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街道防控领导小组,区级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有关文件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内防反弹、外防输入”和“人物并防”的策略部署,贯彻落实省疫情防控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冷链食品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省疫情防控办〔2020〕118号)、《关于开展冷冻冷藏肉品风险排查的通知》(省疫情防控办〔2020〕114号)和市疫情防控办《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口冷链食品新冠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甬防办〔2020〕97号)的工作要求,防止新冠病毒可能借助冷链运输的畜禽肉、水产品(以下统称冷链食品)及其外包装等物品传播蔓延(以下称物防),经区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就常态化做好我区冷链食品物防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扛起“三地一窗口”的职责使命,坚持疫情防控慎终如始,建立健全常态化冷链食品物防工作机制,有效落实人员、物品、场所等各项防控措施,加强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日常监管,确保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
二、工作目标
通过应用1个系统(浙江省冷链食品闭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浙冷链系统),执行4项举措(闭环管理、溯源倒查、滚动推进、强化规范),落实7项工作制度(存量备案制、增量申报制、首站责任制、企业经营承诺制、专人联络制、健康管理制、快惩严处制),建立健全我区冷链食品物防精密智控体系,坚持问题导向,补齐短板弱项,做好精准追溯、日常管理、检测监测、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健全机制等六方面工作,守住不发生冷链食品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三、对进口冷链食品实施精准追溯
(一)落实存量备案制。对2020年5月1日(以海关入境日期为准,下同)以前进口的存量冷链食品实行备案管理,食品生产经营者应通过浙冷链系统进行存量备案。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进行赋码、扫码。(区市场监管局、海曙海关分工负责)
(三)落实首站赋码责任制。辖区食品生产经营者进口冷链食品进入浙江后落地第一站的(以下称首站经营者),负有利用浙冷链系统对进口冷链食品进行赋码的主体责任。首站经营者应加强对系统功能的学习使用,提高赋码效率,不得规避赋码责任。(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海曙海关分工负责)
(四)落实企业经营承诺制。首站经营者、大中型商场超市、生鲜电商、冷库经营者等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填写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对赋码扫码、人员健康、场所消毒等物防工作进行承诺并自觉履行。(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分工负责)
(五)落实专人联络制。根据首站经营者名单,确定专人联络。联络员应当切实履行巡查、指导、报告三项职责,疫情防控期间每周至少巡查联络一次,重点核查企业进出库台账记录、索证索票情况与赋码、扫码情况是否一致。(区市场监管局负责)
四、加强冷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日常管理
(一)排查冷库底数。对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超市、餐饮服务单位的自建自备冷库,以及提供冷冻冷藏贮存服务业务的第三方冷库进行全面摸底建档,重点检查是否具备合法经营资质文件,第三方冷库是否按规定备案。同时,对本辖区储存政府储备商品的冷库进行全面摸排,检查是否具备合法经营资质文件。(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分工负责)
(三)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如实记录并保存食品及原料进货查验、出厂检验、食品销售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生产经营进口的肉类、水产品及制品应当依法具有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其中生猪产品必须具有“两证一报告”,禽肉产品必须具有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肉类加工企业除了索票索证和进货查验记录外,进口畜禽肉类食品应当具备《核酸检测合格证明》方可入厂生产。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以及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肉及水产品。储存政府储备商品的冷库要建立冷链食品质量追溯体系,确保储备食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可以快速启动追溯程序。(区市场监管局、海曙海关分工负责)
