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监管通用12篇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网络监管,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外卖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二、完善我国外卖食品安全监管的几点建议

三、结语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重大。尤其对于外卖食品,存在消费者与商家信息不对称的情形,监管尤须严格,需要政府监管部门、外卖第三方平台、外卖商家、消费者各方共同参与,形成分工明确、协调互通、相互配合、共管共治的外卖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确保外卖食品“舌尖上的安全”。

参考文献:

[1]张舒恺,雷欣.互联网外卖食品安全监管问题[J].现代食品,2016,(3).

[2]高珊.外卖“净”是问题,如何吃得放心[N].河北日报,2018-09-11.

关键词:安全价值;网络监管;网络伦理;逻辑延展;信息丰富

一、安全价值在计算机网络中的体现

在网络处于突飞猛进的今天,给网络立法已经成为了众多法律专家、学者的头等工作。不同于传统法律规范人的现实外在行为,网络法律面对的是网络行为虚拟性的一面。在此基础上,有学者将网络法律的基本理念概括为“秩序维护、权利保护和自由共享①”。

也就是说,在网络环境下,人类的基本价值依然显现着重要的作用。同时,笔者认为在以上三种基本理念的基础上,还应该存在更高一层的理念――安全。

按照百度百科的解释,安全是指不受威胁,没有危险、危害、损失。人类的整体与生存环境资源的和谐相处,互相不伤害,不存在危险的危害的隐患。是免除了不可接受的损害风险的状态②。这也就是说安全应该是能够避免正在发生的危险以及更进一步的可能遭受的风险。同时,安全又是相对的。我们常常理解的安全就是能够处于一个暂时的远离风险的可能。

当安全的概念迁移到网络中时,人的整体概念作为安全的主体仍然存在,只是这时人的一切安全表征都信息化了。这里最明显的例子就是隐私的保护。现实生活中盗窃一只手表与盗窃一台笔记本电脑从刑法上并没有本质的区别。但是,如果这台笔记本电脑中有所有者的隐私?而且因为盗窃者将隐私公布了呢?结果将会大不相同。亦或者,电脑使用者将自己准备发表的重要电子文件利用网络软件发表到自己的网络空间。然而由于软件的错误,电子文件遗失了,同时作者又没有备份。作者将陷入不能及时发表带来的一系列危险之中。的确,计算机网络技术本身给人类带来了免于现实交流的不便,但同时没能给人们带来更多的安全,反而拓展了不安全的范围。你在使用电脑的同时遭受着辐射的侵害,你发送的信息包可能已经被黑客截获,你所使用的系统可能已经由于没有及时更新补丁而陷入危险中。不可否认的是,在互联网设计过程中,关于物理设备、网络结构、系统稳定等因素都是有漏洞的。这些漏洞带来的危险不亚于现实生活中所遭受到人身侵害的危险。因此,技术不仅由于它所带来的一系列诸如环境和生态危机等问题对人的生存环境构成了威胁,技术还由于其对自身自然地干预也对人构成了威胁③。

二、网络监管的意义

网络监管,即对互联网网络的监督、监管和检查,以达到维护网络安全、保护网络上的公共利益的目的。任何事物的发展都要经历从萌芽到繁盛,互联网也不例外。我国的互联网发展经历了从1987年第一封“越过长城,走向世界”电子邮件到2009年12月底,网民规模达到3.84亿人,中国手机网民则达到了2.33亿人。网络的发展必然带来诸多问题的显现。

从个人行为上看,主要有通过网络诋毁他人、散布非法言论等。从企业行为上看,主要有通过网络进行虚假宣传、进行诋毁其他企业的行为等。针对这样的问题,国外已经有了值得我们借鉴的方案。例如,韩国设立有信息安全署(KISA),负责打击垃圾邮件、钓鱼网站、网络攻击,甚至是网络犯罪。新加坡的网络管理在法律上则更为严格,单从法律条文上看,在新加坡设立任何网站,原则上需要部长签名同意。即使在你建立了网站之后,如果了涉及黄、赌、毒的内容,则会被政府强制关闭。严重情况时,开办网站的当事人也会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

