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施对象:全县种粮农民(含农场种粮职工)。
2.补贴标准:中央下达农资综合直补资金÷全县面积=标准。
3.申请程序:财政所以我省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核定的水旱田面积、(费税改革)农业税计税面积向所在村委会公示→所在村经济社调整确认→所在村委会核对确认(盖章)→所在镇政府核实确认(盖章)→所在财政所备案→县农业局审核(盖章)→县财政局核实备案→县政府审批实施方案→镇政府、财政所公告→县财政局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给农民。
(二)粮食直补。
2.补贴标准:省财政厅下达粮食直补资金÷全县面积=标准。
(三)农作物良种补贴。
1.实施对象:对在农业生产中使用水稻、玉米良种的农民(含农场职工)给予补贴。对土地承包人租赁土地给他人种植或由他人代种水稻(玉米)的,按谁种谁享受补贴的原则,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承租人或代种人。
2.补贴标准:根据国家政策确定,具体为:早稻和晚稻均补贴15元/亩、玉米补贴10元/亩。中央新增我省农作物补贴品种或补贴标准有调整时,按新的标准执行。
3.申请程序:农户据实向村委会申报种植面积和品种→
村委会核实公示7天以上→村委会汇总报送镇政府→镇政府核实汇总上报县农业、财政部门→县农业、财政部门审核后联合上报省农业厅和财政厅→县财政部门收到下拨的补贴资金后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给农民。
(四)农机购置补贴
1.实施对象:实施对象为县域内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农场林场职工、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生产经营组织。
2.补贴材料及标准:购机者提供本人二代身份证、户口本、一卡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购机须携带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行账号、本人二代身份证)、购机发票、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资料;农机购置补贴标准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3.申请程序:
(2)申请补贴:购机者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户口本、一卡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购机须携带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行账号、本人二代身份证)、购机发票、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资料到县农机局提出购机补贴申请。
(3)办理牌证: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所有者(操作者),要先到县农机监理部门办理牌证。不办理牌证的,不享受国家农机购置补贴。
(4)系统录入:县农机局农机购置补贴岗工作人员对购机者资格初审核合格后,在农机购置补贴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购机对象信息、机具信息等,再由系统自动复核、公示。
(5)机具核查:采取“边购机、边核实、边公示”的常态化模式运作,县农局有关人员对补贴对象和机具信息当场核实,现场填写《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实表》,并由购机者签字确认。
(6)公示复核:补贴对象“补贴申请”和“补贴机具核实”的可公开信息要分别在农机局办证大厅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五)生猪无害化处理。
1.实施对象: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上,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生猪规模养殖场(小区)。无害化处理的猪是指养殖环节病死猪,不包括强制扑杀的猪。
2.补贴标准:每头补贴80元。
3.申请程序:生猪生产规模场向所在区域村级畜牧兽医员报告→村级畜牧兽医员到场监管完成无害化处理→填写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县动卫所审核→县畜牧兽医局审核→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核→省农业厅审核→省财政厅核准后连同中央资金按照程序下拨给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核拨。
(六)2016年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
1.实施对象:本县范围内(含农垦)的植胶农户。
2.补贴标准:每亩补贴33株。具体标准等待省级有关部门发文确认。
3.申请程序:植胶户申请(填写《海南省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申请审批表》)→申请户所在地村委会公示7天→所在地村委会作出初审意见(盖章)→所在镇政府作出审核意见(盖章)→县农技局审批→购销(植胶户凭审批的申请审批表到定点种苗基地购买橡胶苗)。
(七)退耕还林工程第二周期补助。
1.实施对象:2012、2013年我县境内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的农户,纳入我县退耕还林规划的林地。
2.补贴标准:第二周期(生态林8年、经济林5年)每年补助125元。
3.申请程序:政府组织验收→公告→县财政局政策兑现。
(八)造林补贴。
1.实施对象:我县境内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的农户,纳入我县年度造林规划的林地。
2.补贴标准:造林享受一次性补助,根据省下达的任务和标准执行。
3.申请程序:农户申请→镇政府初步审核→镇政府组织测量→县政府组织验收→公告→县财政局政策兑现。
(九)法定节假日免费乘坐公交车。
1.实施对象:乘坐公交车的市民。
2.实施标准:国家颁布的法定节假日及本地传统节日: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五一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军坡节1天。在此期间,免费乘坐公交车。