(四)严格管控食品生产经营过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原料采购、屠宰分割、贮存运输、产品交接等过程中,应当做好进口冷链食品原料风险排查,落实生产经营环境和设施的卫生消毒制度,严格执行食品企业卫生规范、食品冷链管理等要求,定期对生产经营场所、食品外包装开展清洁消毒。(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局分工负责)
(五)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安全防护。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及消毒方法的原理和操作规程,加强各环节从业人员的个人防护,特别是手部卫生,防止加工环境与从业人员产生交叉污染。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做好上岗前健康检查、缺勤人员健康状况追踪和异常情况应急处置报告工作。冷链食品运输企业要按要求做好从业人员防护工作,降低通过道路货物运输传播新冠病毒的风险。(区卫生健康局、区经信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交通局负责)
五、开展新冠病毒和食品安全“双检测”工作
(二)做好食品安全检测工作。在开展新冠病毒采样的同时,结合年度食品安全抽检计划,加大抽检力度,统筹开展冷链食品
监督抽检。对于抽检不合格的产品,严格依法核查处置。(区市场监管局负责)
六、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二)科学妥善处置。对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的样品,按要求统一送至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病毒分离培养、基因测序等分析工作;对核酸检测呈阳性的食品,按照《新冠病毒核酸阳性食品处置指南》在48小时之内处置到位;对核酸检测呈阳性的环境,应当立即采取消杀等应急处置措施;对可能接触检测呈阳性物品和环境的人员及时进行核酸检测和健康筛查;对检测呈阳性人员立即转送至定点医院隔离治疗,并立即开展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区市场监管局配合)
(三)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区级冷链食品阳性样本处置应急预案及处置体系,明确操作程序和响应流程,落实责任到人,并适时组织演练。指导督促冷链食品大型生产经营单位建立相应的“人物并防”应急预案。(区疫情防控冷链食品物防专班负责)
七、严格落实各项日常防控措施
(一)明确标准规范。落实健康管理制,参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发布的《农贸(集贸)市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指南》等系列防控指南,以及《海鲜类加工企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指南》等省级有关物防工作标准,督促屠宰场所、农批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食品冷库、以冷链食品为原料的食品生产企业和餐饮单位、冷链食品运输企业等重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场所制(修)订防控标准规范并严格执行。(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分工负责)
(三)落实快惩严处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加大冷链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冷链食品闭环管理的通知》(浙市监函〔2020〕144号)要求,对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区市场监管局负责)
八、构建完善物防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专班工作机制。切实发挥区疫情防控冷链食品物防专班作用,明确区经信、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发改、大数据管理、海关等单位的工作职责,定期召开专班工作会议加强沟通交流,实现数据互通共享,形成工作合力。
(二)建立健全投入保障机制。加强资金投入,物防工作所需检测经费、防护用品、人员补贴等资金由区财政按规定保障。加强力量投入,统筹人员调配,组织专业培训,做好科普宣传,确保物防工作落实到位。
附件:1.海曙区冷链食品常态化疫情防控部门职责清单
2.农贸(集贸)市场新型冠状病毒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3.新冠病毒核酸阳性食品处置指南