三、网络伦理的探索

同时,按照摩尔的思想路线,我们可以发现计算机伦理学不能简单的套用常规伦理学去理解。主要是由于计算机具有逻辑延展性,即它们可以被定制和塑造,几乎可以在输入、输出的形式下完成任何工作。因此它们最接近通用工具,这会使我们习惯性的将因它们的使用而产生的伦理问题与日常的工具不加区分。比如,有人偷钱包,有人偷计算机。二者都是盗窃行为。但是如果放在一个特殊情境下,还会如此么?当计算机里的内容是一份机密文件或是使用者的隐私,结果将会很不一样。也许你会反驳我,钱包里也会有机密文件或是用户的隐私。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计算机除了存放文件以外,还具有诸多可以利用的方面,如炒股、游戏、交流、甚至科学研究等。而在这些领域,钱包的功能显得狭隘的多。因此,盗窃一个计算机将会比盗窃一个钱包更具有伦理研究价值。

结语

计算机技术是具有发展潜力的技术,同时,发展计算机技术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也逐渐凸显。然而,我们在对待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应用与解决它暴露出的问题这两方面上却不能同步发展。归其原因,在笔者看来主要是计算机所具有的逻辑延展性带来的广泛适用与信息丰富性带来的问题多元化。因此,计算机伦理作为一种道德制约因素,将为解决计算机法规滞后导致的规范缺失问题提供很好的途径。(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61)

[2]梅绍祖《网络与隐私》清华大学出版社

[3]张秀兰《网络隐私权保护研究》北京图书馆出版社

[4]张震《网络时代伦理》四川人民出版社

注解

①夏燕网络法律的法理学分析《社会科学家》2008年10月第10期

②baike.省略/view/4547.htm#sub4547

网络安全的新考验:

三网融合后,随着网络的开放性、交融性和复杂性的不断提高,传统互联网内容安全、手机短信安全以及音视频内容安全将进一步延伸和扩展,融合的网络将面临巨大的信息安全考验。

首先,信息源和信息传播范围的扩大对监管提出了考验。三网融合涉及技术融合、业务融合、行业融合、终端融合及网络融合,但本质是业务的双向进入。目前中国网民数量已突破4亿关口,三网融合后,原有的广电用户也可以很方便地接入互联网,网民数量将迅速攀升,如此大规模的用户数量将成为监管面临的重大挑战。特别是Web2.0模式进一步延伸到其他网络,大量的网民将通过传统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广电网不断地提供信息和创造信息,一旦出现有害信息,其带来的影响和危害将可能是空前的。因此,我们必须思考,监管部门如何应对三网融合后三个网络共同面临的网络信息安全挑战呢?图片、文字内容和视听节目内容是电信和广电部门分别监督管理,还是统一管理?新形势下,监管部门如何对有害信息源和有害信息者进行及时发现并有效拦截?

另外,专家表示,三网融合的最大阻碍来自于政企不分的广电体制层面。中国传媒大学新媒体研究院副院长曹三省就认为,三网融合应该是个惠民工程、公共服务工程,而广电体制改革的滞后,有可能延缓三网融合的进程。除此之外,由于互联网内容服务层出不穷,三网融合后信息安全还可能面临其他新问题,如何在行政监管上跟上和适应新形势新需要,今后监管模式将如何变化,也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监管模式的三构想:

——实行分业务监管,这种模式最为可能。推进三网融合总体方案的“主要任务”中“加强市场监管”里提到:“广电部门按照广播电视管理政策法规要求,加强对从事广播电视业务企业的业务规划、业务准入、运营监管、内容安全、节目播放、安全播出、服务质量、公共服务、设备入网、互联互通等管理;电信部门按照电信监管政策法规要求,加强对经营电信业务企业的网络互通互联、服务质量、普遍服务、设备入网、网络信息安全等管理。”可以看出,国务院目前的总体思路是广播电视业务的内容安全仍由广电部门负责,而电信网和互联网的内容安全由电信部门负责。

这个思路还可以从“加强技术监控系统建设”的描述中略见一斑。方案提出:“适应三网融合要求,统筹规划建设相应的网络信息安全和文化安全监控系统,充分发挥现有国家网络信息安全监控技术平台、广电信息网络视听节目监管系统的作用,加快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不断提高监控能力,为保障网络信息安全、文化安全提供技术支持。”然而,这种模式实际上就是三网融合前的监管模式,它并没有很好地解决三网融合中的业务交叉融合问题。

——延续多头管理,这种模式最为现实。三网中信息安全问题最大的是互联网,相比广电网、电信网,互联网内容安全管理最为难办。目前互联网的管理用的就是“九龙治水”的模式,电信部门是互联网行业的主管部门,宣传、公安、安全、广电等部门是互联网的重要内容管理部门,但外宣(宣传)部门又是网络文化的主管部门,其他部门是网络文化的重要管理部门。那么,三网融合后,问题的根本还是互联网内容管理问题,因此,继续沿用多头管理也是最为现实的一种模式。

