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支付网消息:2021年12月31日,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网信办、外汇局、知识产权局七部委就《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至2022年1月31日。
一、金融产品服务包含“支付”
“本办法所称金融产品,是指金融机构设计、开发、销售的产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存款、贷款、资产管理产品、保险、支付、贵金属等。”
二、第三方无营销资质,不得变更营销内容
三、营销、支付方式进一步约束
“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贷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提供营销服务,不得在支付页面中将贷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作为支付选项,以默认开通、一键开通等方式销售贷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
同时针对金融产品的营销宣传必须以金融机构自身可提供的服务为宣传导向,无论从支付选项还是金融产品销售宣传方式上,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将定位仅是宣传平台,不再因为流量而具有主导地位,各互联网渠道的金融产品宣传将扁平化、归一化、专业化,这对普通大众而言将获得更多地信息透明度和选择权。
四、明确金融机构与第三方平台的责任与义务
从《管理办法》来看,监管机构的监管理念发生了重大变化,继续强化法治化的监管理念,通过签订书面协议,进一步明确金融机构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各自责任与义务,并且第三方互联网平台需要对金融产品进行准入管理,针对例如存在经营问题的P2P平台应该不予准入,进一步强调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理应承担的管理责任,且发现问题应及时关闭并上报监管部门。同时,《管理办法》也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当用户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宣传购买的金融产品发生纠纷,则可以追溯到金融机构本身,而非让消费者在两个机构之间互相举证求证,陷入痛苦的维权之路。
“金融机构利用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网络空间经营场所,应当确保业务独立、技术安全、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当恪守信息技术服务本位,不得变相开展金融业务活动,不得借助技术手段帮助合作金融机构规避监管。”
《管理办法》又进一步强调了业务独立、恪守信息技术服务本位,进一步明确了金融机构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之间的业务边界,其背后也反映出目前金融产品销售背后的乱象,例如此前曾报道的通过某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贷款息费年化超过36%,其贷款协议中年化利率为24%,其中超出部分利用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以服务费形式进行收取,变相从事金融贷款服务,并协助贷款机构规避监管,与贷款机构从中分润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该案例中限制消费者通过该贷款机构查询贷款记录、贷款协议,限制在某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进一步限制了用户的合法知情权,其背后是罪恶的利益链条,理应尽快完善监管手段予以斩断。
五、数据安全是监管底线
“金融机构和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安全措施,保障数据传输的保密性、完整性,防止其他机构和个人非法破解、截留、存储有关数据。”
随着我国《数据安全法》的实施推进,金融领域的数据安全管理要求也再各细则中体现明确,而针对金融营销过程中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基础设施,数据安全理念相对金融机构较为薄弱,从新闻媒体报道中可以获悉,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成为黑客攻击获取用户个人隐私数据的主要方式。
六、强调商标与品牌宣传
由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自身运营用户的需要,强调互联网平台自身的品牌名称,而弱化、淡化金融产品背后的品牌标识,例如大家所熟知的“零钱通”“余额宝”等。但这些背后是互联网平台自身定义的名称,而非实际提供金融服务产品的品牌名称,例如实际为银河基金公司货币基金A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