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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附件1.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2.政策解读.doc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9月14日
附件:
附件1.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附件2.政策解读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的主体
落实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的主体责任,食品企业是企业标准的主体,对报备的企业标准负责,是企业标准的责任人。
二、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的性质
食品企业标准备案不是行政许可,是将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食品企业标准进行存档、备查的过程。
三、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的范围
国家鼓励食品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食品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备案的食品企业标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五、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方式
(二)取消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前、备案中审查要求、备案前公示环节,取消标准文本加盖备案公章、水印、备案号。
(三)食品企业标准在提交“吉林省食品安全标准网”后,该标准自动上传至“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同时在“吉林省食品安全标准网”和“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完成企业标准备案。
六、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后管理
强化企业标准备案后管理,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将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转变为事后管理。
(一)食品企业标准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主动对已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修订,并重新备案,替代原备案企业标准,原备案企业标准自动废止。
1、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时;
2、国家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发生变化时;
3、企业生产工艺或者食品原料及配方发生改变时;
4、在标准执行过程中,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情形时;
5、其他应当进行修订的情形。
(二)食品企业标准废止。
市场监管、社会监督等发现违反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企业标准,可直接告知企业对标准进行修改。卫生健康部门发现违反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企业标准,立即通知企业自行对标准进行修改,并向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对于企业改正后自动废止的原备案标准,在“吉林省食品安全标准网”和“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予以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