另外,推进三网融合的“基本原则”中也提出:“切实加强三网融合条件下宣传媒体的建设和管理,坚持党管媒体的原则,坚持正确的宣传舆论导向,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注重社会效益,改进和完善信息内容监督方式,把新技术运用和对新技术的管理统一起来,提高监管能力,加强部门协同,保障网络信息安全和文化安全。”因此,涉及意识形态的内容及文化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必须由宣传部门管理,而涉及网络犯罪或国家安全的信息安全内容则分别是公安部门和安全机构的职责所在。互联网这种特性决定了目前阶段网络内容安全只能是各部门各司其职,协同管理。

一、工商网络监管履职到位的紧迫性

当前,随着网络经济的蓬勃发展和工商职能的进一步明确,工商部门面对网络监管挑战,已经从研究要不要管、管什么转变为思考如何履职到位问题。

(一)新“三定”方案的职能赋予,是网络监管履职到位的内在需求

新“三定”方案规定:工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明确赋予了工商部门网络监管的新职能。有了职能就必须履行,履行职能必须到位,否则,一旦发生网络经营严重事故,工商部门将面临“行政不作为”、“问责风暴”等职能风险。

(二)网络经济的飞跃式发展,是网络监管履职到位的现实渴求

据CNNIC(中国互联网中心)统计,目前中国网民数已超过3亿人,居世界首位,网络购物人数达8788万;据万事达卡国际组织调查,2010年中国网购金额将达1.4万亿美元,将成为亚太最大的网上购物市场,大有与传统市场“二分天下”之势。如何为网络经营营造公平、健康的交易秩序。是工商部门服务科学发展、扶持新经济增长的应有之义。

(三)网上违法的日益泛滥,是网络监管履职到位的社会诉求

由于网络交易特有的开放性、虚拟性,网络经营诚信、监管欠缺,网络违法行为愈演愈烈。网上售假行为泛滥,已形成“网上、网下”的“一条龙”制假售假利益链:网上传销屡禁不止,令成千上万百姓深受其害;网上无证照销售食品、药品现象多发,带来严重安全隐患;网上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损害着市场秩序和百姓利益。网络经营的无序状态已成为社会各界的普遍担忧,呼唤着工商部门积极履职。

(四)树立工商高端管理权威,是网络监管履职到位的时代要求

目前,对网络经营行为进行管理。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如美国在联邦贸易委员会(FTC)设立“网上欺诈投诉中心”,澳大利亚及其他国际市场监督网成员合作开展“互联网国际大清扫”行动。面对当前我国网络经营的现状,工商部门应顺应现代化管理的时代要求,以积极到位的履职,为网络经济保驾护航,树立工商高层次管理权威。

二、影响工商网络监管履职到位的内在瓶颈

(一)结构性瓶颈:监管需求迫切性与人力资源滞后性之间的矛盾

面对网络交易市场的迅猛发展,目前工商部门内部对网络监管的整体重视度不够、资源投入偏少、监管实践迟缓,与网络市场的巨大影响力不相适应,主要表现在三个“滞后”:一是观念滞后。目前工商干部对网络监管这一新兴职能,普遍存在畏惧心理、观望心态,大多地方未纳入日常职能履行范畴,理论研究多、付诸实践少。二是机构滞后。尽管一些地方已经成立了专门机构直接进行网络监管。但相对于网络经营的发展现状而言,工商部门整体的网络监管机构、人员配置难相适应。三是人才滞后。目前。工商部门内部缺乏兼通法律、网络的专业人才,缺乏网络监管人才培养的有效机制,影响了网络监管职能的到位。

(二)地域性瓶颈:网络经营无地界与工商履职有地域之间的矛盾

(三)经济性瓶颈:网络监管高成本与监管实践低效能之间的矛盾

网络监管的成本投入和实效产出不平衡,成为制约工商部门网络监管职能到位的一个重要因素。主要体现在:一是在“人工巡查”模式下,人力资源成本投入高、效能低。不少地方的网络监管依然采取人工网上巡查方式,需花费大量人工成本,而网上违法行为发现率较低、工作效能不高。二是在“电子巡查”模式下,资金成本成为难以承受之重。互联网经营无地界,而目前尚无全国性的网络监管平台和软件,省市级统一的网络监管平台也较为少见,而各地开发的网络监管平台设计不尽相同、难以共享;白行开发一套网络自动监测软硬件系统,动辄数百万元,令一些地方工商部门难以承受。三是在网络发展态势下,目前的网络监管平台使用范围过窄。当前工商部门使用的网络自动监管系统,功能多限于违法线索搜索,且受开发商限制。与工商业务有

