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市场监管局为贯彻落实“六稳”、“六保”工作要求,坚持“严监管”与“助发展”并重,主动作为、精准施策,在提升监管针对性和服务及时性的同时,继续大力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以科学合理监管营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具体内容是:在具体案件办理中以包容审慎监管清单为指引,以事实为根据,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行政指导等措施,对主观上没有违法故意、客观上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并能主动纠正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处罚款的,实行首次轻微违法不罚,采取既有温度又有力度的行政指导和柔性执法,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为市场主体成长和发展营造宽松环境提供助力。截至日前,2021年以来共免于行政处罚的企业为46家,不予行政处罚的企业为424家,免予罚款金额共计665.2万元人民币,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贯彻落实包容审慎监管理念,进一步规范、指导行政执法实践,市市场监管局在上报典型案例的基础上,评选出“2021年度包容审慎监管五大典型案例”,并公布如下:
1、案件事实
2、案件性质
3、处理意见及依据
4、适用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并参照包容审慎监管清单条款的情况
5、法律实践及社会效果
4、实践效果和社会效果
当事人改正态度良好,表示会在以后的工作中依据法律法规做好自己的工作。执法人员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行政、秉公执法以及坚守安全和质量底线的前提下,通过责令和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引导辖区经营主体改正违法行为,从而达到行政管理的目的。
三、佛山市元华服饰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按时报送年度报告案
1.案件事实
经查,当事人佛山市元华服饰有限公司一直处于正常经营状态,但由于负责年报工作的工作人员疏忽,未按照规定于2020年6月30日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2019年的年度报告。2020年7月23日被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其列入异常名录。
2.案件性质
3.处理意见及依据
当事人主动补报并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属于首次违法,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2017年修订)(现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公示年度年告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4.适用包容审慎监管清单的具体条款
当事人未按规定按时报送年度报告的行为属于《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包容审慎监管清单(第一批)》序号30“公司未按规定按时报送年度报告的行为。(凡是主动前来申请移出异常的,且经查其只有一个年度未年报的)。”指导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5.法律实践效果及社会效果
大部分的市场经营主体未及时进行年报的主要原因在于工作上疏忽,系过失犯,无主观故意,首次违法的,其违法行为轻微。当事人能够及时进行补报并主动申请列出经营异常,消除影响,执法人员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促进其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与此同时,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通过人性化的执法理念,能进一步提高市场监管的效能。
五、佛山市安东利尔鞋业有限公司擅自变更登记事项案
2020年8月13日,执法人员依监督检查职权,到佛山市禅城区弼塘东二街22号厂内一幢第二层(203室、205室)检查,当事人佛山市安东利尔鞋业有限公司正在制作鞋类,其法定代表人出示的《营业执照》,显示当事人《营业执照》地址与其实际经营地址不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的规定,构成公司未经市场管理部门核准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的行为符合《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包容审慎监管清单(第一批)》序号1“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所指的情形,对首次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