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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的留言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食品安全法》第35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食品安全法》第36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57条规定,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三、您留言中提及的“风干淡水鱼”经过腌制处理,不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57条规定,不能作为食用农产品上市销售。您留言中提及“初处理后,进行了腌制,再晒干和自然风吹干”的加工过程似应属于食品生产加工行为,建议办理食品生产许可或食品加工小作坊备案。您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做进一步咨询。
留言日期:2023-07-07
问:重庆中小学食堂可以售卖冲调豆浆嘛?
答:您好!您关于“中小学食堂可以售卖冲调豆浆嘛?”留言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根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中小学、幼儿园集中用餐不得制售的高风险食品目录。关于您留言提出的中小学食堂是否可以售卖冲调豆浆,请您结合具体案例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咨询。如您所在地区对中小学食堂售卖冲调豆浆未作出限制性规定,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规范加工制作过程,确保食品安全。感谢您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