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能否以父母未尽抚养义务为由拒绝赡养?法院:二者无因果关系

近日,山东济南槐荫区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赡养纠纷判决案例引发争议。

在这起案子中,儿子以父亲未尽抚养义务为由拒绝赡养。法院认为,抚养和赡养两项义务之间不存在互为前提条件的因果关系,综合考虑双方现实情况,判决儿子每月向父亲支付赡养费200元。许多网友质疑,“父亲不养孩子,老了之后反而来问孩子要钱,是否合理?”负责审理该案的法官表示,成年子女履行该义务是不能附加任何条件的。法律对赡养义务的强制性规定,表达了保护伦理纲常的立法精神。

新京报记者梳理发现,赡养义务的强制性在多起类似案件中都有体现。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受父母婚姻关系影响,不因父母的经济状况而免除,子女不能以放弃继承权、父母未尽到抚养义务或在分家协议、赡养协议中曾约定免除赡养义务等为由拒绝赡养。

“缺席”的父亲向儿子索要生活费遭拒,法院判定儿子每月支付200元

槐荫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两项义务是相互独立的法律行为,并非互为前提条件,父母子女间特殊的身份关系,不能简单地用等价有偿的一般民法理念加以衡量。因此,成年子女不能以父母未尽抚养、教育义务为由,拒绝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至于赡养费数额,可以结合被赡养人的实际需要、当地经济水平以及子女的负担能力等因素综合考量认定。

该案中,雷某年轻时因与妻子离婚及刑事犯罪,“缺席”了小雨未成年时的大部分时光,没有尽到作为父亲的责任,但并不能因此剥夺其在年老时被赡养的权利。小雨作为儿子,应当承担相应的赡养义务。根据《民法典》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这种义务不仅仅是经济上的供养,还包括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

在综合考虑雷某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后的实际需要、小雨的负担能力等现实情况后,法院酌定小雨每月支付雷某200元赡养费,每月到雷某居住地探望一次。小雨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团队负责人、赣州市律协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吴华萍告诉记者,赡养纠纷中,主要争议点是赡养费用的给付,矛盾点主要是多子女推诿赡养责任、父母未尽抚养义务遭子女怨恨等。《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如果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父母可以请求妇联、村委会、居委会等部门介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如果判决之后,子女仍旧不履行,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吴华萍说道。

此外,吴华萍也提到了可免除赡养义务的情况:如果成年子女无经济收入、丧失劳动能力或不能独立生活,难以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可不承担赡养费;另外,如果父母对子女有严重的犯罪行为,如虐待、遗弃、杀害、强奸等,子女可以免除赡养义务。

多个典型案例体现赡养义务的强制性

新京报记者检索发现,类似的赡养纠纷并不少见。

201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之赡养纠纷”提到,2016年至2017年民事一审审结案件中,赡养纠纷年度一审审结案件量基本持平,每年有2.66万件左右。其中,诉讼请求主要为金钱给付的赡养案占95.93%,金钱给付内容主要包括赡养费、医疗费、生活费、护工费等。在判决结果中,支持或部分支持原告请求的占多数。

首先,子女的赡养义务不受父母婚姻关系影响。2022年4月,最高法发布的一起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中,原告庞某某现年78岁,先后有两次婚姻,共育有被告张某某等六名子女,其中一名已故。庞某某诉称自己独居,年老多病,靠拾荒和低保金生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某某等二人每月支付赡养费。贵州普安县人民法院提到,《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因此,普安县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原告庞某的赡养费请求。

其次,子女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经济状况而免除。2020年,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起赡养纠纷案中,两原告系夫妻关系,共生育子女三人,被告系长女,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被告表示,原告有失地农民保险养老金,条件比被告好。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子女以父母具有经济收入为由要求免除支付赡养费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再次,子女不能以放弃继承权、父母未尽到抚养义务或是在分家协议、赡养协议中曾约定免除赡养义务等为由拒绝赡养。2023年3月,江苏扬州一起赡养纠纷案件入选2021-2022年度江苏法院家事纠纷典型案例。张某夫妇育有二子,即张甲、张乙。1994年3月,张某夫妇与张甲、张乙签订了一份析产协议,对拆迁款及房屋进行了析产,同时在协议中约定:“张某夫妇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后,生活费自理,放弃向张甲索取赡养生活费的权利。”老伴去世后,张某独自租房生活,每月享有国家发放的补助180元。2021年11月,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甲、张乙支付赡养费。法院经审理判决张甲、张乙每月各负担张某的生活费800元。

吴华萍表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定的义务,不能通过协议免除,即使协议中有免除赡养义务的内容,起诉到法院,法院也会认定协议是违背了公序良俗、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判决协议无效。”

此外,“精神赡养”和“物质赡养”同样重要。2021年最高法发布的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的解释中提到,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老人更加注重精神层面的需求,涉及“精神赡养”的案件数量也有所上升,该类案件执行情况远比给付金钱的案件要难得多,且强制执行效果远不及主动履行效果好,希望“常回家看看”是子女们发自内心的行为,而不是强制执行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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