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人和家属,在出院时要求病历、出院小结、诊断证明上都不能写艾滋病,怎么看?
1、病历书写必须根据法律法规规范书写,不能随意更改;
2、出院小结是病历的一部分,也不能随意更改;
3、诊断证明如果单纯用于报销,可以考虑不写,或者用AIDS字母代替;如果用于证明患病情况等酌情处理;
4、总之兼顾法律和隐私,最主要是社会对这个群体有一个客观公正的认识,包容。
艾滋病人和家属在出院时要求病历、出院小结和诊断证明上不能写艾滋病。这其中,病历是不能改的,病历也不给患者和家属,在医院存档案呢。而为了报销用的出院小结和诊断证明,是可以不写艾滋病的。
这是传染病专科医院艾滋病病区约定俗成的一种做法,为的是保护患者的隐私,对乙肝双方不影响的。
不过,这种做法在普通的三甲医院可能有点困难,他们估计没有这个意识,具体怎么做要看患者和医生怎么沟通了。
在中国最好的传染病医院之一的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也就是以前的上海市传染病医院,那里艾滋病区的医生就是这么做的,患者为了报销等用途收到的疾病证明和出院小结,里面的诊断不写艾滋病。
艾滋病人出院后,医院正常保存的病历有患者完整的信息,上面有艾滋病的诊断,但是给患者的那一部分用来做报销的,如出院小结和疾病证明书,可以不写艾滋病,就是在打印的时候把这个抹掉。
之所以能这么做,是因为艾滋病感染者住院,多半是由于机会感染和肿瘤,其所使用的需要付费的项目也是用来治疗这些病的。而艾滋病抗抗病毒药物,是国家免费提供的。所以,这方面并不涉及到骗取报销的问题。
有的非专科医生,可能会认为,要是不写艾滋病就是误诊。但事实上,患者的病历里面有记录艾滋病诊断的信息,不存在误诊。这些资料存在医院里的档案室,完整、真实全面。
不过,在保护艾滋病患者隐私方面,龙大夫也希望有更好的做法,比如有个协议啥的,不但保护患者,同时也保护医生。
其实,患者要的这些证明,主要是用于报销,不用做自己保存的,这些东西会交到医保中心,作为报销的附件。除了没有艾滋病这个诊断之外,其他的信息都是全面的。
这样做的好处是,当患者这些证明不慎给亲朋好友看到的时候,不会知道患者有艾滋病,对保护隐私是有用的。患者个家属提出这样的要求,个人认为是合理的,没有必要为此上纲上线,并过度的担忧。
艾滋病病人隐私与知情权冲突实践:1.艾滋病病人出院记录:如实记录,交其本人(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如结婚,嘱咐其跟配偶说清楚,并记录这个(告知)嘱咐,让患者签字确认。如家属问医生,医生转叫其家属问患者。2.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其他疾病住院,其出院记录用于单位报销,家属不想让单位的同事知道,要求不写诊断:告知家属或病人,出院记录复印或复制不能更改,诊断证明如设计只有主要诊断的,可以只写主要诊断,嘱咐其回去与单位报销审核人沟通,审核人有为其保密的义务,而医院没有为其出不真实的医疗文书的义务。3.婚前医学检查告知:一方有艾滋病,得如实告知其本人,并告知其有责任告诉另一方,签字确认告知到位;对非患艾滋病的另一方只告知,对方有影响双方结婚的疾病,具体叫其去问对方,并签字确认。4.关于入伍,入职,入编等审查类的体检或单位组织的健康体检:按委托审查单位的与体检人签署的协议要求去做,如协议说由单位全权知晓体检报告,则交给单位,如由体检本人交给单位,则交给本人。如未签协议,事先征求意见并签字确认。
您好。
艾滋病保密只是国家、医务对外保密,并没有说本人要对艾滋病保密,无论是恋爱、结婚、社交、都要提前告知,这个社会最恐怖的地方就是有些人患了艾滋病即不告知,也不说有艾滋病,结果到处传播艾滋病。
艾滋病其实不恐怖,恐怖的人心,艾滋病长期吃药是可以降低艾滋病毒,甚至降到最低,如果不告知的情况下导致对方患病。
根据《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