(十)农村客运等燃油补贴。
1.实施对象:按照“谁加油谁受益”的原则,对公交车、农村客车、出租车、渡船进行补贴。
2.补贴标准: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印发文件标准进行补贴。
3.申请程序:运输公司申报→县交通运输局审核后上报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审核后上报交通部→财政部。
4.资金发放:由省财政厅拨付县财政局,根据省交通运输厅的补贴标准,以惠农“一卡通”的形式拨给车主。
(十一)涉农贷款财政贴息。
1.实施对象:(1)具有屯昌县户籍且有扩大农业产业项目规模意愿的个体农户(含地方农垦职工及从事农产品种养殖、生产、加工、贮藏、流通等行业的城镇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军人、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2)依托屯昌本地农民组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合作组织;(3)在屯昌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中小微涉农企业。
2.贴息标准:
(1)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贷款
①普通农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贷款的,年贴息率为8%,贷款年利率小于8%时按实际利率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为1年,贷款期限不满1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贴息。
②农村妇女贷款的,年贴息率为8%,贷款年利率小于8%时按实际利率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为2年,贷款期限不满2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贴息。
(2)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贷款
普通农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贷款的,年贴息率为3%,贴息期限最长为1年,贷款期限不满1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贴息。
(3)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贷款
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合作组织和涉农中小微企业贷款的,按实际贷款金额计算和享受贴息,年贴息率为结清当期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不得超过5%,贴息期限最长为2年,贷款期限不满2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贴息。
(4)1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含300万元)贷款
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合作组织和涉农中小微企业贷款的,年贴息率为3%;贴息期限最长为2年,贷款期限不满2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贴息。
(5)3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贷款
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涉农中小微企业贷款的,年贴息率为1%,贴息期限最长为2年,期限不满2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贴息。
(7)符合《海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中小微涉农企业,按规定向县科工信局申请中小企业发展贴息资金。
(8)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合作组织和涉农中小微企业获得的财政贴息资金不得超过其实际支付的利息总额,且同一笔贷款如已获得过同级政府部门分配的贴息资金的,不再列入贴息资金的分配范围。
3.申请程序:(1)(属于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范围的申请程序)农户在银行贷款并按时还本付息(办理结清手续)→经办金融机构审批贴息贷款→将贴息资金转到农户贴息账户→县金融办组织财政局、扶贫办、县妇联等部门联合抽检→如发现不符合贴息则银行收回贴息资金。
4.办理部门:县金融办、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县妇联、县科工信局、县农综办、县审计局、县林业局及县农信社、县邮政储蓄银行和县农行等部门。
(十二)涉农贷款财政奖补。
1.实施对象:发放或担保50万元以下农民小额贷款和100万元以下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的经办金融机构。
2.奖补标准:对经办金融机构当年新发放或担保符合贴息用途的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农民小额贷款和100万元以下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按贷款总额的1.5%给予风险补偿和0.5%的奖励;对当年新发放或担保符合贴息用途的10-50万元(含50万元)的农民小额贷款,以10万元的1.5%给予风险补偿和0.5%的奖励(其中由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风险补偿只给予经办金融融资性担保公司)。
3.申请程序:经办金融机构每季度第1个月汇总并编制前3个月新发放或新担保农民小额贷款申请清单→向县金融办、县财政局、县妇联等单位提交申请材料→县金融办、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及县妇联等部门对奖补材料自审→县金融办组织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及县妇联等部门对奖补材料进行联合会审→各部门统一意见(盖章)并反馈经办金融机构→县金融办将奖补金转至经办金融机构专用账户。