4.农贸(集贸)市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指南
5.海鲜类加工企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指南
6.肉类加工企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南
宁波市海曙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0年9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海曙区冷链食品常态化疫情防控部门职责清单
序号
工作职责
牵头部门
责任部门
(按职责分工负责)
一、对进口冷链食品实施精准追溯
1
督促落实存量冷链食品备案制。
区市场监管局
海曙海关
2
督促落实增量冷链食品申报制。
3
督促指导落实首站赋码责任制。
4
督促大中型商场超市、生鲜电商、储存政府储备商品的冷库落实经营承诺制。
区商务局发通知,区市场监管局日常检查
/
5
督促首站经营者、非储存政府储备商品冷库经营者落实经营承诺制。
6
落实首站经营者专人联络制。
二、加强冷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日常管理
7
排查储存政府储备商品的冷库底数。
区商务局
8
排查非储存政府储备商品冷库底数。
9
督促冷库落实贮存环境、食品外包装清洁消杀。
10
督促冷链食品运输企业落实车辆、食品冷藏箱消毒。
区交通局
11
指导冷链食品贮存运输环境、食品外包装清洁消杀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
12
督促冷链食品运输企业冷链设备设施正常运行。
13
督促冷库落实贮存条件。
14
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执行进货查验制度。
15
督促储存政府储备商品的冷库建立冷链食品质量追溯体系。
16
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进口冷链食品原料风险排查、生产经营过程管控和清洁消毒。
17
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清洁消毒。
18
督促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从业人员安全防护。
区经信局
19
督促食品经营企业、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食品从业人员安全防护。
20
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21
督促冷链食品运输企业落实从业人员防护工作。
22
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从业人员安全防护。
三、开展新冠病毒和食品安全“双检测”工作
23
开展重点场所的物、人、环境新冠病毒检测。
区经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配合
24
开展冷链食品安全检测。
四、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5
新冠病毒检测阳性溯源倒查。
区市场监管局、海曙海关分工负责
26
新冠病毒检测阳性处置。
区市场监管局配合
27
建立健全区级冷链食品阳性处置应急预案。
区疫情防控冷链食品物防专班
五、严格落实各项日常防控措施
28
督促屠宰场所制(修)订并落实防控标准规范。
区农业农村局
29
督促农批市场、农贸市场、超市、食品冷库、以冷链食品为原料的食品生产企业和餐饮单位按照防控标准规范落实防控措施。
30
督促冷链食品运输企业按照防控标准规范落实防控措施。
31
定期开展农批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餐饮服务单位和食品冷库的监督检查。
32
落实冷链食品安全快惩严处制度。
附件2
农贸(集贸)市场新型冠状病毒环境监测
技术规范
农贸(集贸)市场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重点场所,加强对农贸(集贸)市场新冠病毒环境监测,对于深入开展病毒溯源和疫情防控意义重大。为科学规范指导开展农贸(集贸)市场新冠病毒环境监测工作,特制定本技术规范。
一、监测对象
监测重点为具备区域辐射能力的大型农贸(集贸)市场,特别是包括冷冻、冷藏功能的肉类和海鲜水产交易摊位,或者存在潮湿、密闭空间的市场。
二、监测内容
(一)市场内重点摊位的设施、用具表面病毒检测。重点对摊位台面、面板、地面、把手,以及各种制作和使用器具等表面,包括脱毛或切割机械、刀具等,采集拭子样本。
(二)市场内重点摊位从业人员咽拭子、衣物表面、手部病毒检测。对处于工作状态的从业人员手部表面,采集拭子样本。
(三)市场内重点摊位存放食品的冰箱、冷藏柜内部表面病毒检测。对储藏食物过程中经常触及的冰箱、冷藏柜内表面,采集拭子样本。
(四)市场内销售的肉、禽类和海鲜水产类食品的病毒检测。对市场内销售的食品应当按照无包装食品和有包装食品加以区分,其中有包装类食品重点是需要冷藏运输的肉、禽类和海鲜水产类食品,采集拭子样本。
(六)市场内公共空间中人员接触较多的部位,包括主要进出口的电梯按钮、楼梯扶手、门把手表面,茶水间、卫生间等公用设备设施表面,潮湿的公共通道和卫生间地面、墩布池等采集拭子样本。
(七)市场内经常性跨区域移动的工具或物品,包括垃圾车、垃圾桶、墩布等清洁工具,转运物品的拖车等,采集拭子样本。
(八)市场内工作人员聚集、通风不良的环境,包括办公室、工具间、休息间、局部交易环境等环境拭子及气溶胶样本。
