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农民的家庭财产观念演变及其对家庭伦理的影响学术前沿

当代中国农民的家庭财产观念演变及其对家庭伦理的影响*

海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王习明

关键词:家产;家庭伦理;纯粹私有制;个人所有制

一、中国传统社会的家庭财产制度在本质上是一种集体共享制

关于中国传统社会的家庭财产制度的性质,不同学者有不同的观点,比较有影响的观点是私有制和共有制两种:前者认为,中国传统的家庭财产制度是一种以家庭为本位、否认个人权利的家庭私有制;后者认为,我国古代家庭财产制度实质上是一种诸子“共有”制度,其基本特征是只有家庭财产,没有个人财产。尽管学者对中国传统家庭财产制度的性质没有达成共识,但几乎所有的学者都承认同居共财、诸子均分是中国传统家庭财产制度的基本特征。

笔者认为,中国传统的家庭财产制度既不是私有制,也不是共有制。首先,将财产分为国有、共有与私有,私有以个人所有为基础的所有权理论,是西方个人本位的权利社会的产物;而中国古代是家庭本位的伦理社会,公、私是相对的,并没有所有权理论。所有权理论在民国时期才被中国法律所确认,但一直不被民间所认可。其次,私有制和共有制都有确定的所有人,所有人对所有的财产都具有任意处理权,包括买卖、赠予等。但中国传统社会的家庭财产特别是土地、房屋并不属于特定个人(如家长)甚至不属于特定的某些人(如现存的所有家庭成员),而是属于成员并不固定、但有特定身份(家庭成员身份)的群体,这个群体的成员可以因生死、嫁娶、过继或收养而发生变化,这个群体的任何个体成员甚至全部成员都不具有任意处理特别是买卖、赠予家庭财产的权利。

如果硬要用现代的所有权理论分析中国传统的家庭财产制度,笔者认为,它类似于人民公社时期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一种公有制,其本质特征是:个体成员(即单个的家庭成员)对集体财产(即家庭财产,主要是土地和房屋)只有占有权而没有所有权。

下面将从中国传统家庭财产制度的两个基本特征来进一步分析其性质:

(一)同居共财制度不是共有制而是共享制

同居共财的制度形成于春秋战国时期。《礼记?曲礼》说:“父母在,不有私财。”《礼记?内则》说:“子妇无私货,无私蓄,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家事统于尊也。”唐朝开始,国家开始用法律惩治不经尊长同意私取家财者。《唐律疏议·户婿》规定,“凡同居之内,必有尊长,尊长既在,子孙无所自专,若卑幼不由尊长私取当家财产者,处罪。”“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宋刑统?户婚律》“别籍异财法”基本上是原文抄录了以上条文。《明律?户役》也规定,“同居共财,孰非己有,但总摄于尊长,卑幼不得而专也。”

同居共财制度不仅限制卑幼行使财产权利,而且限制尊长行使财产权利。即使是一族中最尊的族长,一家中最尊的家长,也不能随心所欲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因为家族的财产属于全族人所有,为了保证整个家族的生存与繁衍,任何一个家长都无权把家产擅自赠给或传给血缘群体以外的人,任何不以血缘群体利益为重的行为都会受到家人或族人的抵制。这些家长不仅不能随心所欲地行使权利,反而要承担支撑家庭或家族生存与繁衍的义务。家长只是家庭财产的管理者,在年老后或儿子成婚后必须将财产均分给诸子,否则按法律也应治罪。《唐律疏议·户婿》规定,“应分田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宋刑统·户婚》照抄并详解了这则令文。《大明律例·户律》又进一步规定“其分析家财田产,不问妻妾所生,止以子数均分。”“凡同居卑幼不由尊长私擅用本家财务者,二十贯笞二十,每二十贯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若同居家长应分家财不均等者,罪亦如之”,《大清律例·户律》的条文也与之相同。如果一个家长在年老时没有子嗣(含收养的子女,下同),他只能在死后将财产留给自己的族人,并不能让族外的人继承。