4.办理部门:县金融办、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及县妇联。
二、产业发展
(十三)屯昌县畜牧产业化发展扶持办法。
1.扶持对象:在屯昌县境内从事屯昌黑猪、屯昌阉鸡、屯昌山鸡、白莲鹅和香草鸭产业化养殖和销售的企业、养殖专业合作社和饲养户。
(十四)屯昌县农产品商标、包装设计、推广补贴办法。
1.商标发展补贴奖励标准:成功注册的农产品商标,县政府一次性全额补贴注册费用,单次最高补贴不超过1万元;成功注册的地理标志,县政府一次性全额补贴注册费用,单次最高补贴不超过1万元;被认定为著名商标或驰名商标的,县政府一次给予全额费用补贴。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的,除享受省政府奖励的3万元外,由县政府一次性奖励3万元;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除享受省政府奖励的3万元外,由县政府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农产品包装设计补贴标准: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功注册商标的农产品包装设计费,由县政府一次性给予全额补贴;包装制作费,由县政府一次性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首次制作费的50%。
3.农产品商标宣传推广补贴:商标推广宣传所产生的费用,政府予以适当补贴。
4.推广引导奖励标准:对商标富县战略实施责任单位,县政府按照引导注册一个商标奖励1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对年引导商标注册数量达30个以上的单位,县政府一次性奖励5万元。
5.补贴程序:咨询县工商局。
(十五)扶贫生产发展建设。
1.实施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
2.补贴标准:免费提供种苗。
3.申请材料: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复印件、《种苗发放审批表》。
4.申请程序:建档立卡贫困户提出申请→村委会统计提交镇政府审核→镇政府汇总提交县扶贫办审核→公示→填写《种苗发放审批表》→县扶贫办组织发放种苗。
三、教育扶助
(十六)免费义务教育。
1.实施对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2.补贴标准:生均公用经费按年生均小学600元(民办156元)、初中800元(民办230元)标准测算安排,对不足100人的农村小学教学点按100人核定。
(十七)家庭经济贫困寄宿生补助
1.实施对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制学生。
2.补贴标准:小学生每年每人1000元,初中生每年每人1250元。
3.申请程序:由学生或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家庭所在地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家庭贫困证明材料(盖章)→经班主任、任课老师及学生代表评议→班主任将困难学生名单报送学校→由学校研究确定名单并公示7天以上后报县教育局→由县教育局汇总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通过惠农“一卡通”发放。
(十八)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1.实施对象: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补贴标准: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
3.申请程序:由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向学校提交由所在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状况证明(盖章)→学校国家助学金评选领导小组讨论拟定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名单并公示不少于7天→学校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确定→由县教育局汇总报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将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通过惠农“一卡通”发放。
(十九)准大学生资助
1.实施对象:户籍录取的贫困大学生和当年被全日制高等院校录取的全日制贫困硕士研究生在我县且当年参加高考并被全日制高等院校(本科)。
2.补贴标准:资助标准为每生5000元。
(3)屯昌县教育助学促进会办公室汇总就读县内外拟资助学生名单公示。
(4)公示无异议后由屯昌县教育助学促进会办公室汇总拟资助学生名单报会长审批→屯昌县教育助学促进会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资助资金转入受资助学生的银行账户中。
(二十)义务教育阶段免教科书费
1.实施对象:全县公办中小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2.补贴标准:由省教育厅按公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人数确认,省财政厅与海南凤凰新华出版发行有限责任公司决算(具体补贴标准以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核定为准,2015年补贴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学期55元,初中生每生每学期110元)。
(二十一)“三类幼儿”补助
1.实施对象:全县在园孤儿、残疾儿、贫困儿童。
2.补贴标准:每人每学年750元。
3.申请程序:由“三类幼儿”家长向幼儿园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由家庭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确认(盖章)→所在幼儿园研究确定名单并公示7天以后上报县教育局→由县教育局汇总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通过惠农“一卡通”发放。
