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4年4月1日前可以标识有机配料
1.1GB/T19630.3-2005有机产品第3部分:标识与销售
2005年1月19日开始实施GB/T19630.3-2005有机产品第3部分:标识与销售,标准中4.2条款明确“有机”字样:“有机”术语和其他间接暗示为有机产品的字样、图案、符号,以及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中只应用于按照GB/T19630.1、GB/T19630.2、GB/T19630.4的要求生产和加工并获得认证的有机产品的标识,除非“有机”表述的意思与本标准完全无关。
5.4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等于或者高于70%的加工产品,可在产品名称前,标识“有机配料生产”,并应注明获得认证的有机配料的比例。
5.6有机配料含量低于70%的加工产品,只能在产品配料表中将某种获得认证的有机配料标识为“有机”,并应注明有机配料的比例。
1.2《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总局令第67号
2005年4月1日实施《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对有机配料的要求基本与GB/T19630.3-2005一致。
1.3GB/T19630.3-2011有机产品第3部分:标识与销售
笔者分析:结合《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与GB/T19630.3,这一期间,若非有机认证的产品中含有机配料,是可以对有机配料进行标识的,但需要严格按照《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和GB/T19630.3要求进行标识,即有机配料含量≥95%的加工产品,可以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字样,但不能标注“有机产品”;有机配料含量在70%~95%,可在标签上标识“有机配料生产”,同时注明其比例;有机配料含量低于70%,只能在配料表中对有机配料标识“有机”,同时注明其比例。
二、2014年4月1日后不得标识有机配料
2.1国认注〔2014〕21号国家认监委《进口有机产品入境验证工作指南》(试行)
2014年3月1日发布实施国认注〔2014〕21号国家认监委《进口有机产品入境验证工作指南》(试行),文中明确:对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但产品商标、生产企业名称中带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的,如能提供其注册商标、生产企业注册、核准权威证明文件的,其企业名称、商标图案可继续使用,除此之外不得在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说明、宣传资料中使用“有机”、“ORGANIC”等字样和图案。
笔者分析:“有机”除非与有机产品标准GB/T19630完全无关,否则就连商标或企业名称中使用到“有机”的话,也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明才是允许的。
2.2《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55号)
2014年4月1日实施新的《办法》,办法对有机的标识更加严格,其中,第六十一条明确了有机配料定义:本办法所称有机配料,是指在制造或者加工有机产品时使用并存在(包括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添加剂。
并增加了以下条例:
第十五条有机配料含量(指重量或者液体体积,不包括水和盐,下同)等于或者高于95%的加工产品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后,方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字样,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产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及其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
(一)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
(二)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
2.3GB/T19630.3-2011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只有有机配料含量不低于95%的产品,才能进行有机认证申请,通过有机认证后,才可以标识“有机”、“有机产品”等字样。而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产品则不能进行有机认证,因而也不是有机产品,故不能标注“有机配料”等字样进行强调。因此,未经过有机认证的产品一概不允许使用“有机”等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