现代产权理论所说的共有制是指由共同体所有成员实施的权利,否定了国家或单个市民干扰共同体内的任何人行使共有权利的权利。共有包括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两种。“共同共有”是两个以上的人基于某种共同关系而共同享有某项财产的所有权。在共同共有中只要共有关系存在,共有人就不能划分出哪个人享有多少份额。由于财产不分份额,共同共有人对于共有的财产都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按份共有”是指数人按其应有部分对于共有物共同享有所有权,并可以自由处分该应有部分和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不论是哪种共有制,共有人都对财产有最终的处分权,即享有完整的所有权,有分割共有财产的权利。

而中国传统社会的家庭财产所有权即不属于家长个人也不属于同居的全体家庭成员,家长和全体家庭成员都无完整地处分权。家庭成员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只是平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其中管理权主要由家长行使。因而,它不是共有制而是共享制,不是家庭成员共同拥有家庭财产的所有权,而是家庭成员共同享有家庭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即用益物权),家长只能行使家庭财产的管理权,除了成婚的儿子可以按习俗要求分家析产外,其他家庭成员都不能要求分割家产。

(二)诸子均分不是分割家产的所有权而是分割家产的用益物权

现代物权理论认为,财产权利(即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一些父母不愿过早地让已婚的儿子分家,主要是为了维持家庭和睦的美名,也是害怕年轻的儿子无法承担家庭责任,而不是要保护父母的投资收益。

家庭财产的集体共享性在观念上的反映是,家庭财产只属于家庭,而不属于个人;所有的家庭成员都可以享受家庭财产,任何个人要变卖家产都要受到限制且要承受“败家子”的坏名声。

二、家庭财产个人所有的观念直到上世纪末还没有被大多数中国农民接受

在我国,从法律上否认家庭财产的集体共享性,将家庭财产认定为个人的私有财产,始于上世纪颁布的《大清民律草案》。它是个人主义与社会进化论两大思潮影响的产物。当时的立法者认为,中国传统的家产制是家族主义的象征,而个人所有制是个人主义的象征,家族主义必须进化至个人主义。因此,只承认个人财产制而否定家产制,不承认分家制而引入了继承制。1930年12月26日颁布、1931年5月5日施行的《民国民法典》彻底否定了传统的家庭财产制度,正式确立了家庭财产属于个人(夫妇一方或双方)私有的制度,其立法意图为实现个人权利的清晰以及男女的平等。按照法律规定,家产属于父母个人所有,父母应该有权自由处理家产,不一定要把家产分给儿子。但是,已有的研究成果表明,直到1949年,中国农村仍然将家产视为全体家庭成员的共同财产,仍然沿袭着共居同财和诸子均分的传统习俗。

既然上世纪初以来的中国法律就开始主张家庭财产的个人所有,否定分家制和家产的共享性,那么,为什么中国的多数农民直到上世纪末还一直坚持家庭财产的共享性、沿袭分家析产制度呢?我认为,除了1950年和1980年的婚姻法在事实上承认家庭财产的集体共享性外,还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中国农民的小农生产方式没有发生根本变化

上世纪,中国农村虽然发生过土地改革、集体化、家庭承包责任制等生产关系的变革,受到了农业机械化、绿色革命、工业化等生产力发展的深入影响,农民家庭的非农收入也有很大提高,但除集体时期(即人民公社时期)外大多数农民仍然以家庭为单位从事农业生产,家庭的生产功能并没有变化,且家庭的人口规模和耕地面积都在不断减少,农业生产的方式仍以小农生产为主体。与小农的生产方式相适应的是父系父权家庭制度,体现在家庭功能方面即是以家庭的生产功能为其核心功能,体现在家庭结构方面则是以主干家庭为其基本的家庭模式,体现在家庭关系方面是事权统一的父权家长制,以男性家长掌控家庭各种钱物资源并与其他成员形成主从型关系为特征。小农生产方式还体现在农民的婚姻模式仍然基本上是男娶女嫁、分家模式仍是诸子均分占绝对多数。小农生产方式有利于家庭财产共享制观念的保留。