(二十二)就读屯昌职业学校优惠政策
★免除学费
1.实施对象:就读县职业学校具有学籍全日制在校学生。
2.免费标准:1400元/年/人。
3.申请程序:确认学籍,自然享受免费待遇。
★国家助学金
1.实施对象:涉农专业、家庭贫困学生。(按学生总人数15%的比例确定人数。)
2.补贴标准:2000元/年/人。
3.申请程序:学生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所在村委会确认(盖章)→所在镇政府确认(盖章)→学校公示→报县主管部门审核。
(1)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扩大2012年秋季学期中职免学费政策范围和完善中职国家助学金制度的通知》(琼财教〔2012〕2677号),2012年秋季学期起实施。
(2)发文单位: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的通知》(琼财教〔2015〕756号),2012年秋季学期起实施。
★县政府生活补贴
1.实施对象:就读县职业学校具有学籍的全日制一、二年级在校学生。
2.补贴标准:2000元/年/人,其中就读县职业学校巾帼励志班学生3600元/年/人(1600元由县妇联发放)。
3.申请程序:确认学籍,自然享受。
★免除住宿费、课本费
1.实施对象:涉农专业(农村电气班)学生、美术专业学生。
2.免费标准:560元/年/人。
★优秀学生奖学金
1.实施对象:就读县职业学校二、三年级优秀学生。
2.奖励标准:2000元/年/人。
3.申请程序:省教育厅根据在校生人数按比例下达指标→学校根据指标进行评选→在全校范围内公示→报主管部门审核→报教育厅审批。
四、医疗卫生
(二十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1.实施对象:全县属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包括在城镇上学其户口为农业户口的在校中小学生,农垦退场队人员,宗教教职人员,失地、外出务工人员,回农村居住的大学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2.补偿标准:
(1)住院补偿:①镇级定点医疗机构:90%。②县级定点医疗机构:75%。③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省二级65%;省三级:60%。④省外任何级别公立医院:一律55%补偿。⑤不搞转诊,私自到县外省内的省二级和省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补偿比例一律降低5个百分点,私自到省外公立医院就医不转诊一律不给予补偿,省外民营医院就医不补偿。
(2)正常分娩补偿:取得计划生育服务证的参合产妇在各级定点医院住院单胎正常分娩定额补偿500元。双胎及双胎以上,出现合并症、并发症的高危病理性产妇及剖宫产手术的按同级医院住院补偿政策执行。
(3)门诊慢性病补偿:按当次门诊可补偿费用的60%比例补偿,年度补偿总额上限为3000元/人/年(其中:精神分裂症、冠心病、糖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等四种慢性病的年度补偿总额上限提高到5000元/人/年)。其中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血透、腹透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重性精神病、血友病、耐多药肺结核共八种病,可补偿的门诊费用参照同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和最高限额政策执行,不设起付线。
(4)重大疾病补偿:属23类重大疾病,实行病种限价,明显提高保障水平,在县(市)二级定点救治医院新农合基金按限价费用的85%定额支付,在省(市)二、三级定点救治医院新农合基金按限价费用的70%定额支付。
(5)统筹补偿封顶线:每人每年各项补偿金额累计不超过封顶线15万元,属23类重大疾病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其中回溯和二次补偿不计在封顶线内)。
(6)门诊统筹补偿:不设起付线,不限就诊次数,补偿比例50%,包含一般诊疗费在内,乡级医院每次最多补偿33元,村卫生室每次最多补偿11.5元。
(7)大病保险:我县新农合大病保险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海南省分公司经办,参合患者出院办理新农合补偿结算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部分中的合规费用超过8000元起付线以上的部分,大病保险报销比例为50至75%,费用越多报销比例越高。大病保险基金理赔封顶线为22万元,若含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15万,两者相加,医疗费用最高封顶线达到37万。此外,对于患有22类重大疾病的参合农民,新农合封顶线为20万,两者相加,医疗费用最高封顶线达到42万。
4.办理部门:屯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及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1)屯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屯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2013年版)的通知》(屯农合委〔2013〕1号),2013年3月20日起执行。
(2)屯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屯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2013版)的补充通知》(屯农合委〔2013〕6号),2013年11月1日开始执行。
(3)屯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屯昌县提高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屯农合委〔2013〕2号),2013年3月20日起实施。
(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府〔2014〕44号),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十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包括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等13类项目。
