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公众利益“地沟油”产业链监管对策
一、公众利益概念的界定
二、公众利益理论对“地沟油”产业链监管研究的适用性
首先,这一理论的主要思想是鼓励政府履行监管职能并增强政府在监管中的作用,并可以通过制定严格的法律惩治手段,打击违法行为,遏制“地沟油”在餐桌上蔓延;其次,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对信息的获取处于弱势地位,需要政府从公共利益出发,加大对“地沟油”的监管力度,保护公众利益,实现公共利益的目的;再次,从公众利益理论角度出发,政府主要是依靠法律手段实现监管职能,从技术规范、行业规范、职业规范等方面对企业或经营者采取监管措施;最后,政府监管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公众这一弱势群体的利益在经济市场上免受侵害。通过上述分析,本人认为应该遵循公众利益理论的基本原理来研究和制定“地沟油”产业链的监管机制,从而提高“地沟油”产业链监管的效率。上述的这些公众利益理论视角都与“地沟油”产业链监管的手段研究角度是一致的。
“地沟油”产业链监管体系是指为实现“地沟油”产业链的规范经营秩序而对其实施有效监管的一整套机制和组织机构的总和,“地沟油”产业链监管体系主要包括监管体系参与者及监管分工两个内容。具体如下:
2.行业协会。中国餐饮行业协会承担着协助政府管理餐饮市场的重要任务,依靠自身影响力和凝聚力唤起全行业的责任意识,切实加强自律,如完善行业准入标准,对使用地沟油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制”;推荐物美价廉的品牌餐饮油,树立行业内使用餐饮业食用油的典范;制定《中国餐饮协会自律准则》等,对从事违法餐饮活动的会员,在自律的范畴内,予以制裁,通过行业内部点名通报、警告,严重者取消其会员资格等。
3.社会舆论监督。当前,我国存在行政和执法资源不足与违法地沟油企业分布区域广的矛盾,从国外的成功案例来看,通过社会舆论监管力量,发挥群众组织和社会组织的作用,可以弥补有关部门资源不足的现状。社会各界对“地沟油”产业的舆论监督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消费者对违法使用“地沟油”的组织或个人进行举报投诉;第二,新闻媒体对违法使用“地沟油”的舆论监督与曝光;第三,要定期公布违法违规使用“地沟油”餐饮企业和单位,并将其纳入企业的诚信记录名单;第四,消费者协会扮演者社会舆情与监督,并受理消费者对侵权行为的投诉。
四、基于公众利益的“地沟油”产业链监管框架构建
综上所述,在公众利益理论视角下,“地沟油”产业链的监管最终目的是依法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建立社会和谐,维护社会可持续发展,具体有如下内容:
1.最终目标是保护公众利益。“地沟油”产业链监管要坚持以公众利益理论依据,实行以公众利益为本、以社会发展为本的监管思想,实现最广大公众和社会的根本利益。
4.依法监管,保护公众利益。在公众利益理论视角下,监管“地沟油”产业链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依法监管,违法必究。行政机关能否依法办事,能否按照客观事实公平公正做出裁决,对公民的榜样作用也最强。对于各国家机关来说依法行政就是要按照法律法规,行使行政权力,处理行政事务。依法行政理念是对政府执法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和行使监管执法能力的考验。
根据以上分析,在公众利益视角下,“地沟油”产业链监管框架描述如图。
基于公众利益的“地沟油”产业链监管框架
从上图可以看出,在“地沟油”产业链监管框架可通过以下五类关系组成:
(1)政府职能部门监管机构与“地沟油”产业链的关系。政府职能部门监管机构包括工商部门、卫生部门、食品部门、质监部门等等;政府职能部门监管主要解决三个问题,一是使用何种策略监管,二是依法监管的具体行为方式,三是监管的绩效管理。
(2)行业协会与“地沟油”产业链的关系。行业协会包括餐饮协会、烹饪协会、商业协会、保健协会等等,行业协会一是要在行业内自律,二是要建立准则和执行标准。
(5)“地沟油”产业活动主体之间的关系。地沟油产业活动主体之间也存在着必然的关系链。对于监管来说,地沟油产业和食品餐饮公司实际上还承担着自律审查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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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黄远辉(1982―),男,广西横县人,讲师、助理研究员,硕士,研究方向:工商管理、职业教育。
韦传亮,(1966―),男,广西南宁人,教授,硕士,研究方向:工商管理、职业教育。
关键词:供应链;质量监管;食用
一、引言
二、食用油的监管及研究现状
