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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录一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编制大纲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应于涉水工程立项阶段开展,在工程立项前提交经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审查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应包括:封面、扉页、目录、文本格式及内容要求、附页等部分,各部分要求如下:一、封面工程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年月日二、扉页扉页一:工程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印章)委托单位(印章)年月日扉页二: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备案资格证书;扉页三: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参加人员名单(应注明负责人及主要参与人员的姓名、所在单位、职称、专业背景、工作年限和编制分工等)。项目参加人员资料表如下:姓名所在
6、、从通航安全角度论证工程建设的可行性。3.1规范性分析重点论证涉水工程选址的合理性、通航尺度的规范性。涉水工程的设计要素是否满足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的要求;如不满足要求和实际情况,则提出优化建议或方案。3.2适应性分析涉水工程的平面布置、岸线安全使用及建设方案是否适应工程水域通航环境条件和通航安全要求。总平面布置或工程建设与通航标准及要求的适应性。3.3符合性分析是否符合水域资源的综合利用、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是否符合国家海洋功能区划的要求、是否符合区域经济、航运发展规划、航运需求和港口、航道总体规划的要求、是否符合远期船型发展及交通流增加的要求等。3.4支持性论证(系统保障性分析)
8、及其设施对vts监控系统、船舶雷达信号等的影响。第5章涉水活动水域通航风险评价5.1风险识别识别涉水活动影响通航安全的各个风险源及风险因子,确定风险指标。5.2风险评价根据风险度评价标准量化风险指标,分析各风险因子对通航安全的影响程度(定性、定量评价)。5.3缓解措施在风险评价基础上提出降低或消除风险的缓解措施,提出减缓碍航程度的安全保障措施。第6章通航安全仿真试验或实船试验6.1模拟仿真(或实船)试验方法6.2船舶运动仿真数学模型建立(或试验船舶选取)6.3模拟试验设备或实船试验设备6.4模拟(或实船)试验条件及模型建立(或实船试验方案确定)6.5工程水域通航尺度模拟仿真(或实
10、工程选址、建设规模、建设方案、通航要求等开展可行性论证,应重点突出以下内容:(1)有关工程航段海(河)床演变、地质条件等专题研究结论分析;(2)工程航段航道、港口发展规划分析,船型发展趋势和通航需求论证;(3)工程选址、通航净空尺度(包括通航净空高度、通航宽度、通航水深、桥墩布置及桥梁轴线法向与水流流向夹角等)和船舶通过能力论证;(4)工程建设方案优化建议。2、建设码头、船坞、船台等港口类建筑物(1)重点论证工程总平面布置、船台(船坞)尺度、码头泊位尺度、码头前沿停泊水域、回旋水域、码头面高程、制动距离等要素的合理性。(2)论证航道、锚地、导助航设施等与拟建工程的匹配性及工程建设与水上公共交
11、通(或主航道)的相互关系和影响程度。3、建设船闸、水闸、坝、浮桥、升船机等拦海(河)类水工建筑物(1)重点论证引航段、等待区、过船建筑物等设计尺度的合理性(包括工程设置方案、水流条件与主航道船舶通航的关系、是否平顺衔接、是否满足船舶操纵的安全要求)。(2)论证建设规模和通过能力是否满足工程水域现行和将来通航要求;(3)论证航道、锚地、应急缓冲区、升降设备、系靠设备、导助航设施等与拟建工程的匹配性。4、建设水下电缆、管道、隧道等穿越类水工建筑物(1)重点论证水下建筑的埋设深度和保护区的合理性。(2)分析与工程穿越水域港口、航道发展规划的适应性。5、设置海上平台、系船浮筒、浮趸、缆桩、单(多)点
12、系泊装置、养殖网架、人工岛、鱼礁、导管架、测风装置、海上风电工程等孤立类水工建筑物;(1)重点论证工程与附近水域船舶习惯航路的相互关系及其与区域通航环境的适应性。(2)航线优化及导助航设施需求论证。6、设置、构筑水下丁坝、潜坝、护滩带、抛石护岸、防波堤等整治建筑物重点论证拟建工程对区域通航环境的改变及其与区域通航环境的适应性。7、建设取(排)水口、滑道、下河坡道、填海填河造地等设施和构筑物重点论证拟建工程对区域通航环境的改变及其与区域通航环境的适应性。8、锚地、航道及安全作业区、泊区、抛泥区等港口类工程的设置与建设(1)重点论证工程设计尺度、总平面布置、选址的合理性,航道工程通过能力和锚地、泊
13、区的容纳能力。(2)论证配套的导助航设施与拟建工程的匹配性。(3)论证工程建设与通航环境、通航要求的适应性。(4)通航船型论证及航道、锚地建设与港口发展的适应性。五、附页附页一:有关岸线和水域的位置图、布置图、设计图、规划图等。附页二:有关涉水工程的各类批文等。附录二通航安全评估报告编制大纲通航安全评估一般应于涉水工程工可阶段或初步设计阶段进行,举办水上大型体育赛事等活动组织单位应在活动筹划前,对通航安全影响重大的水上水下活动且前期已开展通航安全影响论证的应于涉水工程初步设计批复后、申请海事管理机构水上水下活动许可之前开展并申请审查。申请水上水下活动许可时须提交通航安全评估报告。通航安全评估
14、报告应包括:封面、扉页、目录、文本格式及内容要求、附页等部分,各部分要求如下:一、封面活动(工程)通航安全评估报告编制单位(印章)委托单位(印章)年月日二、扉页扉页一:活动(工程)通航安全评估报告编制单位(印章)年月日扉页二:通航安全评估报告编制单位备案资格证书;扉页三:通航安全评估报告编制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参加人员名单(应注明负责人及主要参与人员的姓名、所在单位、职称、专业背景、工作年限和编制分工等)。项目参加人员资料表如下:姓名所在单位职称专业背景工作年限编制分工三、目录第1章概述第2章通航环境分析第3章涉水活动(工程)与通航环境的相互影响及碍航性分析第4章施工期通
18、管、施工期的安全管理与维护等。4.4施工期应急响应制定施工期通航安全应急预案,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应急设备配备、应急响应措施等内容。第5章营运期通航安全评估5.1分析涉水活动(工程)本身通航安全及保障需求。5.2船舶通航方案及操纵技术分析营运期船舶航行与通航环境之间的相互影响,优化船舶通航方案及船舶进出工程区域的操纵技术,明确提出通航标准或限制条件、拖轮配备及使用方案。5.3配套支持系统分析分析导助航设施设置方案的合理性;提出营运期监管设施、通信设施、消防及防污应急设施配置建议。第5章存在的问题及安全保障措施总结拟建工程施工期与营运期通航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提出针对性的建议和安
