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安阳市高新区三道拐老火锅餐饮店使用回收食品生产食品案
2023年8月29日,安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安阳市高新区三道拐老火锅餐饮店火锅底料是否为已使用过的火锅底料再加工制作而成开展专项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8月8日起开始回收客人食用过后的红油底料,重新炼制成新的红油底料重复使用,红油底料货值金额6479.8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2023年9月5日,安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二:商丘市戚某某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案
2022年10月13日,商丘市永城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对戚某某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22年5月,戚某某以100元/包的价格从非法渠道先后4次购进用于减肥的“三无”粉色胶囊50包,购进后在其经营的永城市艾尚衣服装店内,以100元/包的价格销售6包、120元/包的价格销售5包、180元/包的价格销售5包,货值金额6622元,违法所得2100元。抽检显示该“三无”粉色胶囊含有西布曲明成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2023年10月22日,商丘市永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河南省豪一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3年8月10日,开封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依法对河南省豪一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产品进行抽检,结果显示该企业生产的苦荞片(原味)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膨化食品》(GB17401-2014)要求。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27日生产该批食品30件,销售价格36元/件,货值金额1080元,违法所得108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2023年11月6日,开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80元、罚款5.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济源市清源纯净水厂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纯净水案
2023年7月7日,济源示范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依法对济源市清源纯净水厂2023年5月31日生产经营的清源饮用纯净水予以抽样检验,结果显示:该批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GB19298-2014)要求。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31日生产该批不合格清源饮用纯净水194桶,货值金额为663.5元,违法所得为648.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2023年8月31日,济源示范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48.5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焦作市怡园冷食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3年7月4日,焦作市孟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焦作市怡园冷食有限公司生产的“紫糯米(黑米口味冰棍)”进行抽检,结果显示该批食品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2023年7月26日,该局再次收到该企业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显示其生产的“绿豆风情(绿豆+红豆口味雪糕)”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经查,该公司生产不合格“紫糯米(黑米口味冰棍)”68件,“绿豆风情(绿豆+红豆口味雪糕)”50件,上述两批次产品货值金额共计2835.9元,违法所得2835.9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焦作市孟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835.9元、罚款8.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漯河市劲道郎食品有限公司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不合格拉面案
2023年9月13日,漯河市市场监管局郾城分局收到《检验报告》,显示标示漯河市劲道郎食品有限公司2023年8月15日生产的半干拉面“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经查,当事人在生产半干拉面过程中,添加了不得在该产品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生产销售1012袋,货值金额1518元,违法所得151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2023年11月10日,漯河市市场监管局郾城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18元、罚款5.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洛阳市洛龙区任某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加工案
2023年9月13日,洛阳市洛龙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会同公安机关依法对任某卤制品加工现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任某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卤制品加工活动,违法加工卤制品,货值金额1.63万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2023年12月7日,洛阳市洛龙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罚款16.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驻马店市上蔡县霍某某经营添加化学物质的食品案
2023年4月18日,驻马店市上蔡县市场监管局收到《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建议依法对霍某某经营添加药品的保健食品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经查,霍某某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上蔡县崇礼乡、蔡沟镇、杨集镇开设无人售货成人用品店3家,利用无人售货机销售“精品伟哥”和“美国伟哥”等食品,抽检结果显示上述产品中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化学物质成分“西地那非”,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产品供货商的资质、进货查验台账和销售台账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2023年6月1日,驻马店市上蔡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新乡市封丘县鲁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食品案
2023年6月8日和6月10日,新乡市封丘县市场监管局分别收到标示封丘县鲁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芝麻香油(食用植物油)抽检报告,显示该公司于2022年7月24日、2022年12月1日生产的芝麻香油(食用植物油)“乙基麦芽酚”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要求。经查,该公司为增加香油口感,分别对生产日期为2022年7月24日、2022年12月1日生产的芝麻香油(食用植物油)非法添加使用了食品添加剂黑芝麻油香精。当事人共生产销售上述批次芝麻香油(食用植物油)38件,全部售出,货值金额5700元,违法所得57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2023年9月28日,新乡市封丘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700元、罚款5.1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