(1)监管现状。食用油的生产和供应环节主要包括原材料采购、油料预处理、毛油压榨、精炼、包装、装箱入库、贮存运输和销售。这其中所涉及的环节较多,各环节之间容易出现信息不对称和信用缺失的情况,每一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对产品质量造成影响,这就使得食用油供应链存在较高的质量安全风险。目前我国对于食用油的监管涉及卫生监督、工商管理、质量监督、环保、公安等多个部门,这就导致了监管过程中缺乏协调,各部门各自为政,在许多环节出现重复监管或者监管真空的现象。2010年7月,国务院了《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意图加强对于地沟油的监管。但是,同样由于涉及部门众多而导致意见实施以来地沟油仍然屡禁不止。依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食用油在原材料生产和收购环节由农业行政部门和检验检疫部门负责;生产环节属于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管理;流通环节属于工商部门管辖;最后如果形成公共安全威胁则会涉及公安部门。但是纵观近几年来的地沟油事件,它们都是在公安部的统一指挥下破获的,质监及工商部门出现了监管缺失的情况,这就表明我国的监管体系存在着不足。具体而言,我国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三、监管模式
根据供应链的定义,供应链是围绕核心企业,通过对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的控制,从采购原材料开始,制成中间产品以及最终产品,最后由销售网络把产品送到消费者手中的将供应商,制造商,分销商,零售商,直到最终用户连成一个整体的功能网链结构。那么食用油的供应链主要包括原材料采购、生产和供应环节、压榨环节,包装环节,仓储环节,运输到销售终端环节。基于食用油供应链,本文对食用油各个环节的监管模式进行阐述。
表1生产环节监控过程
关键控制点显著危害关键限值监控纠偏记录
对象方法
食用油生产环节致病菌、化学物污染、添加剂GB2716-2005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SB/T10292-1998食用调和油等产品(致病菌、化学添加剂)、气体(一氧化碳、硫化氢、乙炔)、环境(温湿度)气体、传感器、环境传感器,企业对产品自检找出污染源,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监测数据上传服务器、自检报告
(3)对仓储及运输过程进行监管。由企业内的质量监管部门按照LS/T1211-2008《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对储存及运输条件进行监管,防止在储存过程中发生霉变等现象。记录运输的批次信息,包括批次号,数量,目的地等并及时发送给销售终端的质量监管部门。具体仓储和输运环节监管过程如下。
四、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本文从供应链的视角出发,构建了一套食用油的质量监管体系,包括原材料监管,生产过程监管,仓储及运输过程监管,销售终端监管四个部分,该体系能够有效地保证食用油在供应链过程中的质量安全且有利于食品溯源体系的构建。但是,本文对于该体系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包括具体细节,各项标准等,且该体系涉及众多方面,具体实施难度较大。这些都有待于进一步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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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基本原则全程监管信息公开
食品安全法基本原则是食品安全法基础理论中的核心,它是食品安全法的精神和灵魂,它体现着食品安全法的根本价值,反映着食品安全法的本质,并对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和贯彻执行起着普遍的指导作用。客观、准确、科学地概括、分析、提炼我国食品安全法的基本原则对于我国食品安全法理论和实践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研究食品安全法的基本原则,使我们能够正确认识《食品安全法》的本质,有利于建立科学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有利于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内容,更好的指导食品安全活动,满足国家在调节社会食品安全活动中所产生的对食品安全关系调整的需要。由于食品安全法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范畴、任务和目标与其他法律不同,所以食品安全法具有独特的基本原则。
一、分段监管原则
分段监管原则是指在坚持按照食品生产、加工、流动每一个环节由一个行政部门负责下,采取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各尽其责为主导方针的多机构分段监管原则i。
分段监管原则首先形成与美国,1906年6月30日,美国通过了第一部《食品和药品法》,之后的32年为了适应食品安全发展的需要,美国先后颁布了五部法案,进行了两次大的修改,确立了详细的检验标准和检验程序,使涉及食品和药品安全的法律不断得到完善,这些法律涵盖了美国所有的食品领域,使各个食品环节在监管上做到了有法可依,至此分段监管原则在美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中被充分体现出来。为了更好地完善这种分段监管原则,美国在1998年成立了“总统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来协调全国的食品安全工作。这样就形成了由一个委员会总协调,六个部门来进行分管,对各自领域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分段监管从分落实了分段监管的特。
