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基协官网“私募基金业务”模块公示,登记备案系统操作总流程图详见如下:
【如何办理基金备案】
01产品备案登记页面
02产品备案申请页面
管理人可通过产品备案目录中“产品备案”端口填报提交新产品备案申请,点击绿色新增“+”按钮可开始填报。
管理人在选择相应基金类型后,点击“确定”后开始产品备案正式填报。请管理人务必注意,产品的基金类型一旦选择后不可修改,请根据《有关私募投资基金“基金类型”和“产品类型“的说明》慎重选择拟备案产品的基金类型,详见如下:
创业投资基金与股权投资基金相比,有如下区别:
◆特殊性:创业投资基金(含政府基金)与其他基金相比具有特殊性,其在市场失灵领域发挥重要作用,对创新、创业、激活民间投资具有重大意义。因此在政策、监管方面,与其他基金相比具有差异化。
◆中基协目前在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备案时,将私募股权、创业投资业务类型归为一类,属于“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机构类型,因此在区分创业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时界限模糊。
◇中基协可备案成“创业投资基金”的为“向处于创业各阶段的未上市成长性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基金(新三板挂牌企业视为未上市企业),对于市场所称“成长基金”,如不涉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按照创业投资基金备案。”其他条件并未要求。
◆创业投资基金属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只有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条件时才能享受优惠方面的政策。
03产品备案填报页面
简介产品备案信息填报页面共九个页签,其中,前八个页签为字段填报页签,第九个页签为附件上传页签。管理人在填报各页签信息时,可将鼠标移动至页面中黄色“?”处,查看字段的内容及填报说明。资管平台系统页面已设置红字提示语,方便管理人阅读后再填报。
填报注意事项
基本信息页面管理人在进行基本信息填报时产品编码无需填写,通过填写“产品名称(全称)”、“产品简称”和“币种”三个字段后,并点击下方保存按钮后自动获取。
管理人应当在募集完毕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AMBERS系统申请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并签署备案承诺函承诺已完成募集,“募集完毕”,是指:
①已认购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均签署基金合同,且相应认购款已进入基金托管账户;
②已认缴公司型或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均签署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并已完成不低于100万元的首轮实缴出资且实缴资金已进入基金财产账户。管理人及其员工、社会保障基金、政府引导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的首轮实缴出资要求可从其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
合同信息页面管理人在进行基金合同基本信息填报时,所涉及的管理费、托管费的费率均为年费率。
管理人在上传各附件时,需按照“基金全称_附件名称”的命名规则进行命名并上传。管理人在提交“备案承诺函”、“风险揭示书”及“产品架构图”等附件时,可以在资管平台相应的页面内下载最新版本的模板参考。
1《备案承诺函》
①管理人需使用协会提供的模板,修改基本信息后,加盖管理人公章;
②《备案承诺函》需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及合规风控负责人签章,多页加盖骑缝章。
2《计划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推介材料》
募集推介是制作并使用私募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募集推介材料向投资者介绍管理人及管理团队基本情况、托管安排(若有)、基本费率、存续期、分级安排(若有)、主要投资领域、投资策略、投资方式收益分配方式、业绩报酬安排、投资项目的主营业务、估值测算、基金投资款用途以及拟退出方式等要素。
募集推介材料的内容应当与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和合伙协议实质一致。
3《合伙协议》
管理人需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3号》及《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签署《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应当明确约定,在管理人客观上丧失继续管理私募投资基金的能力时,基金财产安全保障、维持基金运营或清算的应急处置预案和纠纷解决机制;
《合伙协议》明确约定,基金合同终止、解除及基金清算的安排;
合伙型及公司型基金若无托管,应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其他保障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并向投资者披露基本账户信息;
如基金涉及关联交易,应在《合伙协议》中约定有效实施关联交易的风险控制机制。
《合伙协议》上传的Word版本的内容须与实际签署盖章版内容保持一致,Word版本的《合伙协议》格式为Word2007以上版本且为清洁模式。
4《托管协议》
《托管协议》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约定托管人的权利义务、职责。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托管协议》应明确约定托管人的权利义务、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义务、职责:
在管理人发生异常且无法履行管理职责时,托管人应当约定履行托管职责,维护投资者权益;
托管人在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过程中,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以及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基协上报。
5《风险揭示书》
私募投资基金若涉及募集机构与管理人存在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单一投资标的、通过特殊目的载体投向标的、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股权代持等特殊风险或业务安排,管理人应当在风险揭示书的“特殊风险揭示”部分向投资者进行详细、明确、充分披露。
基金所投标的为单一投资标的,建议重点加红标注,提示审核老师注意。管理人上传给中基协的《风险揭示书》版本,投资人的签章一定需清晰可见。
6《产品结构图》
《产品结构图》内容需包括本基金投资者(向上穿透到顶)、管理人、GP(如有)、托管人(如有)与投资标的(向下穿透到底)及基金获取投资标的交易对手(如有)等要素,同时列明每一层的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债权与可转债投资)及投资比例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