1.实施对象:我县辖区内常住人口。
2.补贴标准:2015年补贴标准,我县辖区内常住人口人均40元/人/年,按统计年鉴我县2015年常住人口26.21万人,合计补助1044.22万元。
3.实施单位:各镇基层卫生院、农场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二十五)零差率销售制度。
1.实施对象:所有就医人群。
2.补贴标准:推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群众可节省15%费用。
3.实施单位:各政府举办医疗机构。
(二十六)农村妇女免费增服叶酸预防胎儿神经管缺陷。
1.实施对象:准备怀孕或怀孕三个月内的农村妇女,包括流动人口。
2.补贴标准:免费领取叶酸。
3.申请程序:凭本人身份证在全县所有医疗保健机构,包括村卫生室进行登记,免费领取叶酸。
4.办理部门:全县所有医疗保健机构,包括村卫生室。
(二十七)孕产妇健康管理。
1.实施对象:已怀孕的所有妇女,包括流动人口。
2.补贴标准:免费进行常规产检(身高、体重、宫高、腹围、胎心、胎位、血压、骨盆测量)及血常规、血型、尿常规、白带常规,肝肾功能,乙肝两对半、血糖、一般妇科检查及体检、产后访视(体温、血压、健康情况、心理状况、乳房、子宫复旧、恶露、伤口)等。
3.申请程序:携带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流动人口需同时提供村(居)委会出具的长期居住本地的书面证明,到全县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妇产科进行登记,进行免费孕期保健。
(二十八)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
1.实施对象:夫妻有一方为海南农业户籍的产妇。
2.补贴标准:每人每次一次性补助300元。
3.申请程序:住院分娩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及户口本给医院即可直接减免,如丈夫为农业户籍,本人为非农业户籍的需提供丈夫户口本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十九)新生儿代谢性遗传性疾病免费筛查及新生儿听力免费筛查。
1.实施对象:婴儿父母一方户籍为屯昌户籍的均可。
2.补贴标准:免费。
联系人:叶毓孔13907515332,李妹15208945581。
(三十)孕产妇免费检测及免费阻断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
1.实施对象:感染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孕产妇及其所生婴儿。
2.补贴标准:感染艾滋病、梅毒、乙肝的孕产妇及所生婴儿均免费治疗与干预。
感染艾滋病的孕产妇:母亲应用抗病毒药物,儿童应用抗病毒药物,喂养指导与支持,定期随访与检测,预防机会性感染、提供转介服务;
梅毒感染孕产妇:规范治疗、定期随访,儿童预防性治疗、定期随访检测先天梅毒治疗;
母亲为乙肝大三阳的婴儿出生时免费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满月时再免费注射一次;母亲为乙肝小三阳或乙肝表面抗原阳性的婴儿出生时免费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一次。
3.申请程序:只要接受产前检查及住院分娩的母亲和婴儿均可进行免费的治疗与干预。
(三十一)0—6岁儿童免费健康体检。
1.实施对象:全县内居住的0—6岁儿童。
2.补贴标准:免费体检13次,包括儿童体格检查、喂养情况、预防接种情况、血常规、口腔保健等。
3.申请程序:满28天后在辖区卫生院或卫生服务站预防接种时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体检。
4.办理部门:全县各卫生院、农场医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三十二)农村妇女宫颈癌与乳腺癌免费筛查。
1.实施对象:全县35岁—64岁农村妇女。
2.补贴标准:宫颈癌:免费妇科检查、分泌物检查、宫颈脱落细胞检查,阴道镜,宫颈组织物病理活检等;乳腺癌:乳腺检查、彩超、钼靶。
五、劳动就业
(三十三)扶贫“雨露计划”。
2.补贴标准:免学费、免住宿费等。
3.申请材料: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复印件、《雨露计划报名表》。
4.申请程序:贫困户填写《雨露计划报名表》→所在村委会确认(盖章)→所在镇政府确认(盖章)→县扶贫办初审(盖章)→公示→县扶贫办确认培训对象报省扶贫办备案后送各学校。
(三十四)巾帼美术励志中职班。
1.实施对象:具有屯昌户籍贫困家庭女学生,年龄在16至25岁之间,具有初中毕业或同等学历,思想品德好,无不良嗜好,能吃苦耐劳,愿意外出务工或学有一技之长后能自主创业者。
(1)享受“三免”政策,即免三年学费(每年学费3000元);免三年住宿费(每年住宿费300元);免三年教材费、操作费(每人每年500元)。
(2)享受政府提供的生活补助,第一、第二学年每人补贴生活费3600元,第三学年每人补贴生活费1600元。
3.申请程序:个人填写报名申请表→村委会意见→镇意见→县妇联意见。
(三十五)就业扶持。
2.技能鉴定补贴:对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全额补贴技能鉴定费。
3.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为返乡创业农民工提供期限2年、全额免息的3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创业的,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30万元。
4.公共就业援助: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农村部分就业困难家庭、失地农民。
六、社会保障
(三十六)水库移民。
1.实施对象:省水务厅确认的水库移民707人。
2.补贴标准:每人每年补贴600元。按季度发放(从2006年发放到2026年,共20年)。
3.申请程序:水库移民对象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卡》到所在村委会签署意见→到所在地镇、政府出具审核意见→户籍所在派出所出具审查意见→县水务局核实→县政府确定→上报省水务厅审定。
(三十七)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贴。