2004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心》将《食品卫生法》的监管体制变为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充分体现了分段监管原则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到2009年《食品安全法》的颁布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我国食品安全遵循分段监管原则,对应的实行分段监管体制。在这种分段监管的原则下我国形成了与之适应和配套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这种监管体制是国家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采取的组织形式和基本制度。2010年2月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的分段监管体制,国务院设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的最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共有15个部门参加。至此我国正式形成了在中央层面由一个总体机构协调,具体监管由五个部门在各自领域分别管理的分管监管体制。因此,我国现行的监管体制就是在分段监管原则的指导下构建的,他直接体现了食品安全法分段监管原则的核心精神。
二、信息公开原则
首先,明确了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根据食品安全信息的内容,及其重要程度、影响范围的不同,公布信息的部门主要有:(1)卫生部负责公布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以及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即现行体制下的省卫生厅、直辖市卫生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统一公布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这些信息的特点是影响力限于特定区域。(3)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县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形式公布本部门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其次,建立了食品安全信息报告、通报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获知《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三、预防性原则
预防性原则,它是一项行动原则,是指将来很有可能发生损害健康、或者以现有的科学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可能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现有科学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因果关系的成立,为了预防损害的发生而在当前时段采取暂时性的措施。v食品安全预防原则意在将食品安全事后规制变为重点预防事故的发生,这是对食品安全监管理念的重要转变。预防原则和风险分析原则是相对应的,它针对的是风险,而不是损害。风险是将来发生损害的可能性,一旦这种可能性成为现实,那就是实际损害。预防的目的并不是将风险降为零,因为从实际情况来讲,即便根据预防原则采取措施,也不可能将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的根源在当前消除为零。
预防原则的概念最早始于20世纪80年代德国的Vorsorge法则。2002年《欧盟食品基本法》该法第7条第2款对预防原则的具体措施提出如下要求:“根据第1款所采取的措施应恰如其分,对贸易的限制作用不超出实现共同体所选择的高水平健康保护所必须的、技术经济上可行的,以及考虑事情的其他合法因素。应在适当时期根据鉴定作出的风险对生命及健康危害的性质及所需科技信息种类,澄清科技不确定性并开展更全面的风险分析。”vi美国采取的开放政策和欧盟的限制管理截然相反,其认为对风险预防原则的过度适用将阻碍技术的进步、妨碍贸易自由,因此必须给予一定的限制。
四、风险分析原则
1997年4月30日欧盟委员会铁于欧盟食品法的一般原则委员会绿皮书肋欧盟食品法确定了6个基本目标“确保法规主要以科学证据和风险评估为基础”是其中之一。2000年2月12日《欧盟关于食品安全自皮书》,该自皮书在第二章食品安全原则中认为风险分析必须成为食品安全政策的基础欧盟必须把它的食品政策建立在三项风险分析的运用之上:风险评估(科学建议和信息分析)、风险管理(管理与控制)和风险交流同时认为如果合适的话预防原则将应用于风险管理的决议中。
1935年6月出生于上海的陈君石,是我国著名诗人柳亚子的外孙。青少年时期,陈君石受外祖父和同样从事文化事业的父母熏陶,不仅拥有良好的文化教养,还养成了良好的个性、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即使后来,他并没有像他的外祖父那样成为著名的“一代诗圣”,但家庭中浓厚的文化气息,还是让陈君石受益无穷,最终成为国内外享有盛誉的营养学和食品安全专家,取得多项突出科研成果。