所脱节,实效尚不显著。同时,一些网络经济发达的地区尚无网络自动监管平台,部分网络监管技术先进的地区在全国网络经济中占据的份额不高,难以改变网络监管整体效能偏低的现状。

(四)方法论瓶颈:网络经营复杂化与监管手段简单化之间的矛盾

三、实现工商网络监管履职到位的对策建议

要实现工商网络监管职能的履行到位,需做到法律依据到位、机构人员到位、履职行动到位和监管实效到位。需要进一步转变观念、创新方法,以工商部门的自我提升,服务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以“统一、补缺”为原则,加快网络监管“制度创新”

明确、完善的法律规范,是监管到位的前提和基础;统一、规范的管理环境,是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目前,现有法律法规可直接适用于网络监管已成为共识。但一些网络特殊性带来的制度盲区尚需明确。建议尽快结束当前各地为政的局面,以扶持发展、促进规范为价值追求,统一全国网络服务监管规则,通过制度创新为网络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持。

(二)以优化配置为基点,加强网络监管机构创新

另一方面,要坚持以人为本,打造“专才+通才”、“法律+网络”的网络监管人才队伍。可加强对网络知识、经营特点以及国内外法律法规、经验做法等资料的汇总,编写“工商网络监管辅导手册”,必要时引导干部进行网上购物体验,促使更多干部破除思维障碍,使网络监管进一步从探讨走向现实、从小众走向大众。可采取专家授课、到网站实践、招募专业人员等方法。进一步汇聚懂法律、懂网络、懂管理的“网上红盾”高素质人才;要将网络监管绩效纳入日常工作考核体系,进一步提升工作责任心、积极性,促进职能履行到位。

(三)以精细、高效为目标,加大网络监管方法创新

只有创新监管方法,才能进一步实现网络监管履职到位。建议针对当前存在的薄弱环节,强化三种监管,切实拓展网络监管领域,提升监管效能。

了网络市场的规范。

(四)以共享、联动为追求,加速网络监管技术创新

高科技的网络经营监管,离不开现代化的技术手段。针对当前各地网络监管平台分散建设等现状,建议适应网络经营无地界的需求,在整合现有平台优势的基础上,开发全国性、统一化的“工商网络监管服务平台”,共享软硬件资源,真正实现低成本、高效能的“以网治网”。

一是直接面向网络经营者,提升“对外管理”效能。网络监管平台应至少具有五项功能:一是网上受理功能。网上受理营业执照申请、核发电子版营业执照。受理网上格式合同备案,网上消费者申诉、举报等。二是网上验证功能。网上验证电子版执照真伪。三是网上指导功能。网络监管指导意见。网上解答经营者、消费者咨询。四是网上教育功能。法律法规、网络消费注意事项、警示案例、诚信信息等。五是自动监测、取证功能。推行统一的“网络经营监测软件”。对网站经营者主体信息进行自动搜索,对网上违法线索进行自动查询和网上取证。

一、网络交易的含义与现状

二、网络商品交易市场监管的难点

(一)法律依据匮乏,监管缺位

(二)假冒伪劣、走私贩私、交易欺诈

(三)夸大、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有些网络经营者利用消费者购买前无法了解、判断产品的质量、性能、保修、商家信誉等情况的信息弱势。对所售商品虚假宣传、夸大功效。还有些不法经营者甚至与快递公司串通。委托快递公司送货并收取货款,而消费者只有交清货款后才能验货。快递公司收钱后,或者说产品没有质量问题,或者把产品质量问题的责任推脱给经营者,经营者与快递公司往往互相扯皮不愿承担责任。

三、加强网络交易监管的对策

随着网络经济的繁荣,市场主体更加多元化,市场经营行为更加复杂化,市场监管难度进一步加大。笔者建议应采取以下四项措施:

措施一,实施网络监管登记注册制度。首先,通过网店开办者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将其在经营所在地或经营者居住地的工商机关登记备案,并对经营者的经营地址,身份证明等进行现场核实,使其不管是在接受工商机关日常监管还是接到投诉举报后都能找到当事人。其次,把12315投诉平台与网络经营信用等级相结合。投诉率相当于信用评价中的差评,差评累积到一定程度就将该业户的信用等级降低一级。第三、将投诉率与网络下的日常监管相结合,通过网络监管系统将投诉直接传送到该经营户所在地的工商部门,通过工商所找到该业户的经营地址协商解决问题。如果出现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欺诈以及从事走私贩私等非法活动举报时,可以将举报信息传送到所在地工商机关,由该工商机关直接对经营场所以及经营者进行立案查处。

