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宗考前几页纸(小法)——蒋四金

下面是2021【蒋四金】小法的考前几页纸:

1、用于考前迅速过一个科目知识点

2、打印下来每个科目大概10页左右

3、覆盖的知识点应该可以让你过线(我尽力了)

4、考前只看这个就够了,详细的内容都在里面,吃饭的时候看,上厕所的时候看,去考场排队的时候看,进考场前几分钟都给我拿着看,你会提高很多分!

6、文末有pdf文档获取方式!

7、考完来反馈!

10、如果你是第二天考,记得看订阅号消息(或免费群消息),第一天考完会对第二场有提示!

①合同有效;②无权处分(股东名册登记后,股权就转移,新股东可以对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再卖属于无权处分)+善意取得(没有工商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③未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有过错董、高,承担相应责任(不是连带责任)

实际出资人:①不是股东,经过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人数)才能称为股东;②可以要求名义股东按照协议履行(但根据相对性,实际出资人不能对公司行使权利)

名义股东:①是股东,有股权,同时承担股东出资义务(如果是发起人,还要承担发起人连带补足的责任),之后可以根据协议向实际出资人追偿;②名义股东转让股权是有权处分+合同有效+第三人可善意取得(公司法只是参照善意取得,不要求无权处分)

违法所得货币(贪污、贿赂等犯罪所得)出资:有效;追缴应当拍卖/变卖股权,不能直接从公司拿钱退股

实物出资:①应当评估作价;②转移所有权;③无权处分的,公司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

不动产出资:①已交付,但未过户:交付时就有股权,应当及时配合办理过户登记;②已过户,但未交付:没有股权(交付后才有),其他股东/公司可以要求向公司交付

股权出资:合法持有+可转让+无瑕疵(已经实缴完)+无负担+估价(一定要估值)+转移手续

1、对其他【按期足额】的发起人:违约(签发起协议的发起人之间才有违约责任,后加入的股东没有这个责任)

2、对公司:补足+发起人连带(后可追偿);后加入股东不连带(如股权转让或增资加入的股东这些非发起人,不连带)

3、对公司的债权人:未出资本息范围内补足(补足出资即可,不需要偿还全部债)+其他发起人连带,后可追偿(后加入股东不连带)

1、以【出资时】的估值判断;出资时充足,出资后商业风险的贬值,股东不需要补足(涨了利益也归公司)

2、对其他发起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区别于上述的出资违约】

3、对公司:同上出资违约

4、对公司债权人:同上述出资违约

5、中介机构需要在其评估不实的范围内赔偿(过错推定)

1、出资转移所有权,公司财产独立,股东不能拿回出资,否则就侵犯公司的财产权(因此,抽逃出资本质就是侵权(盗窃))

2、对公司和公司的债权人: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返还(偷多少,赔多少,不需要额外赔)+协助者(董事、高管、工作人员等)连带(共同侵权,连带责任)

3、其他没有参与共同侵权的股东不需要承担责任;

1、出资人认缴后有股东资格和权利,按照认缴出资额行使股东权利(如开会表决权大小按照认缴),但新、剩、利(新股优先认购、剩余财产分配、分红)按照实缴

2、出资义务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公司和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债有时效限制,股东可因此对债权人抗辩)

3、有瑕疵股权:①不得作为设立公司的出资;②可转让,受让人知情的连带,不知情不连带

4、抽逃全部/完全没出资:股东会决议可解除股东资格(出了一部分资/没有抽逃全部,不能解除股东资格,只能限权)

1、增资瑕疵股东对公司和公司债权人:补足+有过错的董事、高管承担相应的责任(不是连带责任),后可追偿;

2、增资阶段没有发起协议,因此其他股东不承担责任,没有违约责任

1、举证原则:由债权人举证;例外:一人公司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2、后果:由滥用权利股东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突破有限责任的限制),个案约束力(只对这笔债有效,其他债权人想要否认还要另诉),不牵连无辜股东

1、对外担保限制: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不得超过章程限额

2、对内担保限制:只有股东会可以决议,关联股东回避,过半数通过

3、越权担保(违反上述担保规定,或超过限制,属于越权担保):①债权人善意,合同有效,公司担责;②债权人恶意,合同无效,公司不担责;③债权人形式审查过上述决议就属于善意

1、只能实缴,要验资;要募足才能设立公司

2、发起人认购35%以上;发起人、认股人禁止抽回,除非是公司无法成立(未募足、未开大会、大会决定不成立公司)

3、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钱交到银行,不是证券公司,不是发起人)

4、募足后召开创立大会(选董事会成员),后(董事会)去申请工商局登记

1、认缴(不需要实缴就可以设立);

2、没有最低注册资本限制(1元也能注册公司);

3、发起人签发起协议:①协议只约束发起人(对外无效,发起人连带,对内追偿有效),②发起人承担出资责任(补足、违约、发起人连带);③后加入股东(增资、股权转让)不受发起协议的限制(但要受公司章程限制),不和发起人连带

1、重大事项: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④变更公司形式——表决权【2/3以上】

2、其他事项:章定>过半数

注意:一般都是认缴出资额确定表决权比例,不是股东人数(除非股东的变化,如股权转让,代持股协议实际出资人加入,是人头过半数),不是实缴(除非是新、剩、利按照实缴)

1、未召开会议/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或者其所持表决权不达标/会议未进行表决/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规定的通过比例(根本就没决议,或没有有效的决议)→决议不成立

2、决议内容违法→决议无效

3、决议程序违法+决议程序违反章程+决议内容违反章程→决议可撤销

4、决议无效/被撤销后:在公司内部产生效力,但对外不影响与善意相对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监事:不能兼任董高或经理等经营人员(不能自己监督自己)

经理:由董事会选(不是股东会)

对赌协议有效,但能否履行要兼顾公司债权人利益和其他股东利益:

