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安全生产形势的变化,客观上对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亟需将近年来一些新的、行之有效的职业卫生监管经验和做法转化为规章条文予以固定,从而更加规范全国的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明确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和机构开展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下文将具体为大家介绍在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的范围,以及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执法过程中可采取哪些行政措施,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包括什么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是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执法过程中可采取哪些行政措施?
(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即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采取上述措施是具有强制性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阻挠。
《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后,国务院对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职责作出了调整,希望大家有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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