三、样本采样
(一)样本要求
1.从业人员咽拭子、手部、衣物和其他物体表面拭子样本。要求用病毒采样管中的病毒保存液,充分浸润采样棉签后,对拟采集的手部或物体(包括公共通道的地面)的表面重复涂抹、涮洗3次以上。同时要满足对采样对象表面,进行多点分布式采样。
2.食品表面拭子样本。食品样本不可直接进行采集,应当首先将拟采集的食品小心分离,并存放于洁净采样袋后,再进行拭子样本的采集。要求用病毒采样管中的病毒保存液,充分浸润采样棉签后,对拟采集食物样本的表面重复涂抹、涮洗3次以上。同时要满足对样本表面,进行多点分布式采样。
3.污水样本。按照市场内排水系统分布情况,选取2-3处污水采样位置,重点为内部管网汇集处、水流方向的下游或与市政管网的连接处。采集拭子样本要求,用采样棉签浸入污水中,使其吸附污水并在采样管中涮洗3次以上。采集污水样本要求:用聚乙烯塑料瓶收集30mL-500mL污水水样;大于500mL体积的污水采集可以使用聚乙烯塑料桶或现场水样专用富集设备。同时要满足对污水采样位置,进行多点分布式采样。
4.动物样本。对于活体动物,可分别用采样棉签采集其体表拭子、口咽拭子和肛拭子,也可以采集其排泄物或分泌物样本,并在记录单上进行相应记录。对于已经过剥皮等处理的动物样本,分别用棉签采集其体表和体腔拭子样本,要求用病毒采样管中的病毒保存液,充分浸润采样棉签后,对拟采集食物样本的表面重复涂抹、涮洗3次以上。同时要满足对样本表面进行多点分布式采样。
5.其他器具。笼具或鱼缸等装运、养殖动物的容器,需首先观察或了解该容器具体存放、养殖过的动物类型,采集容器内壁拭子样本或内容物液体样本。
6.人员聚集、通风不良的局部交易区域、办公室、休息间等环境采集气溶胶样本。
(二)采样方法
1.采样周期。对重点大型集贸市场(特别是销售生鲜类产品的市场)按照1次/周,对其余需要监测的集贸市场按照1次/月的频次进行病毒监测。
2.采样实施。现场采样由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参与完成,采样时应当穿戴防护服、防护口罩、鞋套和医用一次性手套。采样过程需开启现场采样视频记录设备。
3.采样装备。病毒采样箱、病毒采样管、气溶胶采集器、样品记录单、手消设备、洁净采样袋、冰袋、高危险生物样本转运箱和生物安全垃圾袋等。
6.样品转运。采集样品连同采样记录单应当在24小时内运送至当地指定的病毒监测机构进行检测,样本建议冷藏存放于高危险生物样本转运箱中,并由专人、专车进行转运。
四、检测
(一)样本分装和保存
1.样本分装。标本采集后应当在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的生物安全柜内分装,但个人防护装备参照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的防护要求。所有采集的环境标本应当分装到大小适合的带螺旋盖内有垫圈、耐冷冻的样本采集管里,按照1000ul/管进行分装。容器(采集管)外注明样本编号、种类及采样日期。用于后续核酸提取和病毒分离等实验室检测工作。
2.样本保存。用于病毒分离和核酸检测的标本应当尽快进行检测,能在24小时内检测的标本可置于4℃保存;24小时内无法检测的标本则应当置于-70℃或以下保存(如无-70℃保存条件,则于-20℃冰箱暂存)。
(二)污水水样前期处理
使用离心技术去除污水中杂质。先打开低温离心机,待温度降至4℃左右,建议4654离心力离心30分钟,取上清。再使用膜吸附技术或超滤技术进行上清液的浓缩。
(三)核酸提取
(四)实时荧光定量PCR
五、实验室生物安全
附件3
新冠病毒核酸阳性食品处置指南
一、食品无害化处理
(一)新冠病毒核酸阳性食品和外包装用有效氯1000mg/L-2
000mg/L的含氯消毒剂进行喷洒或浸泡消毒30分钟后,装入双层黄色医疗废物收集袋,按感染性废物处理。冷藏食品消毒处理前,需消防部门对冷库、冰箱、冰柜的电路、电源进行安全检测,确保不发生火灾等安全事故。由专业运输车辆运送到指定地点,按照感染性废物处理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可用压力蒸汽灭菌或焚烧。
1.如为本地污染,其他地区同批次食品无需处理;
2.如为食品源头污染,则同批次食品均需按照污染食品处理;
以下处理措施可供参考:
(1)加大其他地区同批次食品的抽检,按抽检结果进行处理;
(2)同批次食品均按照污染食品处理;
(3)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同批次食品加热处理后限定使用,如在严格防护和规范操作的前提下做成熟食在规定场所使用等。
二、环境消毒
食品清理后,应当及时对原存放环境进行消毒。有肉眼可见污染物时,应当先完全清除污染物再消毒;无肉眼可见污染物时,可用有效氯1000mg/L的含氯消毒剂喷洒消毒。冰箱、冷库等低温设备设施,消毒前应当断电恢复至室温,再用有效氯1000mg/L-2000mg/L的含氯消毒剂喷洒或擦拭。
三、人员防护
工作人员在转运食品时,应当做好个人防护。建议穿戴工作服、一次性工作帽、一次性手套、防护服、KN95/N95及以上颗粒物防护口罩或医用防护口罩、防护面屏或护目镜、工作鞋或胶靴、防水靴套等。处理过程中应当加强手卫生,可选用速干手消毒剂或其他有效的手消毒剂进行手消毒。手部有明显污染物时,应当在流动水下用洗手液(或肥皂)洗手,然后再进行手消毒;无明显污染物时,可直接用手消毒剂揉搓双手。
四、运输车辆
五、注意事项
附件4
农贸(集贸)市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指南
一、日常卫生管理制度