1、如果投资方主张回购股权,公司要出钱,注册资本会减少,所以法院要审查:①看是否属于抽逃出资(保护其他股东);②是否履行减资程序(保护公司债权人,因为减资程序中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提前清偿或提供担保);

2、如果投资方主张赔偿,公司要出钱,注册资本不减少,所以法院要审查::①看是否属于抽逃出资(保护其他股东)②是否符合分红条件(保护公司债权人和公司,因为分红要还钱,提公积金)

1、前置程序(书面交叉请求):①董高害公司,请求监事会;②监事害公司,请求董事会

2、如果董事会/监事会接受:①属于公司直接诉讼;②原告:公司(公司名义);③被告:害公司的人

3、如果被拒绝/沉默/情况紧急:①股东可以提前股东代表诉(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股东都可以;但股份有限公司需要:连续180日以上+单独/合计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②原告:股东(股东个人名义);③被告:害公司的人;④公司做第三人(不是原告);⑤胜诉利益归公司(不是赔偿给股东个人,是赔偿给公司),公司承担律师费等合理的费用

注意:股东代表诉是有人害公司(公司是受害人);如果公司没受害,害的是股东个人(如分红的钱被某高管侵吞了),属于股东个人直接诉,不是代表诉;股东是原告,谁害股东告谁,赔偿也是归股东个人

1、有限公司的情形:连续5年盈利且连续5年不分红;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应当解散却修改章程续存

2、股份公司的情形:合并、分立(没有转让)

3、对于上述投反对票的股东(之前没反对的不可以),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股权

1、要求:补5年的亏损>纳税>税后利润补剩余的亏损>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可没有)>分红(按实缴)

2、分红要股东会决议,如果没有决议,不需要分红

用途:①补亏(除资本公积金);②增资;③扩大生产;注意:只有前面用途,公积金设立就是为了避免过度分红的,所以公积金绝对不能用于分红

法定公积金:每年提税后利润10%;累计提到注册资本的50%可以不再提;法定公积金用于增资后,留存的要≥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25%

2、会计账簿(核心商业机密,记录每一笔交易的账簿)

①有限公司的股东:可查阅(书面请求+说明目的),不复制

②股份公司的股东:不可以查阅

③普通合伙人:可查阅+复制

④有限合伙人:可查阅

3、会计报告(不核心,只是最终几页统计的报告)

①合伙人和有限公司股东:可以查阅+复制

②股份公司的股东:只能查阅,不能复制

4、公司认为股东有不正当目的,可以拒绝查账,拒绝后股东可提起知情权诉讼(股东告公司)

对内转让:无限制、自由转、无优先购买权、无需通知

对外转让:

第1步(人数过半同意):其他股东过半同意;不同意应当买,否则视为同意;沉默视为同意

第2步(优先购买权):

1、转让时,其他股东同等条件有优先购买权(包括之前反对转让股东),两个以上的股东都想受让:协商>实缴出资;

2、优先购买权期限:章程/通知确定的期限,没有或少于30天的,以30天为准

3、损害优先购买权(如未通知其他股东就卖给第三人):

①其他股东想买:自知道同等条件之日起30日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1年内,可主张优先购买权,后果:可以买到股权;第三人可以请求转让股东赔偿

②其他股东不想买,仅要求确认转让合同/股权的无效,而不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保护【要买才值得保护】

4、转让股东反悔:股权不转让;其他股东买不到,反悔的股东赔偿其他股东的损失(如之前为了买股权借钱产生的利息)

股权被强制执行:无需同意,但要通知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继承/遗赠:股权可直接继承,其他股东无优先购买权,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离婚:按照股权对外转让处理,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不要和继承混淆】

1、发起人: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禁转

2、原始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禁转

3、董监高限制:①任职期间:每年最多转让持股25%;②公司上市的,上市起1年内禁转;③离职日起半年内禁转

1、唯一原因:公司无法运转,出现僵局;注意:不能因为其他原因请求解散(如不分红,亏损等,因为这些情况有其他救济程序,如起诉要求分红,回购等)

2、原告:有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不是所有股东都可以);被告:公司

3、应当注重调解;经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权的,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将股权转让或注销(股份转让或注销前,股东依然要承担责任);

1、程序:均需股东会2/3以上表决权通过+均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均要通知债权人+公告;注意:无需经过清算程序

2、对债权人:①分立、增资无风险:债权人不可以要求提前清偿/担保;②合并、减资有风险,债权人可以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4、分立后的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内部协议对债权人无拘束力,但跟债权人达成的协议,对债权人有拘束力(注意相对性)

入伙:入伙前+入伙后的债务,无限连带责任【前后都无限连带】

有限合伙转普通合伙:前后都无限连带

1、合伙人之间转财产份额:需要通知其他合伙人(无需同意)

2、向外人转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3、财产份额出质:一致同意;否则其出质行为无效(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1、事务执行人(普通合伙人之一):①有确定人选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越权行为的合同有效(保护第三人);②没有确定的,普通合伙人共同执行

2、外聘第三人经营管理: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有限合伙人不能执行合伙事务,否则属于表见合伙:该有限合伙人(就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没有约定合伙期限:任意+提前30日通知

2、死了/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丧失资格/份额被全部强制执行:当然退伙;

3、合伙人丧失行为能力: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转有伙,否则退伙

4、因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债务:退伙人无限连带责任,退伙后的债不承担责任

注意:有限合伙人丧失行为能力、丧失偿债能力不能成为退伙事由(本来就不需要承担其他责任)

2、普通合伙人:不得同业竞争【自我交易是相对禁止,另有约定可以】

3、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不得以劳务出资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申请:重整、破产清算(不能申请和解,和解只能由债务人申请)

破产宣告前,可以申请由清算→转为重整/和解(但不可以反过来,由重整/和解申请转为清算,只能重整/和解失败后,宣告破产,进行清算,不能申请转)