(二)传宗接代仍是大多数中老年农民的本体价值观

研究中国传统文化和中国国民性的学者都认为,传统的中国人与现代西方人最大的不同是,中国人以家庭为本位,以光宗耀祖、传宗接代为人生目的;西方人以个人为本位,以追求个人幸福为人生目的。传宗接代,就宗教意义来说是为了使个人有限生命的意义可以通过子子孙孙的后代绵延得以延续;就现实的功能来说是为了年老后有人赡养。同居共财、诸子均分的家庭财产制度也主要是为了满足传宗接代的需要。因为家产由诸子均分的目的是使每个儿子都获得支撑门户的物质基础,着眼点是家人的生存,特别是家庭门户的传继。家产的继承不是父亲和儿子之间的个人行为,而是父家庭和诸子家庭之间的家庭行为;不单单是一种家产的继承和转移方式,而首先是一种维系血缘关系和保证家庭延续的手段。

尽管中国自五四以来就一直在批判传宗接代观念的落后性,自1960年代就开始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但直到上世纪末,大多数农民特别是中老年农民仍然保留着传宗接代的观念,只不过是有相当部分农民不再举行祭祖等仪式,已经抛弃了多子多福的观念,并承认女儿与儿子都可以做为传人。在家庭财产方面,还是将为子女结婚准备必要的物质条件做为自己的责任。

(三)农民家庭财产的构成和形成方式没有发生根本变化

农民家庭财产的构成在集体化以前以土地和住房为主,在集体化时期以住房为主,集体化之后又以住房和土地(承包地和宅基地)为主。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又是不可再生的资源。在集体化之前,绝大多数农民家庭的土地是世代相传的;在集体化之后,土地主要是按人口分给家庭耕种的。住房是农民最重要的生活资料,建房和改造居住环境(如植树造林、修路挖渠)往往需要普通农民家庭几代人共同努力。其中宅基地,在集体化之前主要是上代人流传下来的,只要不是败家子,必须留给后代;在集体化时期和集体化之后是以家为单位分配的,个人是没有权利要求分配宅基地的。既然土地和住房是家庭财产的主要构成,它们主要不是任何个人(包括家长个人或家长夫妇)创造的,因此它们不应该属于个人所有,应该归全体家庭成员共享;即使某块土地或某间住房是家长购买的,按中国传统观念分析,也主要不是家长及其妻子的功劳,而主要是祖先保佑的结果,而且,购买土地、住房很可能因节衣缩食而降低全家人的日常生活水准或因减少对子女的教育投资而降低子女成年后获取财富的能力,因此,家长购买的土地和住房也不应该属于家长个人或家长夫妇,也应该归全体家庭成员共享。

(四)农地集体所有制在某种程度上强化了家庭财产的共享性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开始于合作化的后期,确立于人民公社初期,经过了集体时期和家庭承包责任制时期。尽管这两个时期的土地经营制度完全不同,两个时期的基本核算单位和生产单位分别为生产队、家庭,但这两个时期的农民个体都是凭集体成员的身份权获得参与土地的经营和土地的收益分配的资格,都对土地没有处置权(不能自由买卖或转让,也不能自由的改变其农业用途和集体性质)。农地集体所有制度的这些特征与家庭财产的集体共享性类似。而且,集体时期倡导的集体主义价值观和开展的各种集体活动,家庭承包责任制时期根据家庭的人口变化和集体事业的发展需求定期或不定期调整家庭承包地或宅基地的做法,在某种程度上弱化了家庭成员对家庭财产的个人权利主张。

三、家庭财产个人所有的观念在本世纪正在被越来越多中国农民接受

家庭财产个人所有的观念就是在家庭内部不承认有所有家庭成员共享的财产,只承认个人财产。家庭财产观念的改变是一个渐进的过程。1990年代在东北、湖北等中国传统文化比较薄弱的地区就开始有部分年青人在家庭内部主张个人的财产权利,其表现是年青人不将外出打工的收入交给家庭,索要高额的彩礼却不承认家庭为自己结婚所欠债务,有能力也不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

但在上世纪末的农村不将个人收入视为家庭共享财产、不愿为积累家产而做贡献主要局限于部分未婚成年子女。进入21世纪后,只承认个人财产不承认家庭财产的农民迅速增多。

(一)家庭财产个人所有的观念正被越来越多农民接受的表现

家庭财产个人所有的观念在本世纪正被多数农民接受的主要表现为:

1.未婚青年不将自己的工资收入交给父母已经成为普通现象

在本世纪成年的农村青年,都出生于1980年以后,大多不愿在农村种田,也不愿与父母在一起劳动,在学校毕业后即外出工作。他们外出工作后大多不愿将自己的收入交给父母做为家庭的公共财产,即使宗族地区也不例外。宗族地区是上世纪家本位的传统文化保存相对完好的地区,这些地区的年青农民也不再愿意为家庭财富的积累做贡献,说明家本位的文化已经被大多数青年农民所抛弃。

2.多数中年农民已经降低了对子女的责任和期待

3.部分农村已经出现夫妻财产AA制

家庭财产个人所有的观念不仅表现在成年子女与父母之间的代际,而且表现在夫妻之间。如果仅仅是成年子女与父母的代际之间有了明确的财产权利区分,而没有在夫妻之间区分财产权利,仍然不能说家庭财产共享的观念被完全抛弃,而只能说家庭财产共享的范围缩小,由原来的非核心家庭缩小到了核心家庭。夫妻之间财产权利明确的最极端表现就是夫妻财产的AA制,即夫妻之间不共财,不仅各自的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而且在婚姻存续期间各自的收入归各自所有,各自的消费由各自的财产支出。如果需要共同支出,如抚养或教育子女,则夫妻各出一半。这种情况在广东沿海农村的中青年夫妇中较普遍,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存折,征地补偿费、工资等都存在各自的存折中;给各自的亲友送人情、与各自的朋友交往、买个人享用的东西等都属于个人开支,都只能用各自的钱;给子女买衣服、付学费和为家庭添置共同用的家具等属于共同开支,一人一半。

(二)家庭财产个人所有的观念在本世纪正逐渐被接受的原因

1.农地集体所有制正在演变成实质上的个人所有制

2.2001年婚姻法强化了家庭财产的个人所有制

2001年婚姻法还简化了离婚的程序,对于双方都自愿离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必须准予,而不经过调解程序;2003年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不再要求结婚和离婚的双方提供单位证明或介绍信,并且取消了离婚的延缓期,规定对于已经“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应当场办理”离婚手续。这些规定使得婚姻完全脱离了单位和家人的约束,变成了纯粹的个人事务,在主观上虽是为了保障婚姻自由,但在客观上使得婚姻双方及其家人感到婚姻更没有了保障并因此产生了明晰家庭财产的个人权利意识。

3.市场化与工业化弱化了家庭内部的自然分工和改变了家庭财产的构成

本世纪,农村的市场化和工业化进程加快。其主要表现是:农村出生的中青年基本上不在当地农村从事种植业或养殖业;农村出生的多数青年都已经或准备在城镇安家,有的地方甚至将在城镇买房当成结婚的必要条件;农村家政服务的市场化已经起步,多数农村可以通过付费请外人来做家务、照顾老人、照看小孩,发达地区农村有了专业的家政服务公司,建立了托儿所和养老院。

农村的市场化和工业化使得所有的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农民,不论男女都可能找到有收入的工作,改变了原有的男主外、女主内的自然分工,成年子女也可不依靠家庭而生活;也使得部分农民家庭特别是青年农民家庭不再依靠土地而生活,许多农民家庭财产已经不再是以分家所得的住房和土地为主了,而是以自己购买或建筑的产权完全属于个人的商品住房为主,有的农民家庭还拥有了汽车等动产和一些金融资产。商品住房、动产、金融资产都容易分割,也便于流转,为个人所有创造了条件。

(三)家庭财产个人所有的观念如被普遍接受的后果

家庭财产个人所有的观念是中国传统的以传宗接代为核心的家庭本位文化被抛弃的反映。中华文明能够成为世界上唯一的延续4000多年而不中断的文明,家庭本位文化有重大贡献;家庭本位也是中国民族性的重要特征。如多数农民都抛弃家本位文化,将引起比较紧迫的社会问题。

1.将使农村社会不稳定与婚姻家庭不稳定呈交互加强的趋势

中国农村正处于转型期,外出打工、个人享乐主义的传播已经使中国农村的婚姻家庭处于极不稳定中。在这种情况下,夫妻之间容易对婚姻失去长期的预期,于是相互防范,缺乏基本信任,在财产关系上的表现就是AA制,AA制使夫妻之间相互算计,更容易导致婚姻解体和家庭破裂,婚姻家庭不稳定又加剧了社会的不稳定。其基本逻辑如下图:

注:1代表“社会不稳定”;2代表“对婚姻缺乏长期预期”;3代表“夫妻之间缺乏信任”;4代表“夫妻财产AA制”;5代表“婚姻不稳定”。

图1:社会不稳定与婚姻不稳定的互强图

2.将使农村的老人赡养问题和儿童抚养教育问题更加严峻

老人赡养问题更加严峻主要是指,目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还不完善,一些没有财产积累又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人(主要是70岁以上的)将陷入基本生活无保障的困境。因为他们的子女正处中年,已经缺乏传统的孝道,正在为自己积攒养老钱而不会考虑年老的父母。将来,即现在的中年农民变成老人后,即使他们所积累的财富足以保障自己年老体弱时的物质生活,也缺乏亲人照顾,难以满足情感慰藉需要。

儿童的抚养教育问题也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外出打工的青年农民的子女将无人照顾。到目前为止,农民工的子女主要由农民工的父辈(在农村留守的中老年农民)照顾,中老年农民之所以愿意在家留守、帮自己的子女照看小孩,是因为他们还保留着传宗接代的传统观念并寄希望于子女为自己养老。如所有的农民都不指望子女为自己养老了,要靠自己积攒养老钱,留守儿童的照顾将成为新问题。二是农村孩子上高中、上大学将更困难。到目前为止,相当部分农村小孩上高中、大学是靠父母借钱或不惜损坏身体工作供给的。农村的父母愿意借钱或损坏身体让子女上高中、大学,既是为了光宗耀祖也是为了子女的回报。如农民没有了光宗耀祖的思想也没有了子女回报的指望,他们还愿意借钱或损坏身体供子女上大学吗?

3.耕地保护将更成问题

到目前为止,多数中老年农民还有传宗接代思想,他们会为自己的子孙后代着想,为了子孙后代有饭吃而具有自发的耕地保护意识。如将来农民没有了传宗接代思想,且农地特别是承包地和宅基地实质上为农民个人所有。农民很可能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而主动卖地,与地方政府联合起来将农地变为非农地。因为从理性的角度来说,只要卖地收入超过30年的种地收入或100年的农业地租收入,农民就愿意卖地。如广东崖口村村民在2008年不顾老支书的反对、几乎一致同意地卖地,其原因是卖地收入每亩达到4万元,是50年的地租收入;而一些边远地区的农民盼着耕地被征用,因为每亩的补偿超过4万元,超过100年的土地租金。

四、关于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家庭财产制度和家庭伦理规范的构想

如前所述,本世纪涉及家庭财产的法律政策,如婚姻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和成都市等地的农村产权改革政策,都在强化以个人所有为基础的私有产权,而虚化农村的集体产权,否认家庭财产的集体共享性,其理论基础很显然是西方现代产权理论;这些法律政策已经对中国家庭的和谐稳定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这说明,用西方现代产权理论来构建我国的家庭财产制度存在很大问题。本部分将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阐述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家庭财产制度的基本思路。

总之,我国家庭财产制度的改革不能以现代西方产权理论做指导,以建立个人产权为目标;而应以社会主义家庭道德为规范,以重建家庭成员能够有序管理、共享收益、共担责任的家庭财产制度为目标。

参考文献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5卷、第8-9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

[美]R·科斯、A·阿尔钦、D·诺斯等,刘守英等译:《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2001年。

梁启超:《中国文化要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

俞江:《继承领域内冲突格局的形成:近代中国的分家习惯与继承法移植》,《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5期。

王习明:《理念与制度:农地制度变化的机理》,《开放时代》,2011年第5期。

韩立新:《关于“个人所有制”解释的几个问题》,《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9年第2期。

THE END
1.摘要:第一,家庭的第一核心,是经济,而不是感情1、第一,家庭的第一核心,是经济,而不是感情, 2、第二,职场的第一准则,是价值,而不是努力。很多人埋头苦干,却忽略了自身价值的提升和展现最终只能在底层徘徊。 3、第三,社交的第一关键,是利益互换,而不是单纯的友谊。没有利益的连接,友谊往往难以长久维持。 https://xueqiu.com/1779125251/311024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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