1.实施对象: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2.补贴标准:对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5元老年生活补助。
3.申请程序:60岁以上退役士兵提出申请(填写《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登记审批表》和《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所在村(居)委会初审(盖章)→张榜公示→所在镇政府复核(盖章)→县民政局审批(盖章)→建立档案。
(三十八)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
1.实施对象: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本县户籍老年人。
2.津贴标准:80-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30元;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500元(含省补贴的300元)。
3.申请程序:老年人凭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及近期免冠两寸彩色照片一张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农场连队)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所在村(居)委会(农场连队)确定(盖章)→所在镇政府(农场连队)确定(盖章)→县民政局审批(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申请由县民政局报送省老龄办审批)。
(三十九)孤儿基本生活救助金。
1.实施对象:孤儿(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2.补贴标准:社会散居630元/人/月,集中供养1000元/人/月。
3.申请程序:由孤儿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形式向户口所在地的镇政府提出申请→镇人民政府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镇政府上报县民政局审批。
(四十)特困人员供养。
2.补贴标准:分散供养每月350元;集中供养每月450元。
3.申请程序:申请人提出申请(填写《海南省特困人员供养申请审批表》)→所在镇组织入户调查→镇组织民主评议(签名和盖章)→审核公示→所在镇政府作出审核意见(签名和盖章)→以镇政府正式函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抽查复核→上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批→审批公示→县民政局作出审批意见(签名和盖章)→发放特困人员供养证→通过农村信用社“一卡通”发放供养金→建立档案。
(四十一)城乡医疗救助。
1.实施对象:(1)孤儿、农村五保对象(一类对象);(2)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二类对象);(3)城乡低保对象(三类对象);(4)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特困家庭的重病人员及县政府确定的特殊困难对象(四类对象)。
2.补贴标准:一类对象门诊救助年限定标准500元,住院100%救助;二类对象门诊救助年限定标准500元,住院救助年封顶线8000元,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年封顶线20000元;三类住院救助年封顶线8000元,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年封顶线20000元;四类对象住院救助年封顶线8000元,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年封顶线16000元。
3.申请程序:救助对象向户籍所在镇民政助理提出申请→镇民政助理核实情况后向救助对象发放《屯昌县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所在村(居)委会做出调查意见(签名和盖章)→所在镇政府做出复核意见(签名和盖章)→县民政局股室做出审核意见(签名)→县民政局审批(签名和盖章)。
(四十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2.补贴标准:(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20元。(2)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80元。
3.申请程序:个人以户为单位向镇政府(农场)提出书面申请→镇政府(农场)受理,审核申请材料,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镇政府(农场)组织镇包点干部、村(居)委会、民政小组长等工作人员入户调查→镇政府(农场)组织召开民主评议会议→镇政府(农场)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情况→无异议的,发放低保申请表填写,签名做意见盖章后,同镇政府(农场)会议纪要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组织人员入户调查核实、信息比对→符合条件的拟审批对象,县民政局在屯昌党政网、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公示,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代理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无异议的,发放低保证和低保金→动态管理。
(四十三)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1.实施对象: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政府统一征收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时,不论征地面积多少,其家庭成员中16周岁以上的在册农业人口(不含在校生、已列入机关事业编制管理的人员、享受财政供养的离退休(职)人员)均应纳入缴费补贴范围。