措施二。实施网上工商审核标志认证制度。经过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后在其店铺中标示出一个“工商注册登记”的标志,这种认证制度有“两大好处”:一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可以对拥有工商部门认证标志的店铺放心购物。如果出现问题可以直接向网络店铺经营者所在地工商部门进行投诉,从而避免出现售后服务、产品质量、假冒伪劣产品等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使工商部门的认证标志成为网络经营秩序维护者的标志;二是该标志的应用能促使网络经营者主动到工商部门进行备案,没有工商备案标志的店铺就会受到消费者冷落,这样就可以减少工商部门对网络经营监管的工作量,使网络经营者主动接受工商监管。

措施三,建立网络信用监管体系。如何建立网络信用监管体系,笔者认为首先应在信用分类监管系统中建立一个网络信用分类,将一个经营主体的信用划分为实体信用和网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不足之处

1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现状

自P2P进入我国以来,我国不断出台文件对P2P进行规制。在监管立法上,2011年,银监会《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其中明确了四条红线原则[1]。这是第一次有中央机构文件对P2P网贷平台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进行了提示。2015年1月,银监会新设银行业普惠金融工作部,将P2P网络借贷平台等互联网金融机构纳入监管范围。

从15年开始,我国正式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出台专门的官方文件。2015年7月,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对P2P网络借贷的合法性进行了确定。2015年12月,银监会会同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经过几个月的讨论和征求意见,2016年8月,2016年8月银监会会同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正式《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将P2P网络监管平台的监管主体赋予给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即各级省级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部门。实行银监会和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双负责”监管原则和“行为监管与机构监管并行”的监管思路。不仅如此,该办法还规定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在网络借贷平台管理中的具体职责。目前,该协会已经草拟了《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标准――P2P网贷(征求意见稿)》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自律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并向外征求意见。综上,我国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呈现出多方联合监管态势。

1.1监管主体

从《暂行办法》规定来看,对P2P网络借贷行业的监管实行了“中央+地方”的分权模式。在中央层面,银监会负责制定行业发展政策和监管制度,并对地方监管部门进行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P2P网络借贷平台所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负责打击金融犯罪维护网络安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进行监管。在地方层面,各地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规范引导、备案管理、风险防范与处置。

1.2监管模式

根据《暂行办法》来看,我国对P2P网络借贷的监管是“备案管理+负面清单”的模式。[2]在平台准入上,我国采取事后备案的方式,而不采用审批制。在准入这一方面,一方面做到简政放权,另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市场自身的作用。但是准入制度的放宽,可能会带来P2P行业的混乱,这就要求政府加强事后监管,如何拿捏监管力度成为政府需要考虑的问题。在《暂行办法》中,银监会规定了“十二条禁令”,为P2P的发展设立了最基本的底线,同时也不会过度妨碍P2P行业的自身发展。

1.3监管内容

在《暂行办法》中又一次重申了对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定位,即信息中介机构。在最新出台的这一办法中,主要对P2P的业务规则、风险及信息披露进行了规制。在业务规则中,对P2P网络借贷瓶体义务和禁止行为进行规定,还限定了可以开展线下业务的类型,规避了所可能引发的非法集资事件。在风险控制方面,要求平台将资金交托第三方存管,不能自我保管。在信息披露方面,不但要求平台公布借款人、借款项目、风险评估等业务信息,还要求披露本机构的借贷余额、借贷坏账率等经营管理信息,以便于投资者对项目和平台风险有全面的了解。

2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的不足

2.1缺乏完善的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现行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效力最高的银监会联合其他部门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可见,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并没有实质性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监管。在该办法中,对P2P平台的运行规则、风险控制的等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但是该文件的效力层级比不上法律和行政法规。面对日新月异的新型金融模式,仅依靠一个《暂行办法》是远远不足的,应当有配套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来应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因此应当出台更高效力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监管。

2.2信息披露不充分

金融行业风险本来就大,就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性质而言,其是一个信息中介机构,为借贷双方提供一个网络交易地点,在双方借贷中最重要的就是信息交换,若是借方信息披露不实,则会造成虚假出资,给贷方和借贷平台带来损失;若是贷方信息披露不实,则会造成非法集资、诈骗等严重犯罪行为。因此平台是否如实披露信息,对借贷双方的资金安全均由重要意义。虽然在《暂行办法》要求平台如实披露借款人、借款项目等业务信息,还要求披露借贷余额等经营管理信息,但并未具体规定应该披露到何种程度,这也是监管中的一大问题。