陈君石于1956年毕业于北京医学院公共卫生学系。此后,他一直从事营养学与食品毒理、食品安全等科技工作。作为一个科学家,陈君石不仅具有很高的科学素养和科学道德,还具有干实事的精神。他努力将科研成果转化为政策、措施和实际行动,让中国老百姓真正享受到营养研究的好处。他更关心食品安全,曾多次提出加强国家食品安全控制措施的重要建议,为我国营养学和食品安全的发展做出了杰出的贡献。
硒与克山病研究的先驱,标志着中国在世界“硒”研究领域中的学术地位
20世纪70年代,陈君石作为中国医学科学院克山病防治小分队(由临床医生、基础医学家、营养学家共同组成)的负责人之一,证明了硒缺乏是克山病的重要病因,而补充亚硒酸钠对预防和控制克山病的发生有明显效果。这一成果不但为阐明硒与克山病的病因关系和控制克山病发生提供了重要依据,而且成为国际上确认硒是人体必需微量元素的重要直接依据。同时,小分队还进一步论证了硒具有抗氧化、增强免疫力等重要功效。为此,国际无机化学家学会在1984年授予小分队国际“施瓦茨奖”。
开展规模庞大的“中国膳食、生活方式和疾病死亡率关系研究”
2005年,牛津大学出版社出版了陈君石与康奈尔大学和牛津大学合作开展的“中国膳食、生活方式和疾病死亡率关系研究”第二部专著,而它的第一部早在1990年就已出版。这些成果得到了国内外学者高度评价,并获得卫生部科技进步一等奖(陈君石为第一作者)。
此外,陈君石还主持了茶叶防癌研究重点项目,人群干预研究达到国际领先水平。1990~2000年,在陈君石领导下,开展了3次中国总膳食研究,被世界卫生组织誉为发展中国家开展总膳食研究的“典范”。
1998年至今,陈君石和他带领的团队系统研究和推广铁强化酱油预防贫血,获300万美元国际基金。他们在贵州做了1万多人的现场干预实验,证明应用铁强化酱油,确实有控制人群铁缺乏和贫血的效果。现已有9个省、市、自治区正式启动铁强化酱油的推广应用工作。今后将会有1.29亿高危人群通过铁强化酱油的营养干预摆脱缺铁性贫血。
为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水平、建立安全检测防线孜孜不倦
作为中国工程院院士、卫生部食品卫生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陈君石一直都觉得,我国食品安全存在很多问题,有技术问题,也有管理问题。2001年,他上书卫生部,陈述了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强调食品安全不仅影响消费者健康,还影响经济和贸易,还往往涉及政治。他给卫生部领导的“关于加强国家食品安全控制措施和体系”的建议,得到时任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的高度重视,最终科技部将食品安全关键技术纳入“十五”攻关项目。
从2002年开始,由科技部牵头,卫生部、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等部门合作进行“食品安全关键技术”重大科技专项研究,从检测、监测、控制和示范4个方面入手,为政府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力度,减少和控制食品污染提供了关键技术手段。陈君石是该项目专家组组长。通过攻关,项目开发的技术可以有效检测农药、兽药残留、真菌、天然毒素和病源微生物,用一个样品1次就能检查150多种农药残留。具有独立知识产权的禽流感快速检测试剂盒,将过去21天才能完成的工作缩短到4个小时,结果非常牢靠。
此外,在国际食品法典活动中,陈君石带头捍卫我国利益,以充分的数据,挫败了欧洲国家制定酱油中氯丙醇限量标准的动议。同时,陈君石还开创了由我国牵头起草《国际食品标准》的先河,并为我国“入世”后,应对食品进出口的非关税壁垒措施做出重要贡献。目前,陈君石代表我国政府连续3年担任食品添加剂法典委员会主席,为推动食品添加剂的国际标准做出了重要贡献。
要建立从农田到餐桌的监管体系
继瘦肉精、染色馒头等非法添加事件之后,又出现染色花椒。对此事件,任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研究员,卫生部食品卫生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卫生部食品卫生标准委员会主任陈君石称:安全的食品不是靠检测出来的,也不是靠监管出来的,而是靠生产出来的。
检测是监管工作的一部分,但不是万能的。比如现在公布的黑名单中有50多种非法添加物,以奶制品为例,不可能把每个项目都检测一遍。成本高,周期长,等50多个指标检测完,鲜奶还能供应吗?高昂的检测费用让消费者来买单吗?实际上,世界上也没有一个国家是这么做的。
国家标准中规定,食品添加剂加在什么食品中,加多少量,都有明确的规定。滥用食品添加剂一般是超范围使用或者超量使用,都是违法的。比如胭脂红是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但使用范围不包括花椒,用了就是违法。
陈君石称,人不是烧杯,放进去的东西一点点积累。人体有代谢功能,吃进添加剂后,只要不是量很大,自然会代谢排出体外,并不会对身体健康造成影响。像柠檬黄这类食品添加剂,毒性较低,只要不是吃很多,天天吃也不会影响健康。
食品添加剂如果按照国家规定使用,是不会有安全问题的。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分为23类,其中食品添加剂334种,食品用香料1850多种。美国的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数量比我们多,使用范围也比我们广。
各种食品中都可能存在有危害的化学物质,如果盯着一种食品吃的话,风险无形中就会大一些。所以陈君石建议老百姓应该食物多样化,合理搭配膳食既能达到均衡营养,又能化解安全风险。
那么目前我国食品安全中最突出的问题是什么呢?