2.补贴标准:被征地农村家庭享受缴费补贴对象的人均被征收农用地亩数×征地当期当地农村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80个月×50%,低于居民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15年额度,按该额度给已补贴。
3.申请程序:由被征地农村家庭提出→经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且公示无异议后由申请人(填写(屯昌县被征地农民家庭人口登记表、屯昌县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申请表))(盖章)→镇政府审核且再次公示无异议后(盖章)→由镇政府报县政府批准。
(四十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1.实施对象:凡具有本县行政区域内户口,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当期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等现有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未领取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及其他社会养老金的城乡居民。
2.补贴标准:(1)实行政府补贴与缴费挂钩,多缴多补,对于选择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档次缴费的,县政府分别给予30元、40元、50元、60元、70元、80元、90元、100元、110元、120元、130元、140元、150元的补贴奖励。
(2)基础养老金:2014年7月1日起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45元。
3.申请程序:由参保人员申请,填写《海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并签名按手印→所在村委会(盖章)→送镇政府审核(盖章)→县农保局审批(盖章)。
(四十五)残疾人学生助学补贴。
1.实施对象:
(1)学前教育阶段贫困家庭残疾儿童。
(2)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残疾学生。
(3)高中教育阶段贫困家庭残疾学生和低保户残疾人家庭子女学生。
(4)当年录取的残疾大学生。
2.补贴标准:一次性补助,根据省残联下达的任务和标准执行。
(1)学前教育阶段每人补贴2000元。
(2)义务教育阶段每人补贴750元。
(3)高中教育阶段每人补贴3000元。
(4)残疾人大学生:本科每人补贴2500元,专科每人补贴2000元。
3.申请程序:申请人填写《受助学生申请登记表》、《残疾大学生补助申请表》→所在学校意见(盖章)→县残联审核(盖章)→省残联审批(盖章)→通过“惠民一卡通”直接发放给学生。
(四十六)屯昌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困难残疾人:户籍在我县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户籍在我县的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2.补贴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60元/月/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肢体、视力、精神、智力的重度一级残疾人补贴标准为175元/月/人,言语、听力的重度一级残疾人补贴标准为150元/月/人,二级重度残疾人补贴标准为100元/月/人。
残疾人自愿申请→填写申请表及材料提交镇政府→镇政府在残疾人所在的村(居)委会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的报送县残联审核→县残联审核通过后报县民政局审定→县民政局审定→县民政局会同县残联报县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资金。
4.办理部门
(四十七)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1.实施对象:购买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或实用代步机动摩托车的下肢残疾人,年龄(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2.补贴标准:根据省残联文件标准补贴,每人每年发放260元。
3.申请程序:申请人填写《海南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申请表》→所在村(居)委会核实(盖章)→所在镇残联审核(盖章)→县残联审批(盖章)→通过惠民“一卡通”直接发放给残疾人。
(四十八)阳光家园计划居家托养补贴。
1.实施对象:处于就业年龄(年满16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视力、肢体、智力、精神1级残疾和部分低保贫困2级残疾人。
2.补贴标准:根据省残联下达的任务和标准补贴,每人每年发放1800元。
3.申请程序:个人书面申请,填写《阳光家园计划残疾人托养服务(家庭)资助申请审批表》→所在村(居)委会核实(盖章)→所在镇残联审核(盖章)→县残联审批(盖章)→在屯昌党政网公示→通过“惠民一卡通”直接发放给残疾人。
(四十九)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补贴。(新补充内容)
1.实施对象:肢体重度残疾人、盲人和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贫困残疾人家庭。
2.补贴标准:根据省残联下达的任务和标准补贴,每户一次性资助6000元。
3.申请程序:个人书面申请,填写《海南省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申请审批表》→所在村(居)委会核实(盖章)→所在镇残联审核(盖章)→县残联审批(盖章)→在屯昌党政网公示→通过“惠民一卡通”发放给残疾人。
七、计划生育
(五十)申请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1.实施对象: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夫妇年满60周岁,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户口性质为农业户口一方,本人和配偶曾经生育,现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的计划生育家庭。
