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精选5篇)

分支机构预缴企业所得税分摊比例确定办法

50%的预缴企业所得税由各分支机构按照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以及资产总额三项因素的权重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上述三项因素的权重分别是35%、35%和30%。公式如下:

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经营收入/各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总额)×35%+(该分支机构职工工资/各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总额)×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30%

上述公式中的分支机构仅指那些参与企业所得税的分配及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上述的分配方法较之“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的填报说明有少许不同。

文件中值得企业注意的重要内容

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总机构和第一级的分支机构应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总机构与分支机构的适用税率不同,应分别根据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并缴纳税款。

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

分支机构和总机构设在同一省(直辖市)的,该分支结构应根据三项因素参与分摊。

当年新设立的分支结构自设立的第二年起参与分摊;当年注销的分支结构自注销的第二年起停止分摊。

对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工作的潜在影响

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分摊比例计算方法与国税函[2008]44号文件规定不一致,企业应注意到:10号文件是三个政府部门联合下文,且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之后,我们可以合理推断10号文在适用上有较优先的效力,且是最新的信息。

本刊建议

(财预[2008]10号;2008年2月22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原对这两个产业的优惠政策基本得以延续

1.软件行业:

对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即由国家发改委、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发改高技[2005]2669号文的规定共同认证的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即不受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每年度扣除总额为工资总额的2.5%的限制。

2.集成电路行业: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企业若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该优惠。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鼓励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证券投资基金享受三大优惠

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部分对其他行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按原优惠政策的规定执行到期

就业再就业政策:财税[2002]208号、财税[2005]186号

奥运会和世博会政策:财税[2003]10号、财税[2005]180号、财税[2006]128、155号

企业改革政策(债转股、清产核资、重组、改制、转制):财税[2005]1、2、14、29号、财税[2006]18号

社会公益政策:财税[2006]148号

涉农和国家储备政策:财税[2006]105号、财税[2007]10、17号

其他单项政策:财税[2005]103号、财税[2006]46、123、169号、财税[2007]18号

对特殊资产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对特殊利润的税收优惠政策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值得企业注意的重要信息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财税[2008]1号;2008年2月22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企业所得税过渡期适用的税率得以进一步明确

根据国发[2007]39号文(参见本刊2008年第2期,总第26期),原享受低税率优惠的企业,在过渡期可享受过渡税率优惠;原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的企业,可享受定期减免过渡期优惠,但未明确在定期减免过渡期企业是适用原税率、新税率还是过度税率。财税[2008]21号文件明确对享受定期减免过渡期优惠的企业在过渡期减半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所适用的税率如下:

原同时享受低税率优惠的企业在过渡期适用过渡税率,即:

原适用24%或33%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企业,在定期减免过渡期一律按25%税率减半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

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税[2008]21号;2008年2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

关于原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政策的处理

须在2007年底,完成再投资事项,并已在工商部门完成变更或登记注册的,可予退税;

用2007年度的预分配利润进行再投资的,不予退税。

关于外国企业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2007年底前签订的合同,按规定已批准给予免税的,合同有效期内继续给予免税;

但不包括合同的延期和补充或扩大条款。

关于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8年后条件发生变化的处理

原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所必须具备的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条件,在2008年后仍按原规定执行(如在原规定的经营期内关闭企业,须补缴已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

上述规定也适用于优惠过渡期内的定期减免税。

(国税发[2008]23号;2008年3月5日)

法规选登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称建房,包括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三条占用园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视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四条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第五条条例第四条所称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的平均税额,按照本细则所附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执行。

县级行政区域的适用税额,按照条例、本细则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条例第七条所称基本农田,是指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

第八条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军事设施,具体范围包括:

(一)地上、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

(二)军用机场、港口、码头;

(三)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四)军用洞库、仓库;

(五)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

(六)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讯、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

(七)其他直接用于军事用途的设施。

第九条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以及特殊教育学校。

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条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幼儿园,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或者备案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

第十一条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养老院,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设立的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

第十二条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医院,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院内专门用于提供医护服务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

医院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三条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铁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铁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及其按照规定两侧留地。

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四条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公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属于农村公路的村道的主体工程以及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