陈君石给出的答案是:最大的食品安全问题是由致病性微生物污染的食品,老百姓食用之后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如食物中毒。这是全世界第一号食品安全问题。现在大家普遍关心食品当中存在的化学性污染,像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甚至是食品添加剂,对真正第一号的食品安全问题反而比较忽视。
那么食品安全监管上政府下一步应该怎么做呢?
陈君石称还有不少工作,例如我国还没有形成从农田到餐桌整个食物链的监管体系,不同的生产环节间的监管存在漏洞。现在还是过于依赖终端产品的抽样、检验等等。
劳逸结合合理饮食
陈君石的饮食习惯十分合理。瘦瘦的陈君石并不想人们想象那样拒绝“美食”,在宴会上,除了通常的鱼、肉、蔬菜、水果外,女士、小姐们害怕的冰激凌和蛋糕,他也会一一品尝。只是,与别人不同的是,每一样东西,他都吃得很少,基本是“点到”。这与他一直以来倡导的“食物不仅需要合理搭配,还需要控制总量,强调有节制”,十分吻合。他重视身体运动,能够走路去,就绝不坐车。他认为,人人都需要吃动两平衡。
作为营养学和食品安全的著名专家,陈君石对待食品安全的自我保障也很有心得。他认为,食物要营养,也要讲究安全。为此,他提出了3点建议:
1.食物多样化。通常,食品当中可能存在各种各样的危害或有害物质,假如一个人天天盯着一种食品吃,风险无形中会比较大;但如果不盯住一、两种食品,风险就会化解。因此,选择多种,既照顾了均衡营养,又能化解可能存在的不安全风险,何乐而不为。
关键词:蔬菜供应链;合作伙伴关系;食品质量安全
(一)研究背景
我国的蔬菜供给在数量上基本实现了稳步增长产品结构不断优化,基本能够满足社会需求,但在食品质量安全上,由于政府监管体系发展滞后、市场良性发展体制和机制尚未建立、蔬菜供应链组织化程度较低、农药残留问题严重、消费者食品质量安全意识薄弱,蔬菜质量安全问题越发严峻。为了满足消费者需求,向其提供最佳品质的蔬菜,实现蔬菜供应链供应商、分销商之间的“合作伙伴的关系”以及“互赢和双赢的关系”的共同目标。本文将源于工业制造行业的供应链管理思想应用于蔬菜质量安全,在分析现有蔬菜供应链造成的质量安全隐患基础上,提出蔬菜供应链上的所有节点企业为了共同的利益应着力建立供应链合作伙伴关系,逐渐实现从一般的供应链管理向基于蔬菜质量安全的供应链管理转变,以保证蔬菜质量安全。
(二)研究意义
从现有的文献资料来看,从供应链角度对蔬菜质量安全方面的研究,主要是集中在供应链的局部或个体经济利益的最大、蔬菜供应链的可追溯与可追踪体系的建立、政府监管体系、信息的不对称、消费者行为等领域的研究。从供应链整体出发,以蔬菜质量安全为视角对上下游合作伙伴的选择、协同发展的研究还不多。我国要在蔬菜供应链管理中实现或保障产品的质量安全,就必须具有较强的对供应链合作伙伴进行选择和评价的能力,从而实现从蔬菜供应的源头到销售的终端都能够重视和保证质量安全。加大供应链的整合力度,认真选择好供应链合作伙伴势在必行。本文研究的意义主要有:一是将主要运用于工业供应链管理中供应商及供应链合作伙伴选择分析方法运用于蔬菜供应链管理当中;二是本论文研究内容将有利于加强蔬菜供应链上各节点组织对更好地选择出注重蔬菜质量安全的合作伙伴的重视,为消费者生产出品质更优的蔬菜,也能够增加蔬菜供应链中各企业的经济效益,使得食品行业中的实行基于蔬菜质量安全的供应链管理的能力逐渐增强。
二、文献综述
我国对基于蔬菜质量安全的供应链合作伙伴的研究和实践都还处于起步状态,基于蔬菜质量安全的供应链中的合作伙伴选择、供应链内部各成员协调机制和激励机制、信息共享机制等方面研究的文献不多见。在基于食品质量安全的供应链合作伙伴关系研究的文献中,布朗(Brown)等对我国牛肉供应链的分析指出,牛肉供应链的高度分散性使得我国牛肉制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都隐藏着极大的质量安全问题【1】。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途径在于加强供应链的合作,促进供应链管理的整合,建立一个良好的协作品牌。韩纪琴等针对供应链整合影响我国猪肉加工企业绩效的研究发现,通过强化猪肉链的整合有利于提高企业肉制品的质量安全水平【2】。供应链整合程度与合作关系对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产生重大影响。王华书等从供应链视角,探讨了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基本路径,研究指出只有加强供应链的合作与整合,才能有效控制或解决食品质量链上不确定性因素及其负面影响【3】。具体可以通过与上、下游食品企业之间实现纵向或横向合作、联合或合并等途径实现。因此,加强供应链的合作与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之间已经密不可分。
三、蔬菜质量安全与供应链合作伙伴关系
(一)蔬菜供应链概述
所谓供应链,就是围绕核心企业,通过对工作流、信息流、物料流、资金流的协调与控制,从采购原材料开始,制成中间产品以及最终产品,最后由销售网络把产品送到消费者手中的将供应商、制造商、分销商、零售商,直至最终用户连成一个整体的功能网链结构【4】。蔬菜供应链则是指由蔬菜种植户和生产商、分销商、批发商、零售商和消费者所组成的,在整个蔬菜的物流过程中要求达到一定质量标准的蔬菜从采摘后到销售末端的各个环节都在适度的温度条件下进行而形成的链条。
(二)供应链合作伙伴关系的概念
(三)供应链合作视角下的蔬菜质量安全问题
1.蔬菜供应链环节多,供应主体分散。由于以家庭为单位的生产制度的普遍存在,这就导致了生鲜蔬菜的最初供给者,必然是由分散的、小规模的、在一定范围内基本无差异的生产单位――农户组成【5】。供应链上游生产主体众多且分散,上下游之间多为短暂的交易行为,各环节间联系并不紧密,供应链上下游间缺乏合作所导致的交易环节多、蔬菜多次转换,引起了蔬菜的损坏、腐烂、变质等风险,对食品安全构成威胁。
2.蔬菜供应链质量监管困难。供应链上如果节点企业数量少、规模大,且合作关系稳定,企业之间容易产生信任,增进彼此了解,则贯穿整个链条的产品质量监管就会容易;反之,质量监管就会非常困难。我国蔬菜供应链上节点企业众多,大多数是小规模生产经营方式,供应商与消费者之间多为短期甚至一次合作,因此食品安全监管范围大而分散,使得蔬菜质量安全监管难度大、成本高。