1.健全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市场开办者要建立市场环境卫生和保洁工作制度,配备充足保洁人员,落实环境清洁、消毒、通风等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做好口罩、洗手液、消毒剂等防疫防护物资储备。
2.坚持人员健康监测制度。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每日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登记,发现从业人员出现发热、咳嗽等可疑症状,应当督促及时就医。
3.实施分类卫生管理制度。市场内实行分区经营,生熟分开、干湿分开。对存在活禽宰杀的乡村露天集市,加强环境卫生整治。中高风险地区暂停活禽交易。
5.落实全日制保洁制度。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作为环境卫生和秩序维护责任人,共同维护环境整洁,市场统一组织各门面、铺面、摊位经营者每日做好环境卫生清洁和消毒工作。每个摊位每日进行彻底卫生清理,及时清除卫生死角,并做好清洁消毒记录。
6.建立卫生宣传制度。充分利用市场内广播、电子屏和宣传栏等,宣传传染病疫情防控和健康防护知识,确保每个市场环境卫生制度上墙。倡导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勤洗手、戴口罩等卫生行为和习惯,共同营造文明、健康的经营购物环境。
二、环境卫生设施要求
7.室内空气流通。在温度适宜时,尽量采用自然通风,或使用排气扇加强空气流通。如使用集中空调,应当以最大新风量运行,定期对送风口和回风口等设备和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更换。
8.厕所卫生管理。加强厕所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流通,有条件的安装机械排风装置(排风扇)。蹲位设置应当满足人员流量需要,避免排队等候聚集。设置专人保洁,增加地面及卫生洁具的清洁消毒频次,对外溢污物及时清理,保证排污管道畅通。保持卫生间地漏有效水封,防止有害气体或气溶胶溢出。厕所内严禁吸烟。配备足够的洗手设施,有条件时可配备洗手液。对于非水冲式厕所,及时清运粪便,并做好无害化处理。
9.垃圾收集清理。市场内应当配备果壳箱、垃圾桶等卫生设施,保持清洁,定期消毒。配备专用加盖的废弃口罩收集筒(箱)。市场应当设立集中、规范的密闭垃圾站(房),垃圾全部实行袋装化、桶装化,做到“日产日清”。清运过程中应当采用密闭化运输,不污染道路和周围环境。
11.病媒生物防制。安装防蚊防蝇装置,堵洞抹缝、处理管井防鼠,及时清理积水、垃圾、杂物,对垃圾堆放地、污染物处理场所进行灭蟑灭鼠。
12.手卫生设施和用品。市场出入口处应当配备速干手消毒剂,张贴明显洗手提示,有条件时可配备感应式手消毒设备,或配备洗手设施,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三、公共区域卫生要求
13.公共区域环境。各类公共设施和区域有明确、完整的名称标识。地面硬化、干燥、防滑、易于冲洗、排水通畅。市场的人流、物流、车流应当畅通有序,安全通道不应堆放杂物。
14.公共物体表面。门把手、电梯按键、扶梯把手、称量工具等高频接触物体表面,每天定期清洁消毒。地面和可能被污染的墙壁等表面可用含氯消毒剂喷洒或擦拭消毒。中高风险地区应当增加清洁消毒频次。拖布和抹布等保洁用品应当专区专用,避免交叉感染,使用后及时清洗干净,定期消毒处理。
16.重点区域卫生。禽畜肉区、水产区、熟食区应当有自来水龙头,有洗槽、排水沟和下水道,地面平整,全面硬化。经销活禽的应当有固定金属笼架和水冲式设施。活鱼交易与宰杀分离,水产品交易区与分割加工区分离,均实施物理隔离。每批宰杀结束后,应当冲洗场地一次,保持卫生整洁,产生的垃圾应当及时处理。水池内无污物积存、残留,水龙头保持清洁。
四、销售区卫生要求
17.摊位、档口保洁。摊位经营者应当履行“一日一清洁”等要求。市场开办者对批发档口进行集中统一清洁消毒。维护好门前公共设施的完好整洁。场内经营者在专业人士指导和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每天营业后进行全面清洁消毒,并做好记录,做到地面无污物、无污水等,下水道畅通,定时冲洗,排水沟内清洁,无积存淤泥、污物。中高风险地区,应当适当增加消毒频率。
18.物品分类管理。摊位内鲜、活、生、熟、干、湿商品相对集中,分开陈列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有防蝇、防尘橱(罩)和专用柜台,生熟分开,货款分开。
19.加工工具清洁消毒。砧板、刀、剪刀、刮鳞器、绞肉机、锯(切)骨机、称量工具及盛装容器等,保持清洁卫生。每次使用后用清水冲洗干净,晾干备用。必要时进行全面消毒。
20.冰箱(柜)卫生。保持冰箱(柜)外表面清洁,定期清理冰箱(柜)内部。清理时将冰箱(柜)内物品清空,断电、恢复至室温,冰箱内表面可用医用酒精或2000mg/L季铵盐类消毒剂擦拭消毒,作用30分钟后,用清水擦净。
五、个人健康防护要求
(一)从业人员
21.每日进行自我健康监测。上岗前确保身体状况良好,并向市场开办者报告健康状况信息,主动接受市场的体温检测,若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立即报告,并及时就医。
22.做好个人防护。从业人员工作期间佩戴口罩、手套和着工作服上岗。禽畜肉类和熟食区还应当佩戴工作帽。口罩或手套弄湿或弄脏后,及时更换。工作服保持干净整洁,定期清洗,必要时消毒。生鲜宰杀等特殊摊位的经营者除工作服外,按防护要求需穿戴防水围裙、橡胶手套等。
24.加强手卫生。在处理和摆放水产品、肉类、熟食品、果蔬等货品时,或双手触碰过货架、扶手等公用物体等情况下,要及时用洗手液或肥皂在流动水下洗手,或用速干手消毒剂揉搓双手。
