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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2022年10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安全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定执行。
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
市级及以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
第二章生产销售
量安全负责。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
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和迁移量超
(五)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质量标志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及其他
第七条
安全责任制,配备与其企业规模、产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
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等质量安全
管理人员,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等
不同层级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
立并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管理制度和长效机制。质量安全总
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在依法配备质量安全员的基础上,直接接触食品的
安全总监。
照国家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管理制度执行
生产、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过程、出厂等检验控制,
制性规定的要求。
处置方案,定期检查各项质量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
除事故隐患。
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检验,形成并保存相应记录,
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果不合格的产品进行相应处置。
第十二条
证。
第十三条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要求形成的
二年的或者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安全追溯制度,保证从原辅料和添加剂采购到产品销售所有环节
均可有效追溯。
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标识信息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二)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适用时);
(四)执行标准;
(五)材质和类别;
(六)注意事项或者警示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及其他强制性规定
要求的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品接触用”“食品包装用”等用语或者标志。
其规定。
子信息、追溯信息码等方式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有关规定执行。
责任保险。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
行检查。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相
关产品生产许可和监督管理。根据需要,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
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主要
产者、销售者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事项及检
查结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书面审查和
现场检查。必要时,可以邀请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技术机
构为日常监督检查提供技术支撑。
项包括:生产者资质、生产环境条件、设备设施管理、原辅料控
制、生产关键环节控制、检验控制、运输及交付控制、标识信息、
不合格品管理和产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信息记录和追溯、质
量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
信息、质量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可以要
明或者提供补充材料。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工艺控制参数、记录的数
监督检查信息。
第二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
办、投诉、举报等途径和检验检测、风险监测等方式发现的食品
者、销售者及其产品实施针对性监督检查。
品生产者、销售者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销售场所实施现场检查;-9-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
品、工具、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监督检
查中发现的问题,书面提出整改要求及期限。被检查企业应当按
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不属于本部
门职责或者超出监管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涉
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二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
量安全的监督抽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
手段实现电子化管理。
量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质量安全状况等,结合企业信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国家
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质量安
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要求报送监测数据和分
析结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向上一级市
报。
第三十一条
(二)有关部门通报的,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企
分析,或者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企业等共同
研判。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应当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
风险评估的建议。
可、全覆盖例行检查、监督检查以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依法记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
示。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处罚
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使用不符合食
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或者改正后仍然不符合要求的,处三万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定建立并实施不合格产品管理制度、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产品进
行相应处置的;
施进货查验制度的。
第三十七条
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
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
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司法
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