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中国消费者协会等部门联合印发《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座谈会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进一步规范各地对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探索实践。对此,最高检第八检察厅厅长胡卫列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请简要介绍出台《纪要》的背景与意义。
最高检及时下发了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在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中积极探索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并与立法部门、法院、行政机关、消费者保护组织等部门和单位加强沟通联系,通过推动立法、加强理论研讨、建立协作机制等形式,不断凝聚办案共识。
各级检察机关在办案实践中勇于担当、积极探索,办理了一批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案件。据统计,2017至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在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中共提起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800余件,共提出惩罚性赔偿金诉讼请求11亿余元。如安徽省检察机关2019年1月至2021年4月期间,对239件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案件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主张惩罚性赔偿金额2.38亿元;法院审结检察机关提起的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案件180件,均判决支持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同时,各地在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实践探索中提出了不少问题,如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功能定位、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与私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关系、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认定标准、赔偿金管理使用等。
为规范各地实践探索,2020年8月28日,最高检与最高法等单位联合召开了关于探索建立食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座谈会。会上,最高检通报了改革项目的进展情况,全国检察机关办理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案件的实践情况,分析了办案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并就贯彻落实好中央改革任务,稳妥推进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实践探索提出意见建议。
记者:《纪要》主要有哪些内容?
胡卫列:《纪要》以办案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为导向,从充分认识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意义、积极推进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实践探索、加强沟通构建长效协作配合机制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具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是针对法律依据不明确、认识不一致的问题,《纪要》指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食品安全工作意见》要求,稳步推进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实践探索。
二是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功能定位,《纪要》强调惩罚性赔偿惩罚、遏制和预防严重不法行为的功能定位,认为可以充分发挥民事公益诉讼的追责功能,通过对侵权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加大其违法成本,对侵权人及潜在违法者产生震慑与警示作用。
四是关于认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标准,《纪要》认为是否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以是否存在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造成食品安全潜在风险为前提,不仅包括已经发生的损害,也包括有重大损害风险的情形。向众多不特定消费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认定为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产生公益损害风险,构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是关于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的管理使用,《纪要》指出应坚持用之于公益的原则。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案件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审判部门要及时移送执行部门执行。各地可以探索把惩罚性赔偿金纳入专门公益基金账户统一管理,依法统筹用于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
六是关于构建长效协作配合机制。《纪要》要求建立健全办理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案件的常态化沟通协作机制,完善案件线索移送和信息共享机制。同时,对食品安全有关部门为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检验检测、鉴定评估等方面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人民检察院对消费者协会提起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进行支持起诉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记者:下一步,如何更好地推进这项制度发展?
胡卫列:建立食品案件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需要各部门协同发力,在深化沟通协作的基础上,努力强化实践探索,通过一个个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案件的办理,不断凝聚改革共识,在此基础上,持续深化理论研究,推动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立法进一步完善。
一是强化实践探索,在办理惩罚性赔偿案件中准确把握惩罚性赔偿“惩罚、遏制和预防严重不法行为”的功能定位。丰富实践样本,总结、提炼特殊规则制度。在今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最高检发布了8件食品药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其中三件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例和一件支持省级消保委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支持起诉案例均提出了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既有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提出销售数额十倍惩罚性赔偿金的案件,也有对保健品虚假宣传行为提出销售数额三倍惩罚性赔偿金的案件。
二是加强沟通协作,形成治理合力。2020年7月,最高检与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行政监管部门会签了《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意见》(下称《协作意见》),明确指出要“积极落实《食品安全工作意见》要求,在食品药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中探索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对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开展联合调研,共同研究提出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