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址考量因素:食品工厂的选址**关重要,因为其周边环境与食品安全紧密相连。在进行选址时,必须充分顾及来自外部环境的各类有毒有害因素对食品生产活动可能产生的影响,像工业废水、废气、农业投入品、粉尘、放射性物质以及虫害等等。倘若工厂周边不可避免地存在这类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因素,那么就应当从硬件设施配备以及软件管理措施这两方面着手,考虑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手段。
厂区环境管理:厂区环境涵盖了厂区周边环境以及厂区内部环境两个部分。对于厂区环境的管理,工厂需要从基础设施(包括厂区布局规划、厂房设施、路面、绿化、排水等方面)的设计建造开始,一直到这些基础设施建成之后的日常维护、清洁等工作,都要实施全面且有效的管理举措。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厂区环境能够符合食品生产的各项要求,并且保证厂房设施可以切实有效地防止外部环境因素对食品生产造成不良影响。
良好的厂房和车间设计布局,对于保障食品生产过程的有序性以及产品质量的稳定性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食品企业在规划厂房和车间的设计布局时,应当从原材料入厂一直到成品出厂的整个流程出发,综合考虑人流、物流、气流等多方面因素,并且要兼顾工艺、经济、安全等各项原则,以此来满足食品卫生操作的具体要求,进而达到预防和降低产品受到污染风险的目的。
设施设备的重要性:企业所配备的设施与设备是否充足且适宜,这不仅对确保企业能够正常开展生产运作、有效提高生产效率起着关键作用,同时还会直接或者间接地对产品的安全性以及质量的稳定性产生影响。
设施涵盖范围及作用:设施方面涉及到生产过程控制的各个直接或间接环节,具体包括供、排水设施、清洁、消毒设施、废弃物存放设施、个人卫生设施、通风设施、照明设施、仓储设施、温控设施等等。合理选择这些设施所用的材质以及对它们进行科学合理的配置安装,将有助于创造并维护一个符合食品卫生与安全要求的生产环境,从而降低生产环境、设备以及产品受到直接污染或者交叉污染的风险,达到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效果。
设备涵盖范围及作用:设备则主要包括生产设备、监控设备,以及设备的保养和维修等方面。它们同样在保障食品生产的顺利进行以及产品质量的把控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卫生管理是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的核心内容,它贯穿于从原料采购一直到产品出厂的整个生产过程。具体而言,卫生管理涵盖了管理制度的制定与执行、厂房与设施的卫生维护、人员健康与卫生状况的把控、虫害的有效控制、废弃物的妥善处理以及工作服的规范管理等多个方面。以虫害控制为例,在食品生产企业中,常见的虫害一般有老鼠、苍蝇、蟑螂等,这些虫害的活体、尸体、碎片、排泄物以及它们所携带的微生物,都极有可能引起食品污染,进而导致食源性疾病的传播。因此,食品企业必须针对虫害问题建立起相应的控制措施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检验的重要性:检验是验证食品生产过程管理措施有效性、确保食品安全的一项极为重要的手段。通过开展检验工作,企业能够及时察觉到食品生产安全控制措施方面所存在的问题,进而可以及时排查出问题产生的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加以解决。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除了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之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诸多要求:
场所要求:应当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并且要保持这些场所环境整洁,同时还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设备设施要求:应当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这些设备或者设施应当具备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功能。
人员及制度要求:应当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工艺流程要求:应当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以此来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的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餐具饮具等要求: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贮存运输要求: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包装材料要求: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人员卫生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在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用水要求: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洗涤剂消毒剂要求: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其他法规要求:还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并且,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
非食品原料生产及添加有害化学物质的食品: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过期原料生产的食品: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的食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营养成分不符标准的**婴幼儿等食品: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感官性状异常食品: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病死毒死不明肉类及其制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未检疫或检疫不合格肉类及其制品: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被污染的食品: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标注虚假信息的食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特殊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原料控制环节:包括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环节。
生产关键环节:涵盖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检验控制环节:涉及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环节。
运输和交付环节:包括运输和交付控制环节。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经营监管问题
适配的经营场所条件:需拥有与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契合的食品原料处理、食品加工、销售以及贮存等各类场所。这些场所要始终保持环境的整洁干净,并且与有毒、有害的场所及其他可能的污染源保持按照规定所要求的距离。
相应的经营设备设施条件:应当具备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匹配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此类设备或设施要具备如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等一系列功能。
人员与制度保障条件:要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同时还需建立并确保能有效执行保证食品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
合理的布局与流程条件:具备合理的设备布局以及工艺流程,以此来有效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之间发生交叉污染的情况,避免食品接触到有毒物质或者不洁之物。
非食品原料及有害添加物的食品:通过非食品原料生产出来的食品,或者添加了除食品添加剂之外的化学物质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又或者是以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过期原料生产的食品及添加剂: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的食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所生产的食品。
营养成分不符标准的特定人群食品: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感官性状异常类食品及添加剂:诸如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未经检疫或不合格的肉类及制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以及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被污染的食品及添加剂: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标注虚假信息的食品及添加剂: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及添加剂: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特殊禁止经营的食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品安全制度执行义务: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环境卫生维护义务:保持经营场所环境的卫生整洁。
进货查验与索证索票义务:切实履行进货查验以及索证索票的义务。
进货台账建立义务:建立健全进货台账,如实记录所采购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经手人等具体内容。
食品安全保障义务:保证所经营食品的安全,杜绝掺杂、掺假行为,不得将假的充作真的、以次充好,也不能用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
餐饮具消毒保洁义务(针对餐饮服务提供者):餐饮服务提供者需要及时做好餐饮具的消毒保洁工作。
顾客投诉处理义务:及时处理顾客的投诉,以此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