破产宣告后不可转化,只能破产清算

1、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的核心词是“法院”:①管理人由法院指定,辞职应当经法院许可;②债权人会议可以监督管理人,可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不能自己更换】

2、受理后的个别清偿:无效

3、正在进行的诉讼/仲裁/执行要中止;管理人接管后,诉讼继续

4、新的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

5、保全措施要解除(管理人接管了,没必要再保全)

由管理人决定,管理人决定履行,应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视为解除);沉默视为解除

1、有担保的债权人:①对和解协议没有表决权(和解对担保没影响);②但对重整计划有表决权,重整期间担保权暂停行使

2、通过重整计划(分组表决);通过和解协议:出席+人数过半数+债权总额2/3以上(和解协议要求无担保债权);

3、其他事项:出席+人数过半数+债权总额1/2以上

债务人破产的,保证人可以申报债权:①保证人已替债务人还债→作为普通债权申报;②未替→可申报将来求偿权,债权人已全部申报的除外

保证人和债务人都破产:债权人可以分别申报全部债权,但两边获得的清偿总额不能超过债权

破产清偿顺序: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工资,个人社保等>统筹社保、税>普通债权【注意:罚款不用再交了,但税要交】

1、受理前1年前→无法撤销

2、受理前1年内→恶意的可撤销(恶意:无偿转让;不合理价格交易;突击设定财产担保;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放弃债权)

3、受理前6个月内→个别清偿可以撤销;例外:担保财产≥债权;司法程序的清偿;水电费;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

破产费用(法院和管理人收的钱),和共益债务是随时+优先清偿

向不特定对象/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属于公开发行(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包销:未出售的→自行购入(包销不存在发行失败,承销有发行失败)

普通投资者:证券公司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否则要赔偿(专业投资者不存在该倒置)

1、持有上市公司表决权股份5%,或每增减5%:①3日内书面报告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期间禁止交易;②如果违反:买入后36个月内,没有表决权

2、持有上市表决权达到30%,还要继续收购:需要向所有股东发出要约;之后可以变更条件,变更不得降低(不得降价、减少收购数量、缩短收购期限)

投资者保护机构受50名以上的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诉;投资者明确表示不参加诉讼的除外(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代表诉讼是:沉默视为加入!如果不是投资者保护机构,是一般代表人诉讼,沉默视为不加入,可以另行起诉)

公募基金(不特定/特定对象累计超过200人):要注册

私募基金(对象是合格投资者,不能是小白,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备案即可;不得公开宣传

外商投资不但包括直接投资,还包括间接投资

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

负面清单中禁止投资领域:不得投资,否则合同无效,没收违法所得(不没收投资的本金)

负面清单中限制投资领域:可以投资,但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否则合同无效,没收违法所得(不没收投资的本金)

政府采购中,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平等对待【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才平等对待】

对外国投资者征收、征用及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不是赔偿)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会代表+职工代表+用人单位方面代表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会代表+劳动行政部门代表+用人单位方面代表

(1)对单位违法行为:提出意见或要求纠正

(2)帮助、指导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3)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

(1)监督管理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

(2)统计、报告和处理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

(3)就法律规定事项对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4)对用人单位不能实行法定工时制度、法定休息日制度时的替代方案进行审批;

(5)办理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许可;

(6)监督集体合同的订立,协调处理集体合同争议;

(7)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培训费和服务期(分摊培训费)

2、违反竞业禁止(限制不超过2年,用人单位需要按月支付经济补偿)

3、其他情形不得约定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保密属于侵权,不是违约)

1、用工之日——1个月:补签(不需要双倍)

2、1个月——1年:双倍工资(最多11个月)+补签

3、1年以上:视为无固定期限+11个月的双倍工资

4、最多11个月双倍工资,第2倍工资受1年时效限制

1、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签书面合同

2、连续工作满十年

3、国企改制双十(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

4、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次劳动者无过错且能胜任

1、劳动合同3个月—不满1年:试用期≤1个月

2、劳动合同1年—不满3年:试用期≤2个月

3、3年期合同以上和无固定期限合同:试用期≤6个月

4、只能约定一次【不得重复试用一个人】

5、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劳动者有过错(如违规违纪违法),任何情况均可解除(老、病、孕等都可以解除),不用提前通知,不支付经济补偿,但解除合同后有失业保险金

劳动者没过错(无法胜任/情势变更)可预告解除:提前30天书面告知/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

1、派遣单位不得克扣报酬(不得向劳动者收介绍费)

2、没派遣的时候派遣单位有付薪义务(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同工同酬

1、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如是否加班的事实,由劳动者举证(是否拖欠加班费,由单位举证)

2、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如工资、加班费),由单位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1、一般案件:先仲裁、后才能起诉(15天)【不需要先协商或和解、调解,但仲裁有调解程序,仲裁内应当先调解】

2、集体合同:协商(必经)——仲裁——起诉

3、拖欠工资,已经有书面欠条,可以直接起诉,不用先仲裁

4、因欠薪达成调解后(仲裁和诉讼外的调解),用人单位反悔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仲裁或申请支付令(支付令失效后可以直接起诉,无需先仲裁)

1、不正当竞争行为主体都是经营者,主观都是不正当竞争的恶意【消费者或者善意不构成】

2、商业贿赂——账外+暗中(明示方式+双方如实入账:是正当交易)

3、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万元,属于不正当的有奖销售

4、商业诋毁行为:故意编造、传播虚假的或误导性的信息(真的信息不构成),主体是竞争者之间(消费者为了索取赔偿捏造不构成)

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1个主体:1/2;2个主体:2/3;3个主体:3/4;(不足十分之一的除外)

形成支配地位不处罚,滥用才处罚

横向垄断协议(主体是同行):价格和非价格

纵向垄断协议(主体是上下游经营者,没有竞争关系,如要求经销商对外只能卖多少价格):只有价格(固价价格/限定最低价格)

达成+实施垄断协议:应罚(达成,但未实施:也可以罚)

