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RCEP东盟;技术性贸易壁垒;食品农产品
一、前言
中国作为农业大国,食品农产品贸易不仅关乎着国计民生,也是我国对外经济的重要支柱,同时有助于我国产业规范化发展,在促进农业和食品业升级和动能转换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以往我国对农业贸易技术性贸易壁垒研究的重点在美日欧等发达国家,更多的在于消除加工技术和水平差异造成的贸易保护。但是自2010年中国—东盟自贸区成立以来,东盟已成为中国重要的贸易对象,而且贸易规模和贸易份额逐年提高,2020年东盟超过欧盟首次成为中国第一大贸易伙伴,而中国也连续12年保持东盟第一大贸易伙伴。东盟的绝大多数国家是发展中国家,还是以出口贸易为主导,在出口产品中农业产品占了很大的比例,所以进出口农业贸易政策以扩大出口和抑制进口为导向。东盟各国农业经济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为了防止进口食品农产品对国内农业体系造成冲击而设置了严苛的技术性贸易壁垒,这些正成为中国与东盟国家农业贸易的重要障碍。作为我国最大的贸易伙伴,东盟在中国对外贸易中将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进一步了解东盟十国的农业法律法规,对技术性贸易壁垒进行分析和研判,采取有效应对,有助于促进我国外贸发展和贸易便利化。
二、东盟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中国食品农产品出口的影响
(一)东盟技术性贸易壁垒对双边贸易的总体影响
(二)泰国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影响
(三)新加坡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影响
新加坡作为东盟诸国中经济最发达的国家,立法技术也是最发达的,由于新加坡的大部分农产品都是依靠进口,所以出于保护生态环境和食品安全在农业贸易壁垒法律体系上是最严厉的。新加坡法律体系中,涉及贸易的主要有《海关法》、《进出口商品管理法》、《进出口贸易规则法令》和《自由贸易区法令》等。新加坡的经济政策比较开放,仅对部分产品限制进口。新加坡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主要表现在法律、标识标签、检验检疫上。法律法规上,2008年签署的《中新自由贸易协定》不仅对双方海关、检验检疫、知识产权等领域做出了制度性安排,还专门针对非关税壁垒的实施前提和透明度做出了规定;《食品销售法令》不仅规定了食品的原产地要求、食品企业的注册等制度,更是对多种食品的添加剂、农药及其他污染物残留做出了法律层面的规定。
(四)菲律宾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影响
近年来,随着东盟与其他组织贸易量的增加,菲律宾成为新兴的进口贸易市场,其中谷物和肉制品是菲律宾主要的进口农产品。为此菲律宾对进口的某些产品制定了严格的准入要求,而且菲律宾逐步把一些技术标准转化为技术法规强制实施,技术性贸易壁垒不断加强。菲律宾的食品农产品法规体系主要建立在2013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上,该法案要求进口食品必须从具有同等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国家进口,且应符合菲律宾所签订的国际公约和参加的国际食农组织(如:CAC、OIE等)制定的标准。还可根据食品风险信息针对某个国家的食品制定暂停进口、制定特殊条件等临时措施。菲律宾农业部对动植物进口有不同的程序要求和检疫规定,诸如国际健康证、卫生植物检疫证、消毒证明和进口许可证等。
(五)马来西亚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影响
(六)印度尼西亚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影响
(七)越南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影响
(八)文莱、老挝、缅甸、柬埔寨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影响
文莱、老挝、缅甸、柬埔寨的农业水平相对落后,与中国的贸易份额占比较低,其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设置也相对简单,主要以进口许可证和标签为主。文莱在《公共卫生(食品)法规》中规定,不得进口未获得注册的食品,同时在食品标签有着语言、认证、日期以及各种声称等多方面的要求。老挝和缅甸要求进口食品农产品符合进口国法律法规并获得进口许可。柬埔寨规定,进口食品农产品需由柬埔寨海关和税务总署在口岸进行检验检疫和审查,获得批准后方可进口。
三、应对东盟食品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建议
(一)政府层面的建议
(二)行业协会层面的建议
从行业协会层面来看,首先要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农产品的质量水平与监管力度,从源头上确保产品的质量与安全进而增强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其次积极推动国内标准对国际标准的互认,借助国外高水平标准来提高国内生产企业和认证机构的技术水平,鼓励认证各方主体参与国际标准化认证活动,力争把我国的特色产品和先进生产技术及时的转化为国际标准,提高我国认证认可水平和影响力。再次要积极为国家谈判提供技术支持,行业协会既有比国家组织更强的专业性和针对性,也有比企业更宽广的资源优势和信息搜集渠道,所以行业协会要积极发挥政府和企业的纽带作用,整合行业性诉求和应对壁垒薄弱点,从更高的层次提供技术和策略。最后要积极开展培训和咨询业务,协会作为一个行业的组织者和引领者,对业内企业状况更加的了解,应该及时对技术性贸易壁垒进行深度数据挖掘和细分,采取针对性的培训,帮扶企业有效合理规避技术性贸易措施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