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方便您了解立案登记制,依法行使诉权,顺利参加诉讼,特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以及强制执行申请,实行立案登记制。
二、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自诉和申请不予登记立案:
1.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危害国家安全的;
4.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6.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三、提交材料要求
当事人提出起诉、自诉或者申请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民事起诉状、行政起诉状原本和按照被告人数提供副本;刑事自诉状原本和按照被告人人数提供副本;执行申请书原本。
2.起诉人、自诉人或者申请人是公民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外国人起诉的,应提供护照以及经其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证明。
四、登记立案程序
1.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人民法院一律接收起诉、自诉或者申请材料,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当场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先行立案。
2.起诉、自诉和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及时释明,一次性书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在指定期限内经补正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予以登记立案。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人民法院将退回材料并登记在册。
3.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或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
五、登记立案的审查期限
1.对民事、行政起诉,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状或者申请书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对刑事自诉,人民法院在收到自诉状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3.对第三人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4.对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起诉、自诉材料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六、违法滥诉制裁
1.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冒充他人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哄闹、滞留、冲击法庭等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或者编造事实、侮辱诽谤审判人员,严重扰乱登记立案工作的,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违法围攻、静坐、缠访闹访、冲击法院等,干扰人民法院依法立案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自诉须知
一、刑事自诉的受案范围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起诉的条件
(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
(二)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三)属于刑事自诉的受案范围;
(四)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起诉应递交的材料
(一)自诉状正本和副本
自诉人提起刑事自诉应提交刑事自诉状,如果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包括正本一份,副本的分数按被告人的人数递交。副本尾部“起诉人”签名及盖章不能复印。
(二)起诉所依据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证据材料清单
证据材料清单上注明证据名称、份数、是否原件、证明的对象等。证据材料的份数与起诉状的份数相同。
起诉证据材料一般包括:
2、证明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情节严重,或已达到法定的严重后果。例如:故意伤害案中的伤势鉴定为轻伤。
3、自诉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起诉的,应提交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书。
4、受诉法院有权管辖的证据材料或事实依据。
(三)自诉人、被告人诉讼主体资格证明
3、被告人是自然人的,自诉人应写明被告的姓名、性别、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等基本情况;被告人是本市居民且自诉人聘请律师代理诉讼的,应提供被告人的公安户籍身份资料。
4、被告人是单位的,自诉人应提供被告人的近期基本登记信息资料。
(四)送达地址确认书
自诉人应提供自己准确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
(五)涉外、涉港、澳台诉讼需注意的事项
四、自诉状的格式
【样式】
刑事自诉状(范本)
自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被告人:姓名、性别等情况,出生年月日不详者可写其年龄
案由:被告人被控告的罪名
诉讼请求:
具体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此致XXX人民法院
自诉人:
XX年XX月XX日
附:本起诉状副本份
【书写说明】
(二)诉讼请求:应当明确要求追究被告人何种罪名。
(三)事实与理由:应全面反映案件事实的客观真实情况,陈述起诉的原因。事实包括纠纷起因、过程、现状等。
(五)起诉状的纸张大小为A4(210*297毫米),必须用墨水笔(黑色、蓝黑色)书写或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