作出+履行消除垄断承诺的:可终止调查(仅做出消除垄断承诺:可中止调查)

只有对“横向垄断协议”,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被告应对该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承担举证责任

1、网站交易平台不能提供卖家真实信息,承担责任(后可追偿)

2、承诺更优的,要履行,否则承担责任

3、明知/应知+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连带责任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评估不得收费)

食品不得免检,但可抽样检验,食品检验采样应当支付费用(不能免费拿别人食品做检验),检验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食品安全标准是所有食品标准中唯一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标准(必须执行该标准)

地方标准:①只有省一级可以制定地方特色食品标准,②没有国家标准的才可以(不是应当)制定地方标准(有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即行废止),③地方标准需要备案

中央→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省→制定/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不是计划】,报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因标签、标志、说明书不符合被召回的:①补救后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②如果不符合安全标准,不能继续销售,应当销毁。

保健品的原料目录、功能——国家制定【地方不能定】

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

食品责任:①无过错责任;②知假买假食药、赠品过期、有检验合格证明且在保质期内都不能免责;③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

重大环境影响:报告书+全面评价+审批(报批前要信息公开:建设单位应当举行听证/论证/其他形式,征求公众、专家意见)

轻度环境影响:报告表+专项评价+审批

环境影响很小:登记表+备案【登记表只需要备案,不需要审批】

环境评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禁收费】

未评价的不得开工、实施【禁开工】

禁止重复环境影响评价【禁重复】

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的才可以收环境保护税;收了环保税,不再收排污费

“水体+大气”适用排污许可证【固体不适用】

环境质量和排污标准:地标(省级政府制定),有国标可以制定地标,但要严于国标【区分食安法】

1、环境质量标准是排污标准制定的基础【质标是基础,不是污标】

2、质标:判断是否侵权,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

3、污标:是否罚款,承担行政责任的判断依据

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不以国籍算)——境内+境外所得均交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境内所得交税

免个税:国家统一规定的补贴、救济、保险赔款、军人转业费、退休费、奖金(省部军以上)、国债

减个税(不是免税):残疾、孤老、烈属、自然灾害+重大损失

居民企业:境内+境外所得都要纳税,税率25%(小微20%、高新15%)

非居民企业:境内纳税,境外所得不纳税,税率25%(无机构/所得无联系:20%)

研发费用;特殊工资(残疾/国家鼓励)→可以加计扣除

不征税: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要征,但免税:国债利息、股息、红利、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公司分红给个人要上个税,公司分红给公司不上税)

未到纳税期【无滞纳金】,但有逃税行为:税务局局长批准——先冻\扣\查,到期后才能扣缴\拍卖、变卖

到纳税期后【有滞纳金】:税务局局长批准,可直接扣缴\拍卖\扣押\查封

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能保全,不能强执

税务机关可对下列情形进行纳税调整(反避税):

①明星个人控制的企业,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地区,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明星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②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③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符合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不用经过征收为国家所有,直接进入建设用地市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国务院批准的征收:1.永久基本农田;2.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争议解决:①单位之间→由县级以上政府依法处理;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由乡镇政府或者县级以上政府依法处理

临时使用林地: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是政府),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森林资源保护利用结构和布局——县级以上政府制定

林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公益林:①由国务院(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政府(地方级公益林)划定并公布。②只能进行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性质的采伐

商品林:严格控制“皆伐”面积,伐育同步

自然保护区的林木:禁止采伐

护林员的职责是: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不得直接处罚,没有行政权】

林木所有权及收益权——谁种归谁(指的是林木,不是土地)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包括在集体土地下的矿),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资源补偿费

购买正版CD作为商业背景音乐播放,若未经权利人同意——侵犯著作权(机械表演权)

购买正版电影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未经许可出租——构成侵权(其他作品买正版出租不构成侵权)

个人+使用盗版软件——构成侵权(其他买盗版使用,不构成侵权)

免费表演必须要双免费才不构成侵权(收门票钱构成侵权)

网站转载=许可+付费,否则构成侵权(仅设置链接,不构成侵权)

把录音制品公开传播→向录音制作者付费,无需许可。即录音制品制作者权当中,对录音制品进行广播和公开机械表演的,录音制品制作者享有二次获酬权。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权

非商业+仅使用:一般不是侵权

商标法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善意销售者也认定其侵权,但不承担赔偿责任(要承担停止侵权等责任)

仅使用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构成侵权(使用商标属于侵权,商品不属于)

未注册驰名商标:同类保护(禁注禁用,没有赔偿);已注册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禁注禁用+赔偿)

原则:一些精神、价值、追求、目的,比较笼统模糊、适用范围大。目的:给法官自由裁量权,去实现个案正义。一个案件可以用多个原则,可以用原则的一部分(例如诚实守信,可以只用诚实部分),不以全有/全无的方式适用于个案。【例如一个案件,可以同时适用: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平等原则】

规则: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比较明确具体、适用范围小。目的:削弱自由裁量权,全有/全无的方式适用于个案【不可能一个案件用A规则的行为模式,用B规则的法律后果,要么全用A,要么全用B,例如不可能用盗窃的行为模式,用故意杀人的法律后果,对盗窃的处死刑,要么全用盗窃,要么全用杀人】。

规则和原则的适用:1.规则优先(可以预测性优先)>穷尽规则(法律空白),可以用原则;2.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原则>规则,但需要有更强理由

我们国家只有一个法律体系,但有多个法律部门

我们国家的非正式法律渊源有3个(习惯、判例、政策)

公民可以对任何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批评、建议

国家监督是机关的监督(上级、司法机关等),是监督的核心【社会监督不是核心】

法律继承——改朝换代导致的法律的被动变化——法律被动变化,不可避免

法律移植——当权者没变——主动借鉴外国的

法律漏洞指的就是违反立法计划(规范目的)的不圆满性,存在空白可能是有意为之,不一定是法律漏洞(如法外空间是有意为之,不是法律漏洞)

