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卫生健康委,委直委管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8〕20号),持续推进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以下简称电子病历信息化建设),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的《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和《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标准(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评价标准》)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
推进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是三级医院绩效考核工作的主要内容,对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提高医疗服务效率,改善群众就医体验,加强医疗服务监管,促进“智慧医院”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牢固树立“必须用信息化解决医院运行问题”的思想意识,高度重视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疗信息化建设,全面提升医疗信息化建设水平。
二、主要内容
(一)实现诊疗服务环节全覆盖。医疗机构要在住院病历、医嘱等系统基础上,优先将电子病历信息化向门诊、药学、护理、麻醉手术、影像、检验、病理等各诊疗环节拓展,全面提升临床诊疗工作的信息化程度。
(二)发挥临床诊疗决策支持功能。鼓励医疗机构在电子病历信息化建设工作中,将临床路径、临床诊疗指南、技术规范和用药指南等嵌入信息系统,提高临床诊疗规范化水平。纳入的临床路径、临床诊疗指南、技术规范和用药指南等,应当经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
(三)推进系统整合和互联互通。医疗机构在进行电子病历信息化建设过程中,要注意顶层设计、统筹推进,加强医院信息平台建设,使分布在不同部门的不同信息系统由分散到整合再到嵌合融合,逐步解决信息孤岛、信息烟囱问题,最终形成基于平台的整体统一的电子病历信息系统。
(四)发挥电子病历信息化作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积极开发并应用信息化评判工具,通过对电子病历信息系统的后台监控,加强诊疗行为监管、诊疗权限管理、质量控制和评价,促进医疗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积极运用互联网技术,不断优化医疗服务流程,推进在线信息采集、远程监测、远程指导、健康教育,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药师在线审核处方及配送药品等,不断改善医疗服务体验。通过电子病历信息化建设,探索建立健全智慧医院标准、管理规范和质量控制方式方法,促进智慧医院发展。
三、工作要求
(二)确保信息安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是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医疗机构要加强信息系统安全防护,做好医疗数据安全存储和容灾备份,防控患者医疗信息泄露风险。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健康医疗数据保密规定,严格管理患者信息、诊疗数据等,保护患者隐私,保障信息安全。患者信息等敏感数据要储存在境内。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电子病历数据传输、共享应用的监督指导和安全监管,建立健全患者信息等敏感数据对外共享的安全评估制度,确保信息安全。
全省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认真落实工作部署,利用好中央财政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补助资金,并协调地方政府和财政部门拨付专项经费,全面推进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省卫生健康委将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对工作推进不积极的医疗机构进行通报批评,对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医疗机构将采取暂缓等级医院评审和延期医疗机构校验方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