2.补贴标准:每人每年1200元。
3.申请程序:本人向村(居)委会申请→填表→村(居)委会核实、评议、公示→报镇政府初审并公示→报县人口计生委→县人口计生委审查复核→确认奖励名单→县级公示→录入国家专网→报省计生委备案。
(五十一)申请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奖励。
1.实施对象: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的我省城镇和农村户口家庭。
2.补贴标准:伤残标准,城镇每户每年3240元,农村每户每年1800元;死亡标准,城镇每户每年4080元,农村每户每年2040元。
(五十二)申请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奖励。
1.实施对象: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夫妻双方或女方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登记在现行普通允许生育三个孩子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按有关规定可以申请生育第三个子女,自愿放弃生育第三个孩子,按《条例》规定落实长效绝育措施的夫妇。
2.补贴标准:一次性扶助每户3000元。
(五十三)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主要内容。
★农村居民当年按政策生育子女6个月内主动结扎家庭扶助
1.实施对象:农村居民当年按政策生育子女(不含二女家庭)6个月内主动结扎家庭。
2.补贴标准:一次性扶助每户2000元。
3.申请程序:申请对象持申请材料向镇便民服务中心计生服务窗口申请→申请对象填写申请表→村(居)委会初审→报镇计生办审核→上报县人口计生委审核。
★农村居民当年按政策生育子女后落实结扎手术家庭扶助
1.实施对象:农村居民当年按政策生育子女后(不含二女家庭)落实结扎手术家庭。
2.补贴标准:一次性扶助每户1000元。
★“独生子女家庭”奖励
1.实施对象:独生子女家庭。
2.补贴标准:每月发放100元父母奖励费至子女满18周岁;为子女购买爱心保险240元/人至子女满18周岁;为农村居民购买家庭3人合作医疗90元/人;购买父母2人农保200元/人;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女孩,在女方满50周岁时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农村、城镇居民(不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子女死亡或残疾并不再生育的,县政府给予每个家庭每年补助2000元,直至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相衔接;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子女死亡或残疾并不再生育的,县政府给予每个家庭每年发放500元安抚金。
★“农村二女当年结扎家庭”奖励
1.实施对象:农村二女当年结扎家庭,女方年龄未满40周岁。
2.补贴标准:一次性扶助每户15000元。
★“独生子女家庭子女参加人民解放军招兵入伍”奖励
1.实施对象:独生子女参加人民解放军招兵入伍家庭。
★农村独生子女、二女户家庭高考奖励
1.实施对象:农村独生子女、二女户家庭参加高考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统招录取家庭。
2.补贴标准:一本一次性扶助每户10000元、二本一次性扶助每户8000元。
★计划生育家庭高考奖励
1.实施对象:对农村独生子女、二女户家庭以外的计划生育家庭子女高考全县总分前20名家庭。
2.补贴标准:一次性扶助每户8000元。
★农村居民不符合法定怀孕人流引产奖励
1.实施对象:农村居民不符合法定怀孕妇女主动采取人流引产。
2.补贴标准:一次性补助200元。
★农村居民生育一个子女后6个月内主动上环奖励
1.实施对象:农村居民生育一个子女后6个月内主动上环对象。
2.补贴标准:一次性补助300元。
★“农村二女户当年上环家庭”奖励
1.实施对象:农村二女当年上环家庭,奖励至女方年满49周岁止。
2.补贴标准:自上环之月起每月给予奖励100元。
八、基础建设
(五十四)扶贫基础设施建设。
1.实施对象:贫困村。
2.补贴标准:按建设量计算。
(五十五)农村沼气建设。
1.实施对象:(1)户用沼气池建设对象为全县范围内农户;(2)大中型沼气池建设对象为全县范围内(包括国营农场)行政村村委会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养殖企业、养殖专业合作社。
2.补贴标准:(1)户用沼气工程。总投资5000元/个,其中:中央补助2000元、地方政府配套1500元、农户自筹资金1500元;(2)养殖小区沼气工程(中型沼气工程)。总投资25.2万元/个,其中:中央补助21万元、企业自筹资金4.2万元;(3)大中型沼气工程。每个大型沼气工程中央投资补助占项目总投资的50%,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企业自筹资金占总投资的50%。”
(1)户用沼气池。农户、建设业主申请(填写《申请表》)→所在村委会确认(盖章)→所在镇政府确认(盖章)→县农技局审批(农户、建设业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大型沼气工程。业主填写企业基本情况信息表→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省或县级环评报告书、自筹资金凭证、地方政府配套资金承诺书、可研性报告书→县发改委与县农技局联合上报上级部门。”
(五十六)农村饮水安全。
1.实施对象: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
2.补贴标准:500元/人(不安全人口)标准实施农村安全饮水工程。
(五十七)农村“村村通”公路建设。
1.实施对象:自然村道路。
2.补贴标准:省交通厅按20万元/公里进行补助,其余县政府配套进行建设。
3.申请程序:各镇调查后上报到交通局→交通局核对后报县政府审定→逐年按县政府批示建设。
根据当年实际由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下达计划
九、组织建设
(五十八)对离任村干部发放生活补助。
1.实施对象:全县离任村“两委”干部。
3.申请程序:离任村“两委”干部所在村委会根据个人任职年限和年龄提出申请,并提交可证明个人任职职务及年限的纸质材料→所在镇初审(盖章)→公示→镇确认后报县委组织部再次审核确认→县财政局通过“一卡通”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