1.有权利必然有义务【紧密联系】【这句必然的话是对的!】

2.有几个权利就有几个义务【数量相等】

3.不存在一个没有义务的权利,也不存在一个没有权利的义务

4.二者在原始社会是浑然一体的,在阶级社会是分裂对立的,社会主义是相对一致的

5.现代强调权利本位,权利是目的,设置义务是为了保障权利(古代更强调义务)

义务→责任→制裁;履行了义务,没有责任、制裁;履行了责任,没有制裁

内部证成:大前提+小前提→结论,得出的是【结论】

外部证成:只有大前提部分/小前提部分,得出的不是【结论】

二者关系:1、二者相互关联、相互影响;2、内部证成需要外部证成支撑;3、外部证成的过程包含内部证成【记住就好,不要纠结】

相比法的发现,法的证成具有优先性

1.……表明……,前面的不用看,只要“表明”,肯定是对的。

2.被法律调整……凡是接受法律规范都对,超越法律都错。

3.法律格言题,给一个引号的法律格言,后面跟一个说明,解释这个格言,一般都是错的选项。

4.法条评价题,只要是我们国家的法条、司法解释、现在提倡的制度和一些做法,一定是好的,负面评价一定是错的,题目有引号的一定是现有法条,不用怀疑,出题人不会弄个假法条来考你。

5.强调需要解释、解释很重要、解释不可避免,是正确的。反之,不需要解释是错的。

6.需要价值判断,有价值判断,是正确的。反之,没有价值判断是错的。

7.法跟社会的关系:相互影响这些是对。法律以社会为基础,社会的性质决定法律的性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最终决定着法律的本质(倒过来法律决定社会是错的)。社会是法律的基础和前提,法律跟社会不能互为基础、互为前提,但法律可以影响社会、改变社会、作用于社会。

8.立法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是正确的。

另外还需要注意:

1.只要是法律规范就有普遍性,包括某个地方的法规。判例没有普遍性。

2.选项中出现自然法则或技术规范是错的,技术规范是指一些施工指南、实验步骤,跟法律没关系。技术规范不是法律规范!

3.可预测性是按照法条的字面含义、主要看形式,正当性不拘泥于字面含义,探求背后的实质目的、价值。但法律遵循:可预测性优先。所以规则优先,文义解释优先。

任何人都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

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省级人大常委会,可以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常委会必须审查

公布的地方:

1.公布规律:都要在3个地方:本部门公报(标准文本)+网站+报纸

2.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立法网站需要增加中国人大网,故有2个网站【本级人大网站+中国人大网站】

3.政府的统一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不需要在本级政府网站】

以上地方公布的前缀都是跟:应当。

常委会审议

1、原则:“三读”(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2、例外:1.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两读”;2.调整事项比较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一读”

3、两个应当邀请:

①常委会应当邀请有关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②法律委员会应当邀请有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③其他都是:可以邀请(例如:可以邀请专家)

我国没有宪法判例,但有宪法惯例;宪法惯例并非法律(没有具体的法律形式),主要依靠自觉、舆论(不借由国家强制力保障),违反不构成违宪

宪法的结构:1、我国宪法没有附则,只有正文和序言;2、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在总纲后,在国家机构前;3、公民基本权利中的财产权与继承权位于宪法总纲,其他在公民基本权利章节

所有制:1、绝对归国家所有:城市土地、矿藏、水流(海);2、绝对归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3、其他都是有可能归国家,也有可能归集体

德国《魏玛宪法》第一次系统全面规定文化《魏玛宪法》第一次规定:经济权利(继承权财产权之类),《苏俄宪法》第一次规定经济制度(公有制、私有制之类的)

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注意前提,不是受灾害,是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

选民资格不服的程序:选举日前20日内公布名单——公布后不服5日内申诉——选委会3日内处理——选举日5日前起诉——选举日前判决——一审终审;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人大和政府(没有乡)

民族自治机关——人大和政府(没有法检)民族地方:公安部队、开对外贸易口岸、边境贸易,要经过批准

特别行政区

1、外交和防务特别行政区没有自治权;2、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区进入紧急状态;3、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战争状态或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时,国务院可以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的法律在特区实施。

香港国安法

公民基本权利

1、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位于现行宪法第一章总纲部分,其他位于第二章公民基本权利

2、宪法只规定了人格权/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没规定具体的人格权,如姓名、名誉、隐私等

3、劳动和受教育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4、只有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其他人没有

战争和平问题的总结:

1.人大定、主席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闭会期间常委会可以宣战)

2.全国/整个省/进入紧急状态:常委会、主席宣布状态

3.省内部分地区紧急状态:国务院

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预算方案:

政府编制预算、计划→人大审批→政府执行→执行过程中需要部分调整的,由常委会审批决定→执行完毕后→决算草案问题常委会审批→最终执行情况(全年的)由人大审批。

国家主席不需常委会决定,可以自己直接:1.进行国事活动;2.接受外国使节;3.授予国际友人友谊勋章【其他勋章需要根据常委会的决定】

法官遴选委员会和员额制

1.在国家和省一级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

2.由法官代表和社会有关人员参与,省级法官遴选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代表、其他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和有关方面代表,其中法官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

3.将法院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4.建立法官员额制。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检察官的员额,在省范围内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

5.完善法官等级定期晋升机制,确保一线办案法官即使不担任领导职务,也可以正常晋升至较高的法官等级

法官不是人,是一个光辉公正的圣人,如果这个行为被网络报道,会有负面评价,法官就不可以干!法官是要公正的,不能偏向某一方,如果报道出来会让人觉得法官有偏向一方,法官就不能干。

省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室,应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有关部门同意。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室,应当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有关部门同意。【省级——最高检同意;其他——省级同意】

律师可以提分析性意见(只能分析事实,分析法律适用,不能对案件结果给出承诺)。律师的辩护、代理意见未被采纳,不属于虚假承诺。)