19、全保障措施。第6章评估结论归纳、总结通航安全评估结论,明确工程施工期、营运期通航安全保障措施。(二)分类格式和内容根据本办法第四条对水上水下活动项目的分类,各类水上水下活动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内容除满足本办法对基本结构和内容的要求外,还需重点补充论证的内容如下:1、建设桥梁、索道、架空电缆等穿越类建筑物针对工程水域的通航环境,工程与船舶通航、水域自然条件的相互影响开展具体评估工作,提出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应重点突出以下内容:(1)工程与船舶通航相互影响评估;(2)工程船撞风险评估与分析,提出防止船桥碰撞的措施和建议;(3)工程水域导助航标志配布与分析;(4)安全通航限制条件;(5)必要时,论
20、证桥区水域范围、配套的等让区及应急缓冲区等与拟建工程的匹配性。(6)船舶通航方案及操纵技术,重点分析船舶进出工程水域的通航方案、船舶操纵方案及注意事项。(7)施工期交通组织,重点分析工程水域施工船舶与过往船舶的避让,分析工程施工的碍航性及解决方案,以及工程水域船舶交通组织。2、建设码头、船坞、船台等港口类建筑物(1)施工对通航安全和环境的影响分析重点分析码头施工船舶与航经附近水域其它船舶的相互影响,不同施工船舶之间的相互影响。(2)拟靠泊船型及靠泊能力分析;(3)船舶通航方案及操纵技术重点分析船舶进出港方案、掉头回旋方案、靠离泊操纵方案以及船舶操纵要领。3、建设船闸、水闸、坝、浮桥、升船机等
21、拦海(河)类水工建筑物(1)施工期交通组织重点分析施工期船舶过闸或过坝区的临时通航方案、等待区、应急区等,施工期交通组织方案及策略。(2)船舶通航方案及操纵技术重点分析船舶过闸或过坝区的通航方案及船舶操纵技术。4、建设水下电缆、管道、隧道等穿越类水工建筑物(1)施工期交通组织重点分析施工期附近水域船舶交通组织、习惯航路及临时通航方案。(2)营运期通航安全评估重点分析管线、隧道埋设深度与过往船舶抛锚贯穿量之间的关系,提出禁锚区和管线、隧道保护区设置建议。5、设置海上平台、系船浮筒、浮趸、缆桩、单(多)点系泊装置、养殖网架、人工岛、鱼礁、导管架、测风装置、海上风电工程等孤立类水工建筑物(1)施工期
23、通航安全评估重点分析取(排)水水流对船舶航行的影响;分析滑道、下河坡道使用对过往船舶航行的影响。8、锚地、航道及安全作业区、泊区、抛泥区等港口类工程的设置与建设(1)施工期通航安全评估重点分析施工船舶与生产性船舶的相互影响。(2)营运期通航安全评估重点分析锚地、航道、泊区的使用和交通组织方案。(3)航道轴向、边线、底宽、转点等航道要素与通航安全的关系评估。(4)锚地底质、水深、规模及安全锚泊方案。9、打捞沉船、沉物及海、河采砂作业(1)作业期通航影响分析重点分析自然条件对沉船沉物沉没状态及位置的影响;沉船沉物对未来发展船型船舶通航安全的影响。(2)作业期交通组织重点分析作业区域范围和临时通航方
24、案。(3)作业期通航安全保障重点分析应急设备设施的配备要求,制定消防、防污、搜救等应急预案,及作业现场维护方案。10、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或超大件拖带重点分析拖带方案的合理性和拖带过程的风险程度及安全保障措施。五、附页附页一:有关岸线和水域的位置图、布置图、设计图、规划图等;附页二:有关水上水下活动的各类批文及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审查意见等。附录三通航安全报告编制大纲在水上水下活动完成后业主单位应提交通航安全报告,通航安全报告结构及内容至少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第1章概述描述水上水下活动建设情况,是否与已批准建设方案一致,如发生变更,阐述原因、理由和在初步设计阶段及施工期已解决的主
27、手段。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通航安全核查工作,对维护水上通航安全,规范通航秩序、优化通航环境,不断提高海事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推动我国航运事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通航安全核查工作,结合地区实际创新工作思路和模式,确保核查效果。(二)通航安全核查工作的基本思路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水上通航安全为核心,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通过开展通航安全核查,确保水上水下活动通航设施建设质量,消除通航安全隐患,为港口生产和海上航运营造安全和谐的水上通航环境。(三)通航安全核查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二、严格落实核查基本条件,强化业主单位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水上
37、施工单位、业主单位和经营管理单位等有关通航安全责任主体的管理制度,保障工程建设不同阶段各级通航安全主体的责任落实到位,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护水域环境和通航资源,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关于落实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责任的指导意见。一、关于通航安全主体责任沿海、内河各类水上水下活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业主单位、经营管理单位和组织单位是工程通航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对本单位水上水下活动的通航安全承担责任,并对由
38、于未履行通航安全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沿海、内河各类水上水下活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业主单位、经营管理单位和组织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通航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等事项,把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岗位和每一名员工,形成完整的制度和责任体系,并严格实施。沿海、内河各类水上水下活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业主单位、经营管理单位和组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责任全面负责。沿海、内河各类水上水下活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业主单位、经营管理单位和组织单位的通航安全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物质保障责任:1.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