2.3缺少统一的信用评级系统

P2P网络借贷的前身其实就是民间借贷,而民间借贷依靠的是双方间的信用问题,虽然在《暂行办法》中要求平台有信用评级制度,但是,我国现行的监管措施中并没有一个统一的信用评级系统,不同的平台可能采取不同的信用评级标准,这就会增加平台风险,也不利于P2P网路借贷的健康发展。

2.4缺乏平台退出机制

目前,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会因优胜劣汰而出现平台倒闭等情况,但是我国在监管上并没有事后监管,即安全的平台退出机制,来保障借贷双方的合法利益,例如借贷双方预留在平台中的资金将如何取回等。这可以说是监管的空白区域。

3结语

P2P网络借贷是依托于互联网诞生的新型金融创新产物,其本质为民间借贷的网络化。该借贷模式使局限于地域的民间借贷得到了扩张,为更多的小额企业借贷提供路径,增添了我国金融市场的活力,是金融新的典范。正是由于网贷平台的不断发展,其规模不断壮大,对网络借贷平台进行监管刻不容缓。

注释

[1]“四条红线”是中国银监会于2014年4月27日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新闻会上提出,一是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二是要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三是不得将归集资金搞资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2]魏鹏飞.监管新规下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趋势[J].中国流通经济,2016,07:115-121.

参考文献

[1]张天官.监管主体视角下对中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的建议[J].经济师,2016,08:171-173+176.

[2]中央财经大学《个体网络借贷(P2P)监管办法(学者建议稿)》专家组.个体网络借贷(P2P)监管立法例及解读[J].财经法学,2016,01:5-18.

[3]高宇凡.我国P2P网络借贷的法律监管研究[J].法制博览,2016,10:105-106.

[4]尚官青.浅议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的现状及监管对策[J].现代商业,2016,08:100-101.

再次,明确检查手段和强制措施。要保证执法行为到位,执法机关必须具备相应的执法手段,应当赋予执法机关检查权、复印权、暂扣权、冻结权,当然也要规定行使权力的相应责任。从而保证执法到位,保证执法效果。

三解决对策

1.应处理好行使自身监管职责与发挥行业自律之间的关系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的重点问题

1食品安全监管的网络技术需求分析

2015年10月1日新的《食品安全法》即将实施,食品安全监管问题也再次成为焦点,但从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现状来看,由于传统监管手段的限制,并不能从源头上彻底堵住问题食品流入市场,且可能造成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鉴于此,利用网络技术进行现代化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构建已经成为了迫切之需,其决定着食品安全监管的基本效果,具体应该满足以下功能需求:

1.1食品安全检测协同发展的功能需求

食品安全检测涉及多环节、多层面、多部门,需要各部门的多头检测、协调统一,但随着食品安全检测机构数量的增加,再加之农业、商务、卫生、工商、粮食、食品等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性较差,不同层级检测标准之间存在交叉、矛盾的现象,影响了监管效率。而现代化信息技术、有线或无线网络通讯技术的应用,可以为监管平台和快速检测系统的实时通讯、检测数据的汇集、共享提供技术支撑,也可以动态掌握各检测部门食品安全检测进度,增强了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性,形成了食品安全检测多部门协调配合监管、信息共享机制,为食品安全的协同联合监管提供了可能。

1.2食品安全预警与快速反应的功能需求

食品安全监管的关键在于从源头上进行风险监测,以此减少食品事故发生率,这无疑对食品安全监管的时效性提出了新的要求。由此,为了有效提升食品安全监管的预警和快速反应能力,应充分利用互联网互联网、数据库和网络通讯技术来建设完善信息化、智能化预警应急系统,实现对食品安全数据信息的实时监控、采集、整理、分析和处理,快速作出反应,并将预警信号传递给监管中心,以便其据此制定应急方案,这既提升安全预警应急能力,也保证了数据的可靠性和及时性,对于食品安全监管的实效性具有重要影响。

1.3食品安全数据分析和科学决策的功能需求

食品安全监管需要根据实时检测结果进行详细的数据分析,才能够据此作出科学的决策,而这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及时、精准、有效的数据支撑。因此,建立集成化的、统一协调的数据库系统成为了关键因素,可以借助于现代信息网路技术,以及数据挖掘、仓储和分析技术来构建科学的数据模型,促进多种数据信息的有效连接,从而实现对食品数据信息进行数据挖掘、数据汇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和风险预警等功能,也为决策系统的有效运行提供科学依据。