西周

(1)买卖契约——“质剂”。“质”,是奴隶、牛马【大东西】;“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小东西】

(2)借贷契约——“傅别”。

《法经》:1、从结构上共分为六篇:《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2、《盗法》、《贼法》在前——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3、《具法》在后——总则在后面

上请:请示皇帝给有罪的贵族官僚某些优待

春秋决狱:引用儒家经典《春秋》作为断案依据,论心定罪,强调动机,导致滥用权力

秋冬行刑:根据董仲舒的天人感应思想,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

“准五服以治罪”

1、五服指五种丧服,分别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2、服制标志着亲属范围和远近,不仅确立继承与赡养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是亲属相犯时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尊长犯卑幼减免处罚,卑幼犯尊长加重处罚。

隋唐

1.《唐律》:

(1)礼法合一;(2)法条简要,宽简适中;(3)中国古代立法最高水平;(4)中华法系代表作。

2.《唐六典》: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行政法典。

3.《开皇律》:(1)首创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2)首创“十恶”制度:不被减刑+不被赦免+不能自首。

3.六杀:谋杀、故杀【事先无预谋】、斗杀、误杀【斗殴中错杀旁人】、戏杀、过失杀。

4.六赃:

(1)适用官员:①受财枉法;②受财不枉法;③受所监临。

(2)适用平民:①强盗;②窃盗。

(3)坐赃【官员平民皆适用】。

5.保辜:针对伤人罪设辜限:①辜限内死→故意杀人罪;②辜限外死→故意伤害罪。

6.刑罚原则:

(1)类推原则:①适用前提→法律无明文规定;反映立法技术发达;②出罪→举重以明轻;入罪→举轻以明重。

(2)区分公罪与私罪原则:①公罪→因公导致失误差错,但并未谋私;私罪→利用职权徇私枉法/与公事无关的犯罪;②公罪从轻,私罪从重;适用官当时公罪可以多当。

7.刑讯合法:

(1)可刑讯逼供,但程序法定+特权老残不得用刑。

(2)人赃俱获经拷讯拒不认罪→据状断之【根据证据定罪】。

宋朝

(1)买卖契约:分为绝卖、活卖和赊卖。绝买为一般买卖,活卖为附条件的买卖,所附条件完成,买卖才算最终成立。赊卖是指采取类似商业信用或者预付方式,后收取价金。

(2)租赁契约:对房屋的租赁称为租赁或借,对人畜车马的租赁称为庸、雇。

(3)借贷契约:不付息的借贷称为负债,付息的借贷称为出举。

(4)典卖契约:又叫“活卖”,即通过让渡物的使用权收取部分利益而保留回赎权的一种交易方式。

(5)允许在室女享有部分继承权,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继承权。

(6)绝户财产继承:①夫死妻在→妻立继子【立继】;夫妻都死→尊长立继子【命继】;②继子与绝户之女均有继承权:未嫁女3/4,继子1/4;出嫁女1/3,继子官府平分。

清朝会审

1、秋审: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对象为全国上报的斩监候和绞监候案件

2、朝审:对刑部判决的重案以及京师附近的绞监候和斩监侯案件进行的复审3、热审: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进行重审的制度

3、《大清民律草案》(未公布、未施行)(1)主持修订:沈家本、伍廷芳;(2)结构: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其中总则、债、物权三编由松冈正义等仿照德国、日民法典的体例和内容草拟而成,吸收了大量的西方资产阶级民法理论、制度和原则;亲属、继承两编由修订法律馆会同保守的礼学馆起草,其制度、风格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保留了许多封建法的精神。

西方

1、《优士丁尼法典》是对历代皇帝敕令和元老院决议整理、增刪和汇编而成;

2、《法学总论》(又译为《法学阶梯》)以盖尤斯同名著作为蓝本编著,是官方指定的简明罗马私法教科书,具有法律效力;

3、《学说汇纂》是将历代罗马著名法学家的学说著作和法律解答进行汇集、整理和摘录,具有法律效力。

4、优士丁尼去世后,法学家又汇集其先后颁布的敕令168条编成《新律》。

以上四部法律汇编,至公元12世纪统称为《国法大全》或《民法大全》,标志着罗马法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的阶段。

《法国民法典》是资本主义社会第一部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是资产阶级民法史上第一部全面规定法人制度的民法典。

国家主权豁免

1、国家的行为不受他国法院管辖,国家有行为有豁免权;但豁免权可以放弃:

(1)明示放弃:国家自愿+特定【一案件一放弃】+明确放弃

(2)默示放弃:起诉/应诉/反诉/主动介入诉讼【都是诉行为】

(3)放弃管辖豁免≠放弃执行豁免,执行豁免权必须另行、单独、明示放弃

2、理论界还有一种国家主权相对豁免的观点,主张国家的商事行为不豁免(但此仅只是理论观点,目前未生效;目前实行的还是国家行为还是完全豁免)

国际组织

海洋法

1.内海【领土】:

(1)完全主权;

(2)非经许可不得进入;

2.领海【领土】:

(1)完全主权,但其他国家的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

(2)无害通过:连续不停+迅速通过+无害【测量、捕鱼等有害】。

3.毗连区【非领土】:海关、财政、移民、卫生;我国可因国家安全行使管制权。

4.专属经济区【非领土】:自然资源【海洋生物、风力】专属勘探开发权。

5.公海【非领土】:

(1)管辖权:①船旗国管辖权【一船一旗】;②普遍管辖权【海盗/非法广播/贩奴/贩毒】;

(2)登临权和紧追权:

②区别【管辖权起点】:

A.登临权:在公海上直接提起管辖权;

B.紧追权:a.在其他海域提起管辖并将管辖权延伸至公海;b.须发出停止信号+不能中断;c.被追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终止。

6.群岛水域:

(1)群岛国对其群岛水域+上空+底土拥有完全主权;

