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生物指标是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重点项目,也是较容易出现不合格的检验项目。那么,当抽检样品出现微生物不合格时,企业可以申请复检吗?
法规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22年修正版)规定:“检验结论为微生物指标不合格的不予复检”。另外《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的通知》(市监食检〔2018〕48号)提到:“检验结论为微生物指标不合格的不予受理”。
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4789.1-2016)规定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基本原则和要求,适用于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该标准规定:检验结果报告后,剩余样品和同批产品不进行微生物项目的复检。
这就从法律规范和国家标准层面明文规定了“微生物检验不复检原则”,那么,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如何得到保障呢?
复检和复验
《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第十八条规定:“检验机构应当建立检验结果复验程序,在检验结果不合格或存疑等情况时进行复验并保存记录,确保数据结果准确可靠。”该规范第四十一条规定,复验是指同一检验机构对原样品进行的再次检验,以进一步确认检验结果。
众所周知,复检是指在初检机构对样品检验结论不合格时,由另一家检验机构作为复检机构对备份样品进行再一次检验的行为。而复验是检验机构内部对于检测数据及检验过程的自查行为,这种行为是对自身检验检测过程及数据的核对与自纠,用于排查检验过程中,检验机构是否由专业人员按标准规定的程序、使用适宜的设备、在标准环境条件下,对样品进行检验检测。
结论
当微生物检验出现不合格时,检验机构必须复验并保存记录。对微生物检验结果的复验,可通过对检验过程记录的复核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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