专用公路和城区内机动车道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五条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飞机场跑道、停机坪,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民用机场专门用于民用航空器起降、滑行、停放的场所。

第十六条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港口,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港口内供船舶进出、停靠以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的场所。

第十七条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航道,具体范围限于在江、河、湖泊、港湾等水域内供船舶安全航行的通道。

第十八条条例第十条规定减税的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是指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

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十九条条例第十条所称农村烈士家属,包括农村烈士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第二十条条例第十条所称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其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改变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税或减税情形的,应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按改变用途的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当地适用税额补缴税款。

第二十二条条例第十三条所称临时占用耕地,是指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需要,在一般不超过2年内临时使用耕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因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损毁耕地的,比照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临时占用耕地的情况,由造成损毁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耕地占用税。超过2年未恢复耕地原状的,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四条所称林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用地,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用地。

第二十五条条例第十四条所称牧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

第二十六条条例第十四条所称农田水利用地,包括农田排灌沟渠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第二十七条条例第十四条所称养殖水面,包括人工开挖或者天然形成的用于水产养殖的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第二十八条条例第十四条所称渔业水域滩涂,包括专门用于种植或者养殖水生动植物的海水潮浸地带和滩地。

第二十九条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当地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具体适用税额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条例第十四条所称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包括:储存农用机具和种子、苗木、木材等农业产品的仓储设施;培育、生产种子、种苗的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木材集材道、运材道;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应当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地申报纳税。

第三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耕地占用税具体实施办法报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2008年2月26日)

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关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用的列支

(一)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属于企业职工福利范畴,由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共同组成。

(二)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企业缴费总额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不得由企业负担,企业应当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缴。个人缴费全部由个人负担,企业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资助。

《企业财务通则》施行以前提取的应付福利费有结余的,符合规定的企业缴费应当先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

(四)对于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之前已经离退休或者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内退而未纳入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的职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其支付的养老费用,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二、关于企业应付工资结余的处理

(一)《企业财务通则》施行后,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情况的企业,在继续实施工效挂钩政策均条件下,截至2007年12月31日因实施工效挂钩政策形成的应付工资结余,应当继续作为负债管理,主要用于以后年度工资分配的“以丰补歉”,不能转增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以维护国家工效挂钩政策的一致性。今后国家对企业工资管理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制定出台新的有关政策时,原有应付工资结余的处理再行规定。

企业截至2006年12月31日拖欠的以下支出,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也可从上述工效挂钩政策形成的应付工资结余中列支:

1.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统筹项目外养老费用;

2.符合国家规定的内退人员基本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

3.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经济补偿金。

(二)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建、接受新股东出资或者实施产权转让时,按照财政部印发的《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3]313号)以及《关于〈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工效挂钩形成的应付工资结余应当在资产评估基准日转增资本公积,不再作为负债管理,也不得量化为个人投资。

三、其他

(一)各级主管财政机关、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所管理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的指导和监督。对于企业违反《企业财务通则》及本通知规定的行为,主管财政机关应当依法追究企业及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的责任。

(财企[2008]34号;2008年2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审批事项有关办理时限问题的通知

为配合企业所得税法过渡政策的实施,规范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审批事项的衔接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以土地储备资金作为会计主体的前提,假设与土地储备现实不符

土地储备资金内涵狭窄,导致土地会计信息多头管理

适当分离财务与会计,明确土地基金作为会计主体

[论文摘要]本文选取某铁路施工企业作为研究对象,分析其财务管理模式,重新设计其财务组织结构,对其财务管理模式进行创新,提高了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增强了企业核心竞争力。

本文所研究的某铁路施工企业成立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它由最初的单一普通工程公司发展成为以经营房地产、施工材料物流和施工管理为主的施工企业。随着企业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其财务管理模式经历了数次变革。目前企业财务管理的内容和方式都比较简单,财务部门没有有效行使融资与投资决策、成本控制等职能,已经不能适应企业快速的发展,严重影响和制约了企业的发展壮大。本文借助企业财务管理模式的变革,对某铁路施工企业的财务管理模式进行创新,以改善企业管理,提高企业运营的稳定性,增强企业竞争力。

