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6月19日电(张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以局长令的形式出台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职业病防治事关劳动者健康权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八条规定》包括了哪些内容?为了保证《八条规定》的贯彻落实,总局已经采取了哪些措施?《职业病防治法》修改之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职责有什么变化?《安全中国》邀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司长吴宗之为网友解读。
吴宗之介绍,从2003年底开始,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职责就从原卫生部划转到了当时的国家安全监管局,但由于没有按照“人随事走”的原则实行整建制划转,各地区职能调整情况很不一致,有的地区将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职责交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有的地区仍然由卫生部门负责。
直到2010年10月中央编办下发《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以及2011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各地区才逐步进行职责调整。截止到今年4月份,全国仍有10%的市(地)和15%的县(市、区)还没有完成职能划转,很多基层安全监管部门没有专职的职业卫生监管人员,没有执法装备,也没有职业卫生技术支持机构,职业卫生监管执法面临许多实际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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