1.4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智能化发展的功能需求

传统的食品安全监管系统监测范围窄、项目少,无法适应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复杂性,而基于现代网络技术的智能化监管体系建立健全了食品安全数据库、食品企业信用监管系统、食品信息共享系统、消费者信息反馈系统,使得食品安全的实时监控、预警、评估,以及监测数据共享成为了现实;同时,还实现了食品安全监管系统内外部的连接、互动和交流,有效的整合了食品监管力量,形成了集成化的网络监管体系,促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预警的信息化、智能化发展。

2食品安全监管中网络技术的应用设计

2.1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网络技术应用体系设计

网络技术作为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变革的技术支撑手段,对于构建一个“全方位、全过程、全领域”的集成化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其是在综合运用数据库技术、java语言、Asp技术以及Spring、Struts和IBatis等JavaEE系统框架,采用N层结构来进行监测体系设计的。同时,根据上述功能需求分析,基于网络技术的食品安全监管系统应该包含:

(1)食品安全监管检测系统。该系统需要配置数字化的食品安全监测设备,并采用光度比色、酶联免疫技术以及上转发光等专利技术,实现对食品违禁成分、农药残留、甲醛和各类细菌全方位、多层次的检测和筛选,并借助于有线或无线网络通信技术将实时监测数据传递给监管中心,从而为食品安全监管的后续程序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2)食品安全监管风险评估预警系统。该系统的设计要求利用网络技术完善风险监测系统,延伸检测范围和项目,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数据库、配套监测设备和监测指标体系的构建,增强食品风险监测数据的传输、分析、评估和处理能力,以降低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率。

(4)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共享系统。该系统基于云计算模式,利用现有互联网和网络通讯技术建立食品安全数据共享中心,汇集了数据采集、数据存储、数据整合、数据查询等多元化功能。

2.2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网络支撑技术选择

——以淮安市“淮水安澜”网络论坛为例

“淮水安澜”,舆论监管的地方实践

论坛运行8年来,论坛版主除对一些明显恶意攻击性发帖加以严格控制把关外,未对网民正常诉求表达加以任何干预。舆论监管部门也未对论坛“指手画脚”,下达强行删帖的指令。相反,正是得益于这一舆论平台,当地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得以及时发现和处理数万起社会问题和矛盾,切实地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对一些网民所的带有疑惑性、质疑性的网帖,当地舆论监管部门除及时予以解疑释惑外,还充分利用当地主流媒体《淮安日报》《淮海晚报》《淮海商报》、淮安新闻网等加以正面引导。

来自淮安市对网民所作的最新调查显示,淮安网民对当地舆论环境的满意度高达86.7%。而淮安市民对当地软环境建设的满意度则高达89%。

网络舆论监管要把握好的几个方面

树立科学的舆论安全与监管观念

风险全球化、社会媒体化迫切需要一种全新的传播观念和制度,需要我们树立正确的风险意识和危机意识,承认风险和危机是后现代社会社会生活的常态。要实现帮民富、保民安,首先要切实访民情、听民意,而借助媒体合法地表达公众利益,是听取民声的最佳途径。

理性认识网络媒体作为民意表达平台的功能

利用主流媒体,引导社会舆论

Web2.0时代,媒体融合已成不可逆转的趋势。传统媒体尤其是一些有影响力的报纸已经纷纷创办了旗下网站。一方面,希望借助报纸自身的公信力与互联网的无远弗届的影响力相结合,期望能产生更大的传播效益。另一方面,主流媒体和网络舆论形成的两个舆论场能互相补充,形成舆论共振,促进我国舆论监督的进一步发展。这一点在对汶川地震的报道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只有准确把握网络舆论的传播特点,变堵为疏,才能切实有效地实现对网络舆论的监管,保障网络舆论安全。

这类经营者多为个体性质,通常规模不大但数目繁多,合计起来在网络经营中也占据了不小的份额。据统计目前淘宝网上销售的商品超过____万件,去年通过××网交易的商品总额为___亿元。单××一地去年网购消费者也有__万人,合计消费金额_亿元人民币。与此规模相应,消费纠纷也相当频繁。××自行统计每日受理的网上买家和卖家间的投诉纠纷高达____起。××省消保委的数据则显示,虽然尚未对网络消费纠纷的定位做出过明确规定,今年二季度正式受理的网络消费者投诉也有__起。

一、网络个体经营户基本特点

(一)经营场所虚拟化

个体经营户的特点之一便是其经营场所大多不具规模而流动性强,而网络个体经营户则在此之上更进一步。部分网络个体经营户拥有实体店面,同时进行现场营销与网络订购。但大多数网络个体户虽然将自己的住宅或者租用的仓库用作为商品的存放场所,但现场并没有直接外销。他们通过互联网寻找与联络买家,通过银行转账或邮政汇款接收货款,通过快递完成商品交付。经营行为的存在毋庸置疑,但传统意义上经营场所的概念却因虚拟化而显得模糊了。