3.蔬菜供应链信息不对称,信息传递易出现障碍。一旦某个节点企业出现食品安全问题,首要的是向合作方传递信息,避免问题扩散,最大限度地减少供应链整体损失。但纵观我国蔬菜供应链现状,蔬菜的生产与消费极为分散,从而使需求与供给信息也极为分散。蔬菜生产者难以掌握市场的需求信息,以致蔬菜的供求信息不对称【6】。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共享,会造成信息传递速度慢,传递内容失真,一旦某个环节发生蔬菜质量安全问题,整条供应链的反应会严重滞后,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四)蔬菜供应链合作伙伴关系构建对蔬菜质量安全的意义
四、构建蔬菜供应链合作伙伴关系实施策略
(一)减少蔬菜供应链环节和节点数量,简化供应链结构
蔬菜供应链节点企业,尤其是上游供应商的分散性会导致信息搜集困难交易成本高、运输期限长、监管困难等,这些都会成为供应链上蔬菜质量安全的隐患。从发达国家经验来看,可以通过建立农村合作社、农会等专业合作组织将众多分散的农场主有效组织起来,就可以使蔬菜供应链的上游企业数量大幅减少。这些农业合作组织按照现代企业管理模式组织农户生产,对蔬菜的质量进行严格监管,从而树立市场信誉,作为整体参与到蔬菜供应链的运营。
(二)节点企业间建立互信机制,形成长期合作关系
信任是企业间长期合作的基石,长期的合作又会增进双方的相互了解和信任,节点企业相互信任,长期合作就会形成稳定的供应链合作伙伴关系,从而增加整条供应链的稳定性和灵活性。
在构建互信机制方面,供应链核心企业因其规模大、实力强、信誉度高等特点,担负着重要责任,对供应链其他节点企业具有无法替代的影响力。所以可以通过蔬菜供应链上的核心企业来引领构建蔬菜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的标准,规范合作制度,建立激励和惩罚机制。通过建立奖惩机制,形成有利于供应链各节点互信的良好环境。此外,蔬菜供应链核心企业还要为合作方提供蔬菜生产种植技术及质量安全监测设备,积极向农户开展技术培训和科技推广服务等。核心企业在帮助合作伙伴成长的同时,提高了对方对自己的依赖性,增加彼此的信任基础。双方长期稳定的合作能够提高长期合作的预期收益,进一步提高违约的成本,所以合作期限越长,越不容易背叛,双方的信任感也越强,合作基础也就越牢固。
(三)实现信息共享和风险共担
信息化程度低下,上下游企业之间信息闭塞势必造成供应链整体反应速度慢,对于突发性蔬菜质量安全事件应对严重滞后。因此,蔬菜供应链合作伙伴关系强调成员间的信息共享、风险共担。鉴于我国蔬菜供应链成员之间信息化程度较低,核心企业要发挥自身信息化技术优势,让上下游合作伙伴以较低成本共享信息化资源,建立供应链协同机制,可借助互联网、RFID等信息技术构建全程可视的信息化系统,加强上下游的协调管理。并对其员工进行专业培训,实现上下游信息共享。
五、结语
[1]约翰W朗沃斯,科林G布朗,斯高特A万龙.中国肉牛业的商务机遇与挑战[M].刘玉满,译.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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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体系,探析
一、我国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的现状
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是在国际贸易流通领域中,对贸易商品的符合性进行的检验和监督管理的活动。我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始于19世纪后期,1989年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确立了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法律制度。2005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我国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的现状:
(一)工作职能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和对外贸易的发展,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能作为我国政府行政职能的组成部分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从工作的范围、内容上看,主要集中在政治职能、经济职能、社会服务职能。从运行的过程来看,主要包括计划、组织、指挥、控制和规范职能。
(二)职责和组织机构
2001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组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直属国务院,管理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起草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研究拟定商检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和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实施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垂直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等。国家质检总局在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设立35个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300多个分支局、200多个办事处,负责辖区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工作。
(三)工作制度