(2)群岛基线不能隔断他国领海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

(3)无害通过,可以指定海道+其上空中通道以便外国船舶或飞机通过【未指定空中通过飞机不能过】。

7.国际海峡:

(1)过境通行制:船舶+飞机+连续不停【不可抗力或遇难除外】;

(2)无害通过制:适用由一国大陆和该国岛屿构成的国际海峡,且该岛屿向海一面有方便的航道【船舶可,飞机要许可】。

国籍

引渡

使领馆特权与豁免

外交人员和领事官员特权与豁免

条约法

1.缔结新条约的批准:条约和重要协定→全人常定,主席签;核准:其他协定或条约性质的文件→国务院定,总理或外交部长签。

2.进入已缔结的条约:

(1)加入:条约和重要协定→全人常定,外交部长签;其他协定或条约性质的文件→国务院定,外交部长签。

(2)接受:国务院定,外交部长签。

3.全权证书: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派驻国际组织或会议的代表无须出具【仅包括正职】。

6.公布:全人常定→全人常公报公布;国务院定→国务院规定公布办法【谁定谁公布】。

7.登记:外交部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未经登记不得援引【不影响效力】。

8.条约在我国的适用:

(1)宪法无具体规定;

(2)民商事条约→优先+直接适用【知产中应当转化的除外】;

(3)外交/领事关系条约→并行使用;

(4)WTO协议+知产中应当转化的内容→国内法转化适用。

国际争端的解决

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1.定性【识别】:判断案件的法律性质→法院地法。

2.反致和转致:

(1)①转致:甲→乙→丙;②直接反致:甲→乙→甲;③间接反致:甲→乙→丙→甲;④包含直接反致的转致:甲→乙→丙→乙;

(2)我国禁止反致和转致。

3.外国法查明:

(1)查明主体:当事人选择→当事人自己查;当事人未选→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查;

(2)查明途径:①人:当事人/中外法律专家/国际商事专家;②机关:法律查明服务机构/司法协助缔约对方中央机关/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该国驻我国使馆【无领馆】;

(3)不能查明的认定:①当事人选择→到期无正当理由不提供;②非当事人选择→用尽查明途径无法查明/该国没规定;

(4)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国法;

(5)适用异议:法院审查认定。

4.法律规避:

(1)故意+制造/改变连接点+规避中国法的强制性规定+适用有利法律【既遂】;

(2)后果:不承认其效力,仍适用中国法。

5.公共秩序保留:适用外国的法将违反公共秩序→中国法。

6.直接适用中国法:

(1)劳保/反垄断/反倾销/食卫安全/环境安全/金融安全【一保两反三安全】;

(2)强制性规定,无需指引,无法排除。

法律适用概述

2.民事主体的法律适用:

(1)自然人:①自然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宣告失踪、宣告死亡、人格权内容等原则上均适用→经常居所地法;【经居地认定:连续居住1年以上,就医/劳务派遣/公务除外】;②根据经居地无行为能力,根据行为地有行为能力→适用行为地法;

(2)法人:登记地法或主营业地法【国籍→登记地;经居地→主营业地;住所→办事机构所在地】。

具体的法律适用【注意:一定要好好背法律适用!】

结婚实质条件(按顺序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共同国籍国法→婚姻缔结地法(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

结婚程序条件:符合婚姻缔结地、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的任意一个法律,就有效

协议离婚(按顺序适用):意思自治(只能选择一方经常居所地法或者国籍国法)→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共同国籍国法→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

诉讼离婚:法院地法律

收养条件和手续:需要同时符合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唯一重叠适用】

产品责任侵权

①只能由被侵权人选择,且只能选择侵权人主营业地法或损害发生地法

船舶碰撞侵权

(1)同一国籍适用船旗国法(不管于何处)

(2)不同国籍+公海: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3)其他情况,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

1.当事人选择法律优先。

2.三种例外:

(1)中国境内履行+3种中外企业合同→直接适用中国法律;

(2)消费者合同:①消费者有选择→只能选商品、服务提供地法;②消费者无选择→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居地有经营的,消费者经居地法;无经营的→商品、服务提供地法;

(3)劳动合同:①劳动聘用合同:能确定工作地→工作地法;不能确定工作地→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②劳务派遣合同:能确定工作地→工作地法/劳务派出地法;不能确定工作地→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劳务派出地法。

3.最密切联系地法【兜底性条款】

区际司法协助

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

1.涉外合同和财产权益纠纷→沾边就管。

2.专属管辖:中国境内履行+中外合资/合作/自然资源→中国法官管辖【可协议选择外国仲裁机构仲裁】。

3.书面协议管辖:

(1)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实际联系原则:选择法律不受限,选择法院受限,涉外海事纠纷可突破该限制;

(3)不得违反级别和专属管辖。

4.平行诉讼与一事不再理:

(1)我国与外国法院均有管辖权,双方分别向两国法院起诉→可受理;

(2)①我国已判决,请求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拒绝;②我国法院已承认外国判决,再就同一纠纷起诉→不受理;③已裁定不承认→无权再申请承认,但可就同一纠纷起诉。

5.身份证明:自然人→护照等身份证件;企业/组织→企业/组织的身份证明+代表参加诉讼人的身份证明

6.外国人的民诉地位:

(1)只能委托中国律师,本国律师可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代;

(2)使领馆官员:①自己做诉代→个人名义+诉中无特权与豁免【受托方】;②代本国公民委托诉代→外交代表身份+有特权与豁免【委托方】。

7.国际商事法庭:

(1)受案范围:①书面协议选择+3亿人民币以上;②高院报请+最高院批准;③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等;

(2)证据:①当庭质证;②证据材料为英文+对方同意→可不翻译;

(3)一站式解决:①调解/仲裁/诉讼;②方式→当事人选;③机构→最高院定;

(4)一审终审:可向最高院本部申请再审;

