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林海江南大学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研究院首席专家、教授
食品安全监管一体化是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国家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江苏、浙江、安徽与上海(以下简称三省一市)积极探索食品安全监管区域一体化的实现路径,并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从总体上来看,目前食品安全监管一体化还处于起步阶段,未来应进一步聚焦于制度与机制的一体化。
长三角食品安全监管一体化已取得的进展
促进政策协同。近年来,三省一市联合发布《长三角食品安全区域合作工作计划》,并在《长三角市场监管一体化发展“十四五”规划》中进一步将“食品安全监管协作”明确为重点任务。重要的食品安全监管合作事项正有序展开,信息互通、抽检互认、执法互助、交流互商等一体化格局正在逐步构建。
推动标准协同。三省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上海、南京、杭州、合肥等重点市建立了食品安全数据应用、统一数据信息上传标准,初步形成了数据交换共享机制,正在努力打通区域之间数据共享通道。协同通过运用二维码、区块链、射频识别技术,提升数据采集的完整性和敏感性。加强食品安全大数据分析,逐渐将分析结果应用到实际监管中,提升了监管效能。
长三角食品安全监管一体化客观上面临诸多制约
区域监管的一体化本质是在要素、商品跨区域流动中着力消除监管盲区和缝隙,实现全过程与全覆盖监管。食品安全监管比一般商品更加复杂,即便在同一区域内,食用农产品与食品从田间到餐桌由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分段监管,本身就存在明显的监管缝隙和盲区,一直以来都是食品安全监管面临的重大问题。因此,在现实制度层面上推动食品安全跨区域监管,必将会面临更多的困难和挑战。
从纵向上看,同一环节在不同城市,极易面临不同监管力度和标准。在实际监管过程中,不同区域对食用农产品与食品的监管力度与标准不可能完全一致,同类食用农产品在不同地区种植,农药使用可能面临不同的监管标准;同一食品在不同城市销售,也会面临不同的检查力度。这在一定程度上会让某些企业选择在监管最薄弱的地区建立特定环节,专门在某一地区生产或专门销往某些城市,从而影响整个区域的食品安全。不仅如此,区域行政壁垒还会引发特定的利益壁垒,如一些城市会给予某些缴税多、吸纳就业多的食品企业特殊便利,就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监管的系统性漏洞。
从监管对象上看,食品市场主体众多,全覆盖难度较大。产业集中度相对较低是食品行业的基本特点,即使在长三角区域,农业生产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经营仍然是种养殖业的主要形态;加工环节中大量家庭式、作坊式的加工点还是很多,销售环节中更是存在大小饭店、商店、食堂、小卖店等多种形式。不仅如此,随着线上外卖的兴起,各类网络外卖店铺也不断涌现。在江苏,85%以上的食品市场主体是非规模型企业,全覆盖监管难度大。
加快长三角区域食品安全监管一体化的思考
未来长三角区域食品安全监管一体化要着力从目前的工作协同进一步向深层次的制度协同与融合转变。
促进监管协调机构间的协同融合。建议进一步加强三省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协调能力建设,更好地发挥牵头抓总与协调的基本功能,规范食安委成员单位职责,将食用农产品与食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以及消费者保护等全部纳入统一的监管体系之中,在规则层面上尽可能减少监管中可能出现交叉和盲区。探索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框架内设立食品安全专题协调小组,作为常设的协调三省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的专门机构,统一协调区域内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监管标准、技术规范、法律法规、执法程序等,加快建立区域内统一的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监管事权划分制度等,以制度的协同推进食品安全一体化监管。
打造全过程、可追溯、跨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在目前上海、南京、杭州、合肥、无锡、宁波等城市间已初步形成的区域一体化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体系的基础上,完善顶层设计,促进系统集成,逐步形成覆盖区域内所有城市,涵盖农产品种养殖,食品加工、运输、销售以及进出口食品的信息追溯与食品安全监管平台。统一建设标准,构建城市网格化食品安全智慧监管新模式,促进信息技术在各环节监控上的广泛应用。建立长三角跨区域食品监督抽检、互检制度,特别是每年对大宗和高风险食品供应商实施实地“飞行”查验制度等。实现大型超市、批发市场、标准化菜市场大宗食品监督抽检与互检全覆盖。
建立区域食品安全危害检测及风险评估联动机制。统一长三角区域内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方法与技术手段等,加快协同研发并统一推广能显著提高定量检测效率、降低成本的先进仪器设备,打造均等化的区域食品安全危害检测能力体系。共建跨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风险评估与预警中心、食品安全重大危险源的网络数据库、食源性疾病暴发预警体系,形成一体化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及预警机制,对可能暴发与流行的食源性疾病共同发出预警预报。整合共建认证检测机构,规范区域内统一的认证认可,建立健全与国际接轨并互认的食品安全认证体系。
加快食品安全制度体系的融合。三省一市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出台了诸多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等,但进程不一,甚至还存在交叉重复。因此,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指导下,努力促进食品安全制度体系的融合,为推进长三角区域监管一体化奠定制度性基础。建议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下,按照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控制要求,协调修订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专项法规。对于新的立法,建议在整体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由三省一市分头制定各自法律规章,以及较为具体和相对灵活的规定或实施细则,确保区域内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一致性并得到切实执行。
(本文是2020年国家社科重大项目“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与跨界合作治理机制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ZD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