一是根据WTO/TBT协定规定的合法目标,遵循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确定以法定目标为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原则。二是《商检法》规定,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进出口商品实施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四)主要特征
从近年来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工作改革发展的历程看,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体系正逐步得到完善,运用WTO规则和国际通行做法,初步形成建立了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机制和技术贸易措施体系,将工作重点向安全、健康、卫生、环保、反欺诈法检目标转移,对进出口企业实施分类管理,采用逐批检验、监督检验等监督管理方式和型式试验、过程检验、符合性验证、符合性评估、合格保证、备案登记等行之有效的监督管理模式,使监督管理开始由单纯的产品检验检测向全面合格评定转变,初步呈现了“监管有效、方便进出”的管理特征。
二、我国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体系的主要内容
(一)内涵和法律依据
体系的内涵主要是指为实现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目标而相互关联、相互作用的一组要素,它包括为实施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的政策和技术规范,工作制度,合格评定程序,资源保障,绩效评价及反馈机制等。
《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是体系运行的基本法律依据。遵守世贸组织规则,履行入世协议的各项规定是我国政府加入世贸组织的庄严承诺,体系作为国家管理和调节国际货物贸易的重要措施和手段,我国加入并承诺遵守的各项国际公约和协议共同构成了监督管理体系又一重要的法律基础。
(二)基本结构和运行机制
(三)构成要素
1、基本政策及其原则
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是国家宏观调控进出口贸易,管理进出口商品质量的基本政策之一,是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体系的基础,此项政策集中体现在《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在政策制定过程中遵循了市场准入原则和WTO/TBT协定的基本原则。
2、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商检法》规定,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是指国家法律规定必须符合的产品性能,还包括适用于产品的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目前主要在我国政府签署的国际公约、协定,颁布和正式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强制性标准、条款中规定。
3、监督管理工作制度
4、合格评定程序
在WTO/TBT协定中,可看出国际通行规则对合格评定程序的定义为:任何直接或间接用以确定是否满足技术法规或标准有关要求的程序。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表现形式可分成检验类、认证类、认可类和注册批准类四个层次。
《商检法》规定:列入目录的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以前,可以参照国家质检机构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合格评定活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体现为:按照《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据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遵循TBT协定的通行规则,对进出口商品和企业进行分类管理,确定具体适用的监督管理方式实施监督管理。
为保证监督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保证监督管理目标的有效实现,除了明确完整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监督管理的政策和工作制度、合格评定程序外,应为质检部门实施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活动提供必要的组织机构人员保障、科学技术保障、信息化保证等保障条件。
6、绩效评价和反馈机制
主要指对监督管理工作所取得成效或存在问题的评价和反馈。是监督管理体系的内部监督机制,保证了监督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和提高。主要包括体系内部的评价和反馈、对进出口商品质量的评价和反馈、对进出口企业的评价和反馈。
三、我国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体系目前存在的问题、未来发展面临的挑战及其原因分析
