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网主要针对欧盟有机产品法规中加严的内容进行解读,希望对出口有机产品至欧盟国家的企业提供指导。
1拒绝“水培”
新法规要求有机农作物(除了自然生长在水中的农作物)应生长在土壤中。而水培生产(Hydroponicproduction)是一种仅在营养液或添加营养液的惰性介质中生根的非自然生长的方法。
但是,以下的有机产品的生产可以进行水培:
(1)发芽种子的生产;
(2)以盆栽的形式销售给消费者的观赏植物和草药的生产;
(3)为了促进植物早期生长阶段的有机生产,也应允许在容器中种植幼苗或移植。
2避免化学农药或合成肥料的污染
3加强官方控制机制
新的法规建立了一个新的基于风险的检查机制,该检查机制适用于整个有机供应链中。该检查机制要求欧盟成员国的主管当局每年对企业进行一次检查,如果一个生产企业/零售商连续三年通过检查,检查将改为每隔一年进行一次。
4淘汰“等效认证”
为预防欧盟有机产品的欺诈,欧盟将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来预防这一措施。新法规规定从第三国进口的有机产品必须符合欧盟的有机产品标准,并且指出将逐步淘汰(EC)No834/2007认可的第三国“等效认证(Equivalence)”的产品。当然这一淘汰措施将会有5年的过渡期,将于2025年12月31日截止。
目前现行有效的有机产品法规(EC)No834/2007规定欧盟有机产品的认证包括“等效认证”和“完全认证”。“等效认证”的标准将参照国际食品法典的标准(CAC/GL32-1999)来实行;“完全认证”的产品则意味着百分之百地符合欧盟有关有机食品的法律法规。同时,“完全认证”的操作方式也与欧盟有机产品认证的操作方式完全相同。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