1当前某铁路施工企业的财务管理模式

某铁路施工企业成立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伴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壮大,其组织机构模式也历经了数次的变革,目前企业及其下属的二、三级单位都是独立的财务实体,都设有独立的财务核算机构,都有独立的账套,这样多的会计实体和账套大大地增加了财务工作的复杂程度和财务管理成本,降低了财务管理效率,削弱了财务的监督控制职能和决策支持职能。

2某铁路施工企业财务管理模式的创新设计

2.1基本思路

由于财务管理模式创新设计的面较广,工程浩大,创新的失败率较高,所以,从计划、调研、设计到实施等各个阶段都要非常认真地构想和筹划。任何一个阶段的一个小的疏忽都有可能造成整个创新工作的失败。一般来说,财务管理模式再造大致经过以下几个程序:财务管理模式创新的准备、财务管理模式创新调研及发现、财务流程创新设计、财务管理模式创新的实施效果分析等。

2.2设计目的

某铁路施工企业组建初期,管理分工不够细致,专业化的管理也不到位,施工企业内部财务分立的状况比较普遍。随着施工企业的发展,资产重组、行业联合、跨行业经营等企业扩张行为的实现,原有的管理模式和财务分立制度显现出明显的弊端:对财务管理职能的认识不够,财务的职能仅限于财务核算及资金调拨等事务性工作,而税务筹划、财务计划与监控、决策支持等职能则相对弱化,较少参与公司的资源配置和战略规划,财务管理应有职能的发挥受到限制,难以支持企业的战略发展。

2.3设计思路

2.3.1设立资金结算中心

某铁路企业财务创新的设计方案是成立施工企业资金结算中心,财务管理实行集中统一的集权管理模式,增强企业财务管理职能,负责管理和监督整个企业的资产运营情况,对整个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进行控制,负责企业资金的筹措和调度管理,负责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监控,负责制定企业财务经营政策等。资金结算中心按其基本职能划分为5个部室:财务核算业务部、成本费用控制业务部、资产管理业务部、财务信息系统业务部和预算管理业务部。

2.3.2实行会计委派制

所属各子公司的财务机构和人员由企业资金结算中心集中统一领导,各子公司的财务机构为资金结算中心的派出机构,负责本级单位财务运行机制的全面落实和运作,保证与母公司职能的衔接和统一。

2.3.3集中财务核算

企业资金结算中心设立一个总账套,各下属单位在企业的账套内分别设立其各自的子账套,分别核算成本,计算盈亏。这样做,一方面实现了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方法的一致性和规范性,有效地避免了原体制下有些基层单位各自为政,确保了核算的真实性。另一方面,通过资金结算中心实行的标准化核算,对下属各单位的经营情况实行有效的实时监控。

3某铁路施工企业财务管理模式创新的保障措施

3.1从严管理

从严管理就是要从源头上体现从严管理的要求,从严管理的源头就是全面预算。要把全面预算管理作为从严管理的根本措施抓细抓实。全面预算是以各业务预算为基础构建而成的预算体系,各业务预算水平的高低决定了全面预算水平的高低。要提高全面预算水平,首先要深化专业预算管理,提高各业务预算水平。为此,各业务预算责任单位要切实加强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的准确性,为决策提供参考。同时公司按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加强对预算编报及时性和准确性的考核,以促进全面预算执行水平的提高。

3.2搞好投资创新

3.3严格客户财务控制

3.4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某铁路施工企业原财务管理制度于2005年制定,早已不适应新的管理要求。公司2010年重新修订了财务管理制度,包括现金管理制度、货款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差旅费报销制度、通讯费管理办法、车辆管理办法等。这些制度在工作中全面执行,有令必行从此成为一种习惯,“制度第一、总经理第二”在公司成为一种企业文化,特别是新的差旅费报销制度和通讯费管理办法,根据工作需要,改变原来实报实销的做法,大大降低费用开支,杜绝奢侈浪费现象。

总之,企业只有持续不断地进行财务管理模式创新,才能有效提高公司的生产经营效益,从而保证预期目标的实现。

主要参考文献

[1]张珺.浅谈会计业务流程重组——福特公司应付款业务流程重组的启示[j].会计之友:上旬刊,2006(2):25-26.