(5)法官→中国国籍,审理语言→中文。

贸易术语

1.保险的英文是insure(I开头),因此:FOB不包运不包险,CFR包运不包险,CIF包运也包险;FOB跟FCA、CFR跟CPT、CIF跟CIP一一对应。【这里提到的几个贸易术语,好好去复习下】

2.2020通则:CIP改为一切险,安保费用纳入运费,DAT更名为DPU【20年通则生效不导致10年通则失效】

1980年公约

1.卖方义务:

(1)交单义务:提前交单可纠正单据错误,但要赔偿

(2)知识产权权利担保义务:买方营业地+预期转售或使用地【买方已知或买方造成侵权可免责】

2.买方义务:

(1)接收义务:提取货物,否则承担拒收造成的损失【接收≠接受】

(2)拒收权:①提前交货,②多交货【拒收多交部分】

提单

1.种类:

(1)货物是否已装船:已装船/收货待运提单;

(2)有无不良批注:清洁/不清洁提单;

(3)抬头不同:记名/不记名/指示提单;

(4)倒签/预借提单【均为欺诈】。

2.作用:合同证明+货物收据+物权凭证【海运单/货运单/运输单不是物权凭证】。

3.转让:(1)记名提单→不能转让;(2)不记名提单→交付转让;(3)指示提单→背书转让。

4.无单放货:

(1)责任:违约/侵权【承运人和提货人连带】;

(2)赔偿:①成本+运费+保费【CIF价】;②不适用于《海商法》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足额赔偿】;

(3)免责:①依法将货物交海关/港口当局;②被海关变卖/被法院拍卖;③已凭正本提单放货;④记名提单托运人要求;

(4)诉讼时效:1年;

(5)适用法律:中国《海商法》→未规定的适用其他中国法。

保险法律制度

信用证

1.有效的信用证下,银行必须付款(否则怎么能叫信用证,一点信用都没有!),仅有2种情况可以不付款:①单证、单单表面不符(背后交易问题不属于,依然要付款);②法院发了止付令【除了这两种情况,有效的信用证又不付款,都会错的】

2.止付令发布条件:①法院发,②担保,③证据,④关联银行都未善意付款或承兑

3.单证不符的“两个可以”:银行可以联系开证申请人,申请人放弃不符点,银行可以决定是否释放单据【是权利(可以)不是义务(应当)】

两反一保

出口管制法

WTO基本原则和协议

1.《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仅限货物贸易】

禁止性投资措施:①当地成分,②进口用汇限制,③贸易平衡,④国内销售

2.《服务贸易总协定》【仅限服务贸易】

(1)种类:①跨境交付【服务跨境】,②境外消费【消费者跨境】,③商业存在【服务提供者跨境+设立机构】,④自然人存在【服务提供者跨境但不设立机构】

(2)框架性规定,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取决于各成员承诺

(3)最惠国待遇适用服务和服务提供者

3.争端解决机制

(1)磋商:必经程序,60天,保密

(2)专家组审理:非常设(临时,审完后解散),告啥审啥(法律+事实问题)

(3)上诉机构审理:常设,只审法律问题,无权发回重审

(4)一票赞成即可通过报告

(5)不执行裁决争端方将获权交叉报复,报复与损害相当

再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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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你是第二天考,记得看订阅号消息(或群里消息),第一天考完会对第二场有提示!

4、明天还有其他科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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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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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协议书范本电子版(通用11篇)在学习、工作生活中,需要使用协议书的场合越来越多,协议书能够成为双方当事人的合法依据。写协议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合伙协议书范本电子版,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合伙协议书电子版 1 甲方(合伙人):___,住所:___ 乙方(合伙人):___,住所:___ 甲、乙双方...https://www.yjbys.com/xieyishu/fanben/2867384.html
2.合伙协议英文版(PartnershipAgreement).pdfPartnership Agreement This Partnership Agreement is made on Insert Date between Insert Name of Party 1 and Insert Namehttps://m.renrendoc.com/p-26819282.html
3.XX跨境电商合作协议,阿米巴合伙人模式.pdf资源(完整版)电商项目合伙协议.pdf 管理类阿米巴经营合同(财务部).doc 浏览:196 5星 · 资源好评率100% 阿米巴经营合同 甲 方: 乙 方:财务部 负责人: 乙方是甲方阿米巴经营模式下的职能部门,按照甲方阿米巴经营模式的指导思想,依据《阿米巴经营模式运行方案》,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双方签定如下合同。 一.甲方委托乙方的...https://download.csdn.net/download/weixin_40895192/33076082
4.合伙还是单干2024pdfepubmobi电子书作者对百余名合伙经营者进行了专访,这些源于现实的成败故事,将帮助读者吸取其中的经验和教训,教会他们如何克服困难,做一个成功的合伙人。本书对于合伙经营者提供了全程的指导:书中巩固合伙的最初阶段、如何有效地与合伙者沟通、如何应付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以及如何起草合法的合伙协议。因此无论你处于合伙的哪个阶段,你...https://onlinetoolsland.com/books/1101391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第四条 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五条 ...https://doc.mbalib.com/view/beb0872f4059877d47a8452f827ef7f6.html
6.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执行形式是什么?注册会计师摘要:普通合伙企业的执行形式通常有三种,包括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人委派代表执行和设立管理机构。 这三种形式在合伙协议中应该明确规定,并根据对应的约定执行。 普通合伙企业,是许多创业者选择的一种经营形式。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事务的执行形式是至关重要的。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 ...https://www.educity.cn/cpa/5261694.html
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实用版)epubpdfmobitxt电子书...第十八条【合伙协议的内容】第十九条【合伙协议生效、效力和修改、补充】[合伙协议的生效时间][合伙协议的修改与补充][合伙协议未约定的事项]第二节 合伙企业财产第二十条【合伙企业财产构成】[原始财产][积累财产]第二十一条【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第二十二条【转让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https://book.tinynews.org/books/10256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