(二)顾客
25.做好健康监测。在市场入口处主动接受体温检测,体温正常者方可进入。若出现发热等可疑症状,应当及时就医。
26.做好个人防护。在低风险地区农(集)贸市场内应当随身携带口罩,在人多的摊位和难以保持1米以上间距的摊位购物时,应当佩戴口罩。中高风险地区顾客进入市场应当全程佩戴口罩,挑选商品时建议佩戴手套。优先采用扫码付费方式结账。
27.加强个人卫生。避免用手触摸口、眼、鼻,打喷嚏、咳嗽时用纸巾遮住口鼻或采用肘臂遮挡等。尽量减少触碰门把手、货架、摊位等公共物品表面,触摸后需及时进行手卫生。离开市场后应当及时进行手卫生。有条件时,可随身携带速干手消毒剂。
六、应急处置
28.污染物处置。市场内有呕吐物、排泄物及分泌物等污染物时,可用一次性吸水材料(如纱布、抹布等)沾取5000mg/L-100
00mg/L含氯消毒剂小心移除。地面用1000mg/L含氯消毒剂擦拭被污染表面及其周围可能污染的表面。处理污染物时应当佩戴手套和口罩,处理完毕后及时进行手卫生。
附件5
海鲜类加工企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指南
一、管理要求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围绕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制定专门的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应急处置预案和工作制度,包括组织领导体系、责任分工、排查制度、日常管控、后勤保障、应急处置等并严格落实。
(二)做好物资保障工作。企业应当设立测温点和临时隔离点,结合应急方案储备足够数量的疫情防控物资,包括口罩、手套、防护服、消毒设备及用品、非接触式体温计等。
二、人员管控要求
(一)建立上岗员工健康卡制度。企业要做好员工近期行程及健康状况登记,建立上岗员工健康卡,掌握企业员工流动情况及健康状况。
(二)加强日常健康监测。加强人员出入管理和健康监测,建立全体员工健康状况台账和风险接触信息报告制度,设置测温点,落实登记、测温、消毒、查验健康码等防控措施,实行浙江“健康码”绿码上岗制。
(三)加强外来人员登记与管理。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外来人员进入,确需进入厂区的,需询问单位、健康状况、接触疫情发生地区人员等情况,通过登记、测温、消毒、查验“健康码”等措施并佩戴口罩后方可入厂。车辆进出时,门卫值班员、工作人员与车辆、司机应当避免不必要的接触。企业若有加工、贮存除海鲜类产品外的其他类型产品,建议应严格区分功能区域,控制人员的交叉接触。
三、重点环节和重点场所防控要求
(二)生产过程防护。落实收货区、冷库贮存区、拆包间、分割车间、加工车间、包装车间、化验室等重点场所的各项防护措施。
1.收货区
进口海鲜类产品原料应具有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按国家有关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收货检验。
2.冷库贮存区
3.拆包间、分割车间、加工车间
(1)作业人员进入车间需更换工作衣、鞋,走过消毒池,用消毒液洗手后入场。
(2)每班工作结束后必须彻底清洗加工场地的地面、墙壁、排水沟,然后使用500mg/L-1000mg/L的含氯消毒剂充分喷洒或擦拭消毒,再用清水冲洗干净。
(3)车间内的设备、工器具、操作台等物体表面应当每班用500mg/L-1000mg/L的含氯消毒剂充分喷洒或擦拭消毒,消毒作用30分钟。可移动的设备,如工作台、砧板,清洗时要将表面的残留物彻底清除;不可移动的设备,应清除干净后用消毒液喷洒消毒,再彻底洗净。
(4)拆包区域应严格与其他功能性车间物理分隔,拆除包装物应立即清理并对环境进行消毒。
4.包装车间
(1)作业人员进入包装车间需更换工作衣、鞋,走过消毒池,用消毒液洗手后入场。
(2)包装车间每天工作完毕后,用无腐蚀性的消毒剂对作业环境进行消毒。
5.化验室
(1)化验室应当有防潮、防蝇、防尘的设备。墙面、地面应当定期清扫消毒。
(2)化验室的空调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清洗、消毒,确保运行清洁安全。
(三)公共区域防控
2.就餐管理。员工食堂应当设置洗手设施和配备消毒用品,采取错峰用餐、分散就餐等措施,减少人员聚集,用餐时避免面对面就坐,避免交谈。
3.宿舍管理。员工集体宿舍应当严控入住人数,原则上每间不超过6人。宿舍应当设置可开启窗户,定时通风,每日至少开窗通风2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对通风不畅的宿舍应当安装排风扇等机械通风设备。盥洗室配设洗手池和消毒用品,定时清洁和消毒。
四、个体防护要求
针对检验收货人员、加工人员、包装人员、低温环境工作人员、外围工作人员岗位工种需求配发个体防护用品。从业人员在岗时应当根据岗位需要正确穿戴口罩、手套、工作服等,做好个人防护。
(一)检验收货人员。检验检疫人员上岗前应当穿戴好工作服、手套、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胶靴等。
(二)加工人员。加工人员进入车间前应当穿戴好相应的职业防护用品。生产结束后,人员应当采用有效浓度的消毒液对设备、工器具、场地等进行清洗、消毒;加工车间员工工衣应当和其他区域员工工衣分开清洗、消毒。
(三)包装人员。包装人员进入车间前应当穿戴好相应的职业防护用品。进入车间和生产结束均需按照流程进行洗手消毒和鞋靴的清洗、消毒。