40、航安全管理;2.定期开展安全检查;3.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七)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1.按规定报告水上交通安全事故;2.及时开展事故应急演练和救援;3.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通航安全责任。二、关于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全面负责工程的建设安全,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证工程的建设安全。(一)在进行工程建设不同阶段的研究时,应充分听取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对通航安全有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在工程立项前应开展通航安全影响论证;认真分析工程建设对水域通航环境及船舶通航安全的永久性影响。经审查,严重影响水域通航环境及船舶通航安全的,应另行选址或重新设计;通过优化设计能
41、够减轻或消除工程建设对水域通航环境及船舶通航安全影响的,应认真落实论证过程中提出的有关意见、建议以及各项安全和防污染保障措施。(二)确保水上交通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三同时”)。涉水工程建设项目水上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应达到以下要求:1.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水上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2.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和财务计划时,应将水上交通安全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概算,同时编报;3.需要报经海事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在报批时,应当同时报送水上交通安全设施设计文件;4.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对水上交通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和检测,对
42、其效果作出评价;5.建设项目预验收时,应同时邀请海事管理机构对水上交通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建设项目竣工前应组织编写通航安全报告,并申请海事管理机构对通航安全报告进行核查;6.涉水工程项目的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的设计负责。(三)建立并不断完善工程项目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管理体系应涵盖工程建设不同阶段涉及的通航安全问题,明确建设、施工、经营管理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指定专人负责与海事管理机构保持联系。联系人应熟悉工程涉及水域及附近的通航环境,具备一定的航海、设计、管理类资历并经过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通航安全管理方面的专门培训。(四)负责保持工程水域良好的通航环境,做好施工期与营运期通航安全维护工作。有关
43、费用一并纳入工程概算和年度预算。(五)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体系,积极落实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责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参与施工作业的船舶、浮动设施应具备的安全标准和条件,在工程招投标后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过程中各项安全保障措施,将施工作业船舶、浮动设施及人员和为施工作业或活动服务的所有船舶纳入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体系,并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通航安全保障措施和防污染措施。未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或者未约定安全管理事项,发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单位的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后果。(六)涉水工程在建设期间对通航安全、防治船舶污染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开展施工期通
44、航安全评估,认真分析工程施工对水域通航环境及船舶通航安全的临时性影响。经评估,严重影响水域通航环境及船舶通航安全的,应重新制定施工方案;通过优化方案能够减轻或消除工程施工对水域通航环境及船舶通航安全影响的,应认真落实评估过程中提出的有关意见、建议以及各项安全和防污染保障措施,并落实施工期通航安全维护费用。涉水工程项目立项期应充分考虑该项目对水上交通和通航环境造成的影响;建设期水上交通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措施不到位的,不能获取“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七)工程施工作业结束后运营前,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涉及通航安全的通航安全报告,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项目通航安全核查。核查中发现存在有碍航行和作业的安
45、全隐患的,海事管理机构将予以暂停或限制其投入使用。三、关于施工单位主体责任(一)负责工程项目施工期的水上水下活动施工安全维护,对施工水域通航安全和施工安全负责。施工单位应制订施工安全保障方案,遵守国家安全作业和防火、防爆、防污染等有关法律法规,落实通航安全评估中提出的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和对策,并做好施工与通航及其他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协调和现场安全维护工作。(二)健全施工船舶安全管理体系。1.施工单位不得雇用在海事管理机构发出的有效“黑名单”内的船舶参与施工。2.施工单位要与为其服务的船舶签订安全责任书,将施工作业船舶和为施工作业服务的所有船舶纳入安全管理体系内进行管理。(三)施工单位应当引导从业
