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地区发展差距现状及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性
我们国家的发展目标为在本世纪中叶建设成为中等发达国家。目前从人均GDP的标准来看,北京、上海、天津、深圳等发展迅速的城市已经达到了中等发达国家水平,而欠发达的中西部城市则与这一水平有很大差距。根据2008年各个省级政府的工作报告,2007年,我国人均GDP最高的地区为上海,人均GDP为66110元(9259美元,以当前汇率7.14:1计算),接近于世界排名第52的智利;排名最靠后的是贵州,人均不到1000美元,相当于排名133位的尼加拉瓜。客观现实表明,今后40年,我国GDP的增长要靠中西部地区的增长来拉动。区域协调发展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在我国区域发展中的具体体现。可以说在我国未来的发展中,区域间协调发展,关系到整体能否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政府政策是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保证
不难看出,区域发展不平衡是今后一个时期必须面对的基本国情。实现区域协调发展,关键在于健全区域互动的长效机制,重点是在发挥市场作用的同时,充分发挥政府的职能,正确制定和及时调整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的区域政策,区域协调发展的机制实际上就是在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上政府政策的选择机制,必须强化中央政府协调地区开发和发展的能力。如果中央控制宏观经济的能力下降,中央财政汲取能力过低,是无力解决地区发展差距问题的。
为缩小东西部差距,我国在2000年开始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对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继续给予财力倾斜,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加速发展。西方发达国家在缩小地区发展差异的过程中,也十分重视国家的干预作用。美国在罗斯福“新政”期间,为解决南部和中西部的结合部地区的发展差距,从规划制定到组织实施,都采取了一系列政府干预;日本在五六十年代经济高速增长时期,针对地区差距扩大问题,中央政府及时制定地区均衡发展政策,采取各个方面的政策措施,缩小地区发展差距。可见,正确的政策是保证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手段。
三、区域协调发展立法是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保证
政策对于区域协调发展固然重要,但如果长期过分倚重政策调整,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则缺乏国家意志和国家强制力方面的体现,不利于政策的贯彻和依法办事。为实现区域协调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重视立法,将正确的区域协调发展政策通过立法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强制执行,使区域协调发展能通过依法办事得到实现。
目前,我国政府已经明确提出了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战略,并制定了一系列相应的政策措施。然而,目前在区域协调发展的立法方面还是空白,同区域协调发展的战略很不适应,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的目标还有很大差距。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看,协调区域规划和发展,都离不开法律的建设和支持。美国西部的开发成功,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从1785年开始,在制定了第一个土地法令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和发展,形成了以“公共土地”政策为中心的一整套西部开发政策,从而在200多年的西部开发和发展中,保持了政策的规范性、稳定性、连续性。到了20世纪60年代起美国又颁布了“区域再开发法令”等法律法规,保证了地区开发的成功。
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过程中,我国政府日益认识到法律制度对于保障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性,逐渐展开了保障区域协调发展的立法工作。区域协调发展法律制度的体系应该主要由区域协调发展纵向调控法律制度、横向合作法律制度、特别区域促进法律制度这三部分构成,包括:区域协调发展规划、财税金融、产业政策、投资等法律制度和横向合作协调机制和市场培育制度两个方面等等。总之,时代的发展已迫切需要建立一个内容系统完整的法律体系以促进我国区域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