(四)低温环境工作人员。低温环境工作人员进入车间前应当穿戴工作帽、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根据岗位需求穿戴相应的工作衣裤。冷冻、冷藏车间的人员进入工作区时应当穿戴有防护耳朵的棉帽、棉服和棉鞋,并佩戴手套。
(五)外来人员。配送、转运海鲜类产品或其他冷藏冷冻产品的非本厂员工一律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或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人员活动应有固定区域,不得擅自离开。
(六)减少员工的密切接触。合理安排员工的作业班次,降低加工车间清洗、分割、包装等作业工序的员工密度,员工之间原则上保持至少1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五、异常情况处置与报告
(一)核酸检测阳性样品的处置措施
(二)员工出现异常状况的应急处置。
1.企业应当设立相对独立的临时隔离点,员工出现可疑症状时,立即做好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及时转移至临时隔离点进行观察,并就近转送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其他医疗机构进行相应处置。员工排查发现为密切接触者时,企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配合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按要求封闭其所在工作场所及员工宿舍等生活场所,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同时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对其活动场所及使用物品进行消毒。
2.企业一旦出现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必须实施“内防扩散、外防输出”的防控措施,配合疾控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疫点消毒,对该员工作业的工作场所及其加工的产品类进行采样核酸检测。根据疫情严重程度,暂时关闭工作场所,待疫情得到控制后再恢复生产。
附件6
肉类加工企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南
一、组织保障和制度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肉类加工企业应当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疫情防控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肉类加工企业应当围绕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制订专门的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应急处置预案和工作制度,包括组织领导体系、责任分工、排查制度、日常管控、后勤保障、应急处置等,并按要求严格落实。
(三)做好物资保障工作。肉类加工企业应当设立企业测温点和临时隔离点,结合应急方案储备足够数量的疫情防控物资,包括口罩、手套、消毒设备及用品、非接触式体温计等。
(一)建立上岗员工健康卡制度。企业要做好新进员工近期行程及健康状况登记,建立上岗员工健康卡,切实掌握企业员工流动及健康情况。鼓励新进员工上岗前自愿接受核酸检测。
(二)加强日常健康监测。肉类加工企业应当加强人员出入管理和健康监测,建立全体员工健康状况台账和风险接触信息报告制度,设置测温点,落实登记、测温、消毒、查验健康码等防控措施,实行“绿码”上岗制。
(三)加强外来人员登记与管理。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外来人员进入,确需进入厂区的,需询问单位、健康状况、接触疫情发生地区人员等情况,通过登记、测温、消毒、查验健康码等措施并佩戴口罩后方可入厂。车辆进出时,门卫值班员、工作人员和司机应当避免不必要的接触。
(一)源头管控
(二)通风换气
普通厂房优先选择自然通风,如条件不具备可辅以机械通风。密闭厂房应当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和空调系统供风安全,采用全新风模式,关闭回风系统,确保人均新风量≥30m3/h。空调通风系统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清洗、消毒,确保运行清洁安全。
(三)生产过程防护
1.饲养车间
(1)作业人员进入饲养车间需更换工作衣、鞋,走过消毒池,用消毒液洗手后入场。
(2)动物运输车辆进厂应当使用500-1000mg/L的含氯消毒液进行充分喷洒消毒,消毒作用30分钟。动物卸车台应当进行清洗消毒;卸车完毕,车辆经冲洗、喷雾消毒后方可离场。
(3)圈舍的通道、地面、墙面应当定期用1000mg/L的含氯消毒剂充分喷洒或擦拭消毒,消毒作用30分钟,后用清水冲洗干净。圈舍附近应有粪便集中储存设施,并及时清除。
(4)生病畜禽的运送应当备有不渗水密闭的专用运输工具,车间进出口处应有消毒池,排出的污水应当加入消毒药物处理。
2.屠宰车间
(1)供宰动物应来自非疫区,并具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按国家有关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宰前检验。
(2)作业人员进入屠宰车间需更换工作衣、鞋,走过消毒池,用消毒液洗手后入场。
