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安区单王乡卫生院患者正常医疗秩序管理制度
一.法律法规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患者应避免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比如在医院内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等。若有上述行为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会依据该法受到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面临更严厉的处罚。例如,在医院内大声喧哗、打闹,影响到其他患者的正常就诊和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经劝阻仍不改正的,可能会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如果患者的行为构成犯罪,将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故意杀害医务人员、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严重后果、在医院内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都属于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会受到刑法的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与医疗机构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患者有义务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配合医疗机构的诊疗活动;医疗机构也有义务为患者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如果患者违反合同约定,给医疗机构造成损失的,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该法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阻碍医师依法执业,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禁止通过侮辱、诽谤、威胁、殴打等方式,侵犯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患者在遇到医疗纠纷时,应按照该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处理,不得采取违法违规的手段。例如,患者不能在医院内拉横幅、摆花圈、设灵堂等,而应通过合法的途径,如与医院协商、申请医疗纠纷调解、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当发生医疗事故时,患者及其家属应依据该条例的规定,配合医疗机构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不得故意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二.注意事项方面:
1、遵守医院规章制度:
饮食须遵照医师决定,院外送进的食物,须经医师或护士同意后方可食用。
未经许可不得进入诊疗场所,不得翻阅病案及其他有关医疗记录。
不得自行邀请院外医师诊治,不得向医师要求不必要的治疗或指名要药,也不得随意到院外购药服用。
2、配合诊疗活动:
积极配合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当拒绝治疗或不遵从指导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遵守费用缴纳规定:按医院有关规定交款,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诊疗费用;医疗机构出具有效的出院通知后,不得长期占据病床拒不出院。
爱护公共财物:爱护医院的设施和仪器,如有损坏须按价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