[2]张红云.信息时代的业务流程重组——兼论会计业务流程的更新[j].广东经济管理学院学报,2004,19(6):65-69.

[3]林祥友.宏微观视角下的会计信息流程再造[j].财会月刊:会计版,2005(3):13-14.

关键词:财务体系;财务制度;内部控制;内部审计

[中图分类号]F275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建设不以经济效益为前提,而以实现社会效益为目标,行政事业单位应该建立符合本单位财务工作规程的内部控制制度。

1、财务体系的建设

财务体系是指财务机构、会计人员和财务会计工作的有机结合,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完善财务体系。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建立会计机构,配备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会计人员。建立和完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细化责任,特别是加强对薄弱环节和重要岗位的控制,做到制度管人,责任到人,形成一个内部控制方式、技术、手段等方面有章可循的完整的内部会计控制体系。确定哪些岗位和职务是不相容职务,并明确规定各个机构和岗位的职责权限,使不相容岗位和职务之间相互分离、相互监督、相互制约,进而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例如,对于记账人员与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和制约;对于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必须明确;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对于重大决策事项,应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签章,并做好会议记录备案等各环节责任要明确。

2.完善财务管理制度

3、强化内部审计

2018年在集团公司和市公司的正确领导下,财务工作按照集团公司财务工作会议和市公司年度工作会议的安排,在市公司“苦干三年、负重发展、大干五年、奋力赶超”的总目标激励下,以切实强化财务管理、细化会计核算工作为基础,按照国家财经纪律要求,狠抓资金管理、严控成本费用支出,及时完善、修改有关管理核算制度,进行一系列的整章建制工作,充分发挥财务管理职能作用,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一)强化学习,提高整体素质

1、认真组织学习《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各项财经法规,对全系统主要领导和会计人员进行了税收法规知识培训,组织参加了基建煤矿会计核算及软件操作培训班和煤矿兼并重组涉税与会计研讨班,对集团公司下发的《会计工作质量评价办法》进行了集中培训和考试;

2、深入贯彻领会集团公司各项会议精神,用科学发展观统领财务工作,努力构建和谐、文明科室,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打造了一个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服务一流的高素质集体。

(二)规范财务基础、强化财务管理

针对兼并重组煤矿财务基础工作薄弱这一环节,根据公司当前经济运行的实际情况,为提高财务管理工作质量,完善和制定了《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日常经费管理规定》、《日常经费建设资金拨付管理补充规定》、《差旅费管理办法及补充规定》、《业务招待费管理办法》、《公务用车管理办法》、《银行贷款管理办法》、《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工资卡支付管理办法》、《财务报销审批》、《应收款项管理办法》、以及《财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关规范性管理制度,并在全系统实施,有效地提高了财务管理能力。

(三)尽心尽力,做好本职工作

1、按照集团公司财务部的布署,认真编制财务预算,填报财务报表,收集财务数据,为领导提供准确、及时的会计信息,并全面完成了集团公司下达的全年各项经营指标和重点工作的推进;

2、对准备改制的下属单位进行前期调查摸底,为领导决策提供资料及依据;

3、对北京、天津等驻外办事处闲置的房屋进行出租管理,有效的节约了费用,净节约了159万元;

4、深入开展“小金库”清理整顿工作,督导各单位对“小金库”治理进行承诺,并对各单位进行重点复查,未发现“小金库”现象;

5、为规范所属单位会计核算,提高财务工作质量,实现资金优化配置,盘活集团内部沉淀资金,按照集团公司的要求成立了会计核算中心和资金管理中心,实现管控能力的提高、管控手段的完善、管控效果的提升;

(四)积极主动、参与各项活动

1、财务科除了做好本职工作外,积极参加集团和公司的各项活动。上报了7篇论文参加“经济转型跨越发展与会计改革创新”论文征集活动,其中两篇荣获“三等奖”。

2、全系统会计人员在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2名被市国资委评为财会工作先进个人,9名被省财政厅评为财务先进会计工作者。

2019年财务科继续强化以财务管理为核心的企业管理体制建设,提高企业的经济运行质量,落实集团公司财务重点工作和责任分解;按照集团公司财务系统落实经济运行分析工作措施的要求,在充分考虑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及2019年工作任务内容后,2019年财务重点工作计划如下:

(一)强化财务管理、细化会计核算

1、组织全系统会计人员进行业务技能的培训,加强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学习,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

2、继续落实开展会计工作质量达标升级活动,提升财务管理水平和管控能力,使会计管理和各项经营管理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

3、继续完善整章建制工作,包括筹资担保管理制度、投资分析决策管理制度、会计管理和核算制度等,推进经营管理、财务会计核算工作。

(二)加强资金管理,全面实施预算管理

1、积极与集团公司和金融机构沟通协调,保障新项目的建设资金及时到位。

2、进一步推进和规范“资金管理中心”建设,激活盘活沉淀资金,进行内部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

3、对资金管理实行预算计划、审批支付、考核奖罚的运行机制。

4、在进行年度财务预算管理的基础上,建立各种临时性、专项性的费用预算编报体制,重点开展对工程项目投资预算控制及决算审查,引导投资建设优化设计,降低工程造价,节约投资成本。

(三)加强成本考核,增收、降耗、提效

1、全面推行材料物流管理软件的应用,规范原材料采购供应环节的管理,提高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

2、建立成本费用计划编制、下达、执行、考核机制;

3、对成本费用实行分级分口管理。

(四)继续落实集团公司财务重点工作

1、继续抓好全年各项经营指标的管理控制和重点工作推进,全面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各项指标。

THE END
1.淄博市司法局立法制度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第十二条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公民认为地方性法规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或者认为规章以及国务院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发布的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按照规定...https://sfj.zibo.gov.cn/art/2024/11/22/art_20261_2874737.html
2.论行政机关间行政管辖权的委托中外法学新刊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5]第20条第3款规定:“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26条规定的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也就是说,有没有法律依据不影响委托关系的认定...http://journal.pkulaw.cn/NewIssue/Detail/159907
1.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澎湃号·政务在原《条例》基础上,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关以及有关管委会的工作部门应当设立党组;领导机关中的党员领导成员不足3人的、与党的机关合并设立或者合署办公的、由党的机关代管或者管理等并纳入党的机关序列的、县级以上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事业单位、共青团组织、中管企业的下属企业以及地方国有企业、...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310810
2.村级法律顾问工作总结(精选21篇)(市)区、本部门法律顾问机构或法律顾问班子的`组建工作”的相关要求,今年年底将完成县政府法律顾问室组建工作,法律顾问室组建后,我办将积极、主动做好法律顾问室的工作安排、管理和服务,协调、引导法律顾问室充分发挥对县政府的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重要的合同(协议)和法律文书、行政纠纷、民事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https://www.ruiwen.com/zongjie/6349911.html
3.中国省直管县体制改革中的问题及对策[72]还有的学者提出,到2020年完成向行政体制的过渡。东部、中部和东北地区,基本实现由财政体制省直管县改为行政体制省直管县,西部少数县(市)实现行政体制省直管县,多数地方实行财政体制省直管县,部分乡镇政府可改为县政府的派出机构。[73] (二)推进省管县改革的总体措施...http://liqun1920.dfzlw.org/index.php/cms/show-501.html
4.国有土地使用证由谁发放?专家导读 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市县国土局发放。土地管理机关填写,发给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并由其保存。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包括受理申请材料、审核材料、校准登记、颁发证书等环节。土地登记申请人(使用者)应持有关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相关材料,向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 https://mip.64365.com/zs/982556.aspx
5.公司法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基本程序6篇(全文)第六,资产评估。根据企业和主管部门的申请,由资产占有单位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独立进行,对企业资产(包括土地资产)进行全面评估,评估结果在企业内进行公示,并将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按规定程序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 https://www.99xueshu.com/w/fileldzz8647.html
6.街道在城市管理中的执法难点及对策(精选8篇)街道是区政府的派出机构,法律上一直没有明确街道是行政执法主体,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都来自区各部门的 一、要明确地位。街道应把执法中队纳入自己的直管范围,提高执法中队在街道的地位,打破原先由街道城管科领导的体制,改有街道直管,是完全符合综合执法的立法精神。这样一方面可以充分调动执法中队在街道城管执法工作的积极性...https://www.360wenmi.com/f/filem27i3kj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