与可转债投资)及投资比例等信息。
(六)实缴出资证明与基金成立日证明【原件PDF】
1、实缴出资证明
(1)本基金有托管的,需上传托管人开具的资金到账通知书。
(2)本基金无托管的,需上传会计事务所开具的验资证明或投资者将投资款打入基金账户的银行回单等第三方出具的证明。其中,募集规模证明为银行回单的,收款账户名称应与基金名称一致,付款账户名称应与投资者信息一致,若不一致,请管理人出函说明原因。
(3)基金备案通过前发生投资者基金份额转让的,应上传基金份额转让各方签署的份额转让协议。
2、基金成立证明
(1)本基金为组织形式为契约型的,基金成立日证明应为托管人开具的资金到账通知书。
(3)Ambers系统产品备案模块中"基金成立日"字段应按基金成立日证明文件内容填报。
(七)基金的工商公示信息截图【原件/复印件PDF/JPG】
1、合伙型或公司型基金设立或发生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按照《合伙企业法》或《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要求,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或变更登记。
2、截至本基金备案申请最新提交日期,合伙型或公司型基金发生登记事项变更的,若已完成工商变更,应上传变更后的工商公示信息截图;若未完成工商变更,除上传工商公示信息截图外,还应上传包含变更信息的工商变更受理函。如确无工商变更受理函,应提交工商变更承诺函。
2、当募集机构与募集监督机构不是同一机构时,请上传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监督协议;当募集机构与募集监督机构为同一机构时,请上传防火墙制度及防范利益冲突制度。
3、当募集机构与不同监督机构签订监督协议时,请合并成一份文件上传。
(九)管理人员工证明文件【原件PDF】
1、管理人员工证明文件应为所有跟投员工和管理人签署的劳动合同及管理人注册地社保局出具的社保证明。
2、如员工社保由第三方机构代缴的,应上传员工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和管理人与代缴方签署的人事委托合同,同时代缴方应为具有人力资源服务资质的机构。
(十)普通合伙人与管理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证明文件【原件PDF】
1、本基金管理人应与普通合伙人存在关联关系。
2、关联关系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同时,如普通合伙人系由基金管理人高管团队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出资情形,同样认定存在关联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