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药食同源”的思考关于“药食同源”的思考近期,一则“月子中心炖党参鸡汤被罚,引网友热议!”的新闻冲上热搜。
大多数网友都不解:中药材很多都是“药食同源”的,很多人在自家煲鸡汤时也会加入党参等中药材,为何会被处罚呢?那么问题的症结在哪里?宁波市海曙区市监局是否有理有据?一、案例解析:2022年5月25日,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对上述月子会所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在后厨发现益母草、盐杜仲、麦冬、党参等中药各一罐。
且在当事人套餐服务项目上有“补气血汤”,是该月子中心在鸡汤内加了党参、陈皮,给产妇服用。
而党参不属于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生产经营的产品不得添加药品”之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处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并且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予以罚款三万元。
二、“药食同源”的界定首先,2021年11月,国家卫健委颁布《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管理规定》正式将“药食同源”界定为“食药物质”,明确了“食药物质”的准入门槛:要满足“必须证明有30年以上的食用历史,有安全性评估资料”,“毒理学报告:至少要经过急性口毒实验、遗传毒性实验、90天经口毒性试验和致畸性试验;其中,在古代医籍中有两部以上食疗本草记载无毒性、无服用禁忌(包括不宜久食)的品种,可以只提供本条第(一)、(二)项试验资料”。
其次,在我国判定药品主要看是否列入《中国药典》,党参就在《中国药典》里有明确的收录,可以确认其为药品,并非“药食同源”的产品。
因此,药品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是不能添加在食物当中的。
三、主要争议和存在的问题:(一)大众对“药食同源”产品的认知不足。
在我国有食补食疗养生的传统,常把具有一定功效的中药材和食物一起制作来食用,以达到保健的作用,比如保温杯里泡枸杞、酒里面泡人参都属于这种做法。
但如何区分药品和“药食同源”产品大家并不明确。
(二)针对“药食同源”产业的乱象突出。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养生保健的需求越来越迫切,“药食同源”产品部分本来就是作为保健食品原料,比如人参、丹参、红景天等等,这就让一些不法商家借此大谈特谈功效,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甚至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而食补、药膳这些概念往往处于监管的交叉地带,一方面市场前景巨大,利润丰厚;另一方面缺乏明确规则,成为消费者利益受损的重灾区。
(三)执法人员缺乏足够的知识储备。
市场监管部门自2019年合并以来,承担了以前工商、食药监、质监的工作,而食品药品监管专业性强,以致于我们部分执法人员在监管中也不能清楚确定到底是药品还是“药食同源”产品。
河南省以地方立法的形式规范餐饮从业者佩戴口罩,为其他省市餐饮业监管提供了借鉴和思路。
一、基本情况中小微型餐饮的经营主体多为当地居民或下岗工人,文化水平较低,经营形式以作坊式、苍蝇馆、农家乐等传统经营形式为主,经营户数量多、规模小、经营理念陈旧,经济能力有限,日常经营过程中未配戴口罩、无灭蝇设施或灭蝇设施不启用,垃圾桶不加盖、卫生条件不达标、直接接触食品工作人员无有效健康证明等的“小切口”违法行为频频发生。
二、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一)处罚程序执法周期长。
餐饮服务单位在从事餐饮服务过程中,经营者未佩戴口罩、无有效健康证明、无灭蝇设施或灭蝇设施不启用等“小切口”违法行为均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在后期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拒不改正的情况下,需再启动一般执法案件程序,对当事人作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最低处罚金额起点高。
针对上述“小切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在监管实践中,普通小微型餐饮服务单位全部货品及设施设备价值不过10000元,月均经营收益不过5000元,加之受疫情影响,餐饮行业经营收入更难保障。
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远超小微型餐饮服务单位的实际承受能力。
但在执法过程中,面对“小切口”违法行为实施处罚难,同时也导致了上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三)日常监管执法效率低。
基层执法人员需要普遍面临监管人员少与监管范围大、监管人员少与监管事务多之间的双重矛盾。
若检查中只口头警告,不用法律来进行强制约束,执法效果将大打折扣。
这也正是导致上述“小切口”违法行为久治不绝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