(一)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一是监督管理体系政策理论研究不够,缺乏长远、合理的规划。突出体现在总结经验、把握规律不够主动,分析形势、预测趋势不够及时,制定政策缺乏系统性,工作前瞻性不强等。二是监督管理体系技术法规建设相对滞后,标准科研基础还比较薄弱。与新《商检法》配套的规章制度制修订的进度不快,特别是在监督管理体系重点转移方面,缺乏配套的政策规章,目录调整存在不科学、不合理、不及时等问题。三是监督检查机制不完善,监督管理体系的有效性有待提高。内部工作稽查、监督检查比较薄弱,尚未形成完善的监督检查机制;缺乏必要的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及奖惩通报制度。四是监督管理体系的转变尚处在起步阶段。监督管理的内容已由原来的商品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修改为现在的确定目录内的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但体系总体转变和建立尚处在起步阶段。五是人力资源和技术资源不适应把关要求。随着国民经济和外经贸的持续高速发展,监督管理对象的数量、种类、结构以及监督管理的方式等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目前质检部门存在人力资源和技术资源不适应的问题。
(二)未来发展面临的主要挑战及其原因分析
四、构建我国完善的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体系的政策措施
(一)要明确体系的战略目标和发展方向
2、要更加突出在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中的作用。体系是从满足对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要求而形成、发展起来的,随着对外贸易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成熟和完善,体系在宏观调控进出口,保持进出口贸易平衡和国际收支平衡等宏观经济调控方面应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3、要完善发展监督管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理念。在理念上要变“不符合假定”为“符合性假定”。在合格评定程序的选用上,检验、检查等直接合格评定程序要在相当程度上被认证、认可等间接合格评定程序所取代。
4、监督管理方式要从以检验为主向监督管理的方向发展。以“批批检”为主的方式难以适应进出口贸易的迅猛发展,在今后的体系中,应从检验检查向监督管理的工作方式发展的方向。
6具体合格评定活动要逐渐转交给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政府职能转变的重点之一是建设“小政府,大社会”,因此,体系中具体的检验、检查、认证等合格评定活动可以交由社会中介机构承担,质检机构应切实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能。
(二)要明确体系的地位和作用
1、要明确体系的地位
(1)要作为我国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的主体。应尽快建立我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这一体系应由技术法规体系、标准体系、监督管理体系、认证认可体系等部分组成。其中技术法规、标准体系为监督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提供了基础和依据,认证认可体系是监督管理体系的有益补充。对进出口商品开展合格评定活动,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实施我国技术性贸易措施,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重任主要是由监督管理体系承担的,因此要作为我国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的主体。
(3)要在国家经济贸易中成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技术支撑。要建立大宗战略资源类商品动态质量监控和预警平台工作,逐步完善我国在调控进口大宗战略资源商品质量监控的执法体系,切实发挥质检系统职能优势,合理运用WTO规则和国际通行做法,有效限制过量进口,服务国家宏观经济调控。
2、要明确体系的作用
监督管理体系作为我国对进出口贸易整体管控的一个重要组成,应突出以下作用:一是要成为国家主权的象征;二是要有效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三是要成为应对国外技术性技术壁垒和实施我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有效手段;四是要发挥市场准入功能,维护公平公正的进出口贸易秩序;五是要要宏观调控货物进出口,保持进出口贸易和国际收支平衡,维护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六是要加强利用信息引导和社会服务职能,为进出口企业提供社会公共服务。
(三)要完善体系建设的具体措施
体系从其目标和运行特点分析,实质是一项质量管理活动,因此完善体系建设应注重以下方面:
第二,要创新监督管理手段,不断提高工作效能。一要进一步推广应用电子监管。要通过电子监管切实解决了严格准入、严密监管和快速验放的矛盾。二要进一步完善了质量分析制度。要加强对重点商品年度质量分析工作,分析了质量趋势和原因,适时掌握变化趋势,及时向各级政府、行业、企业通报。有针对性地指导生产出口企业和行业改进产品提高质量,同时也促进质检机构自身完善监管措施提升工作成效。三要加强了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进出口商品检验实验室要努力形成商品门类齐全、设备先进、技术力量雄厚的实验室网络,为实现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重点转移转变提供了技术保障,充分发挥检验检疫技术把关和服务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卞耀武、葛志荣,中国人民共和国出口商品检验法释义,法律出版社。
[2]宋大涵、葛志荣、蒲长城,商检法实施条例释义,法律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