46、人员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拒绝违章作业;组织、鼓励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建议。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积极弘扬企业安全文化,坚持以人为本,把安全生产放在第一位。施工单位应制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施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经费依据有关规定列支。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和考核结果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档案,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参加施工作业。(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参与施工、作业或活动的船舶、浮动设施及人员进行安全管理,不得指使、强令船舶、浮动设施和人员违章操作。(
48、垃圾、船舶垃圾,禁止违章排放船舶污染物、生活污水和其他有害物质;施工完成后,负责清除其遗留在施工作业水域的碍航物体,并对工程水域进行水深扫测。(九)施工及辅助船舶或水上设施应保持处于良好的适航状态,满足施工作业安全要求,按规定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按规定显示号灯号型,配备有效的通信设备,明确专人在指定的频道上守听。施工船严禁超载,施工淤泥必须到指定地点抛卸。(十)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施工作业安全作业区的范围;需要改变的,应当报经海事管理机构重新核准公告。未经批准,与施工作业无关的船舶、设施不得进入施工安全作业区。(十一)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通报施工进度及计划。四、关于业主单位或经营管理单位主体
49、责任(一)负责工程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的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维护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通航安全责任制,制定有关通航安全规章制度(例如通航安全投入及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水上交通安全设施、设备的管理、检修和维护制度),确保本单位通航安全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将该投入纳入本单位全年经费预算。(二)配齐通航安全管理人员。指定专人负责与海事管理机构保持联系。联系人应熟悉工程涉及水域及附近通航环境,具备一定的航海、设计、管理类资历,并经过海事管理机构的专业培训。(三)督促、检查本单位水上水下活动的通航安全工作,认真监控、及时消除水上交通安全事故隐患。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对检查出的问题应立即整改
50、;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和整改计划,限期整改。(四)定期维护工程水域助航专用标志和水域水深,保证专用标志功能的正常发挥和水域的正常水深。无维护能力的,可签订委托维护协议,委托有资质、有能力的专业单位进行维护,有关费用由业主单位或经营管理单位承担。(五)建立各类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时,及时、准确、完整报告事故,有效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配合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制定水上交通事故预防措施并有效执行。(六)业主单位和经营管理单位不一致的,业主单位应及时将经营管理单位的有关信息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五、关于海事监管责任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
51、辖区涉水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业主单位和经营管理单位落实通航安全责任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实施海事行政许可事项。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予以许可。发现未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对已经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许可。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实施严格监管和有效指导,推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要督促和指导涉水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业主单位和经营管理单位制定和落实通航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建立涉水工程施工单位、施工船舶安全诚信制度和奖惩机制。对遵守安全规章制度、积
52、极完善安全管理措施、安全记录良好的施工单位,要予以表扬和支持;对不服从管理以及发生安全事故的施工单位,要严肃处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施工项目要吊销施工单位“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并予以公示。对自觉接受海事监管、安全记录良好的施工船舶,在网上建立“白名单”,可适当延长安全检查周期,实行定期签证;对逃避海事监管、屡教不改、多次违法施工发生水上交通险情的施工船舶,在网上建立“黑名单”并通报有关单位,缩短安全检查周期,实行航次签证,严重的不允许参与施工。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专项监督检查、综合监督检查、联合执法检查以及举报案件查处等监督检查制度,及时督促企业排查事故隐患及做好整改,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的监督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