(3)动物宰杀后放血处应当装有冷、热水刀具消毒器和洗手池,进行刀具消毒并洗手。
(4)屠宰车间每天屠宰完毕清洗后,用无腐蚀性的消毒剂对作业环境和设备进行消毒。
(5)兽医卫检员专用刀(钩)具,生产前后须用500-1000mg/L的含氯消毒剂充分喷洒或擦拭消毒。
3.分割肉车间
(1)作业人员进入分割肉车间需更换工作衣、鞋,走过消毒池,用消毒液洗手后入场。
(2)每班工作结束后必须彻底清洗加工场地的地面、墙壁、排水沟,然后使用1000mg/L的含氯消毒剂充分喷洒或擦拭消毒,再用清水冲洗干净。
(3)分割肉车间内的设备、工器具、操作台等物体表面应当每班用1000mg/L的含氯消毒剂充分喷洒或擦拭消毒,消毒作用30分钟。可移动的设备,如工作台、砧板,清洗时要将表面的肉屑用钢刷清除;不可移动的设备,如绞肉机、切片机、搅拌机、包装机、锯(切)骨机等要将表面的肉屑清除干净;然后用消毒液喷洒消毒,再彻底洗净。
5.冷库
6.化验室
(四)公共区域防控
2.就餐管理。员工食堂应当设置洗手设施和配备消毒用品,采取错峰用餐、分散就餐等措施,减少人员聚集,用餐时避免面对面就坐,避免与人交谈。
3.宿舍管理。员工集体宿舍应当严控入住人数,原则上每间不超过6人。宿舍应当设置可开启窗户,定时通风,每日至少开窗通风2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对通风不畅的宿舍应当安装排风扇等机械通风设备。盥洗室配设洗手池和消毒用品,定时清洁。
(五)环境定期监测
加强重点场所风险排查,开展环境中核酸的定期监测工作,建立环境定期核酸检测档案。中风险和高风险地区肉类加工企业应当每天在屠宰车间、分割肉车间、包装车间采集各5份环境标本进行核酸检测。低风险地区肉类加工企业应当每周至少进行一次采样监测。
四、个体防护
从业人员在岗时应当根据岗位需要正确佩戴口罩、手套等,做好个人防护。
(一)检验检疫人员。检验检疫人员上岗前应当穿戴好工作服、手套、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防护镜、胶靴等。
(二)待宰区工作人员。待宰区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穿戴好工作服、手套、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面屏或护目镜、胶靴等。工作过程中应当避免直接接触动物的血液和体液。参与急宰的工作人员完成急宰工作后应当彻底洗手、消毒。工作结束后,应当做好衣服和器械的清洗、消毒。
(三)屠宰工作人员。屠宰工作人员进入屠宰车间前应当穿戴好工作帽、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面屏、手套、工作服、胶靴等防护用品。放血工人和与水接触较多的工人应当穿防水的衣裤。屠宰技术人员不得徒手操作。工作结束后,人员应当采用有效浓度的消毒液对设备、工器具、场地等进行消毒。工衣统一收集、清洗、消毒。
(四)分割加工人员。分割加工人员进入车间前应当穿戴工作帽、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面屏、手套、工作服和胶靴,根据岗位需求穿戴相应的围裙和雨衣。生产结束后,人员应当采用有效浓度的消毒液对设备、工器具、场地等进行清洗、消毒;人员应当洗澡后离开车间。分割车间员工工衣应当和其他区域员工工衣分开清洗、消毒。
(五)包装和副产品处理人员。包装和副产品处理人员进入车间应当穿戴工作帽、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面屏、手套、工作服、防水围裙、防水套袖和防潮防滑的胶靴。进入车间和生产结束均需按照流程进行洗手消毒和鞋靴的清洗、消毒,生产结束后洗澡离开车间。
(六)低温环境工作人员的防护。低温环境工作人员进入车间前应当穿戴工作帽、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面屏、手套、工作服和胶靴,根据岗位需求穿戴相应的围裙和雨衣。冷冻、冷藏车间的人员进入工作区时应当穿戴有防护耳朵的棉帽、棉服和棉鞋,并佩戴手套。
(七)外围工作人员的防护。维修、制冷、配电、污水处理及无害化处理等岗位工作人员进入工作岗位前应当穿戴适宜的工作服、工帽、工鞋及其他要求佩戴的个体防护用品,并保持佩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
(八)减少员工的密切接触。合理安排员工的作业班次,降低加工车间分割、切片、挑拣、清洗、包装等作业工序的员工密度,2名员工之间应当保持至少1米的安全距离。
(二)员工出现异常状况的应急处置
1.企业应当设立隔离观察区域,员工出现可疑症状或排查发现为密切接触者时,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合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或居家医学观察,并按要求封闭其所在工作场所以及员工宿舍等生活场所,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同时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对其活动场所及使用物品进行消毒。
2.企业一旦发现病例,必须实施内防扩散、外防输出的防控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疫点消毒等工作,并对该员工作业的工作场所及其加工的禽肉类进行采样和核酸检测。根据疫情严重程度,暂时关闭工作场所,待疫情得到控制后再恢复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