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我们碰到多次食品企业求助,原因是其产品名称问题遭受投诉。投诉方提出:标注的产品名称不是其专用名称,对应条款是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2.1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或者是产品名称不是国家标准规定的名称,对应条款是GB7718—2011“4.1.2.1.1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
以“辣椒粉”类产品举例,如果按照现行GB7718的要求,就必须命名为“辣椒粉”(执行标准为GB/T23183-2009辣椒粉),如果命名为“辣椒末”、“干辣椒粉”、“辣椒碎”等等名称,往往都会遭遇恶意投诉举报,理由就是应按照GB7718之4.1.2.1“标注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或者4.1.2.1.1“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
有的这类投诉,确实存在商家故意误导食品企业,虚假标注的行为,但是更多的则是恶意投诉,其目的就是为了获得企业赔偿。针对食品名称的投诉举报,数不胜数,让食品生产企业头疼不已,也让监管人员在实际执法时很难判断。
这一现状,在2019年12月31日发布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征求意见稿)中,我们看到了一个非常显著的变化,就是对食品名称的要求,大大放宽了!这对于食品企业,绝对是一个利好消息!
用“属性名称”代替“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GB7718—2011的4.1.2.1“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征求意见稿)4.2.1“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食品的属性名称”。
通过这两个条款对比,我们发现GB7718—2011要求的是“专用名称”,而且还必须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征求意见稿)要求的是“属性名称”,因此,《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征求意见稿)大大拓宽了食品名称的范围。
也就是说,一旦该条文落地,即便使用的不是专用名称,只要可以反映食品的属性,职业打假人就没有依据对“使用的名称不是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提出起诉了!
什么是“属性名称”?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征求意见稿)2.3属性名称指的是“能反映食品本身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固有特性的专用名称,应能充分说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属性名称可包括对配料特性、工艺特点、食品类别等一种或多种食品专属特征的描述。”
不一定非要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的名称。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征求意见稿)4.2.1.1“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公告中已规定或使用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与上述名称同义或本质相同的等效的名称作为属性名称”。
GB7718—2011“4.1.2.1.1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
由此可见,现行的GB7718要求食品名称应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名称,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可以使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公告中已规定或使用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同时还可以使用“本质相同的等效的名称作为属性名称”。
综上所述,《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征求意见稿)对于食品名称的要求确实放宽了,如果该条文落地,简单的理解就是——只要能够反映食品的属性,就可以使用,具体使用时符合要求即可。
作者简介
刘士健食品专业博士
主讲《食品标签规范化制作流程及技巧》、《如何应对食品标签类案件恶意投诉》、《食品工厂规范化管理及效率提升》、《食品安全案例》和《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等课程。
“食品安全与管理服务”公众号主编,北京正博和源科技有限公司创始人,士海食标(广州)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首席专家,国内多家知名食品企业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