(二)经营手段网络化

(四)经营流程分离化

事实上早期的邮购和电视购物已经具备了货款分离的特点,但网络个体经营的门坎更低,卖家的真实身份更难查证,消费者预付的风险更大。不过电子银行业务的快捷性使得第三方中转成为现实。消费者向可信的第三方(例如支付宝网站)预付货款,在收验货后再通知第三方向经营者交付。这样对于经营者而言是预付而对于消费者而言却是到付,只要选择的第三方诚信可靠,双方都减小了风险。

(四)经营内容多元化

相对于生产型企业而言,网络个体经营户售卖的商品更加贴近生活,但也因此而显得多元化。食品、日用品、服装、化妆品、饰品、书刊、音像、家电、数码产品、冲值卡等等,甚至一些因为需求量较小而在日常实体店面中难以买到的小百货,在互联网上都能发现它们的踪迹。这虽然方便了消费者挑选称心商品,但也使得大量质量无法保证的三无产品混杂其间。

二、网络个体经营户监管难点

(一)主体监管

按现行规定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办理营业执照需要提交经营场所。但如前文所述没有实体店面的网络个体经营户用以屯放商品的多为私宅。除了快递发货外的交易过程都在网络虚拟空间中完成,这些住宅用房并不现场对外经销,自然有别于传统观念的店铺、门市部、摊位。如因商户在上述地点上网之故即将其视作经营场所,虽有一定道理,但住宅用房变更为商业用房对于个体经营者而言相当困难,而随之水涨船高的各项开销无疑是小本薄利的灭顶之灾。监管固然是加强了,但却扼杀了这种新经济形式的活力。况且对于在网吧上网的商户而言,总不适宜参照上述办法而把他人的网吧作为自己的经营场所。

(二)经营监管

经营手段网络化和流程分离化也给工商部门加强监管带来了诸多难点。网络交易买卖双方并不谋面,全凭数据联系,本无所谓交易现场可言。数据无形无质,传统巡查势不可行。虽然一些通过正规中介平成的交易会在其服务器留下备案,但因数据批量大而存储空间有限也不能永久保存。况且还有大量由买卖双方直接约定的交易无凭无据,一旦发生纠纷也难以维权。

货款分离则为商品质量保证平添了一道关卡。第三方转付的方式虽可部分解决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信任问题,但第三方本身的可靠性又引入了不确定因素。再加上邮政汇款或银行转账以及商品快递,网络看似轻松的交易环节实际远比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传统交易繁复。譬如在快递过程中可能出现商品损坏或被调换等风险,这也使得监管工作量随之增加了。

(三)案件查处

由于网络经营所需环境、设备条件少,只需要能够上网即可开展经营。就算责令中介平台将用户账号注销,再次注册也毫不费力。在查处违法行为需要查封经营场所或勒令停业时,执行难以真正落实;即便商户用以上网的计算机,只要并非专门用于经营(譬如兼作个人娱乐用途)按规定都无法查封。种种情况也给执法人员提出了新的课题。

三、网络个体经营户监管对策

(一)明确概念,健全法制

法制社会下政府部门加强监管必须有法有据,但目前工商部门对网络个体经营户监管的立法工作尚处于探索阶段。今年_月上旬国家工商总局下发了《网络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某省市工商局则作为试点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某省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加强电子商务监督管理的意见》。但网络个体经营的许多关键概念仍然有待明析。例如网络个体经营户的定性、b_c与c_c之间的明确界线、经营户产品信息必须是许可经营还是只需备案、没有实体店面的经营户的经营场所如何认定、宅转商手续可否简化等等,都仍有待进一步探讨。为了适应互联网经济的新形势,观念上也势必要有所创新。

(二)统一认识,加强联合

有了法规依据后,工商部门在实际监管时也需要不断摸索,积累执行经验。××省在此方面走在了全国前列,××市和××市在_月份就分别颁发了第一张网络个体经营执照和查处了第一宗无实体店无照经营案件。但网络经营牵涉面广,经营者和消费者往往处于不同的省市。为解决异地消费纠纷,两地工商部门势必要统一认识、协同规定、联合执法。这就要求总局立法汇纳多方情况、强化代表性和普适性;分局执法多行直接联系、提升沟通效率。与电信、税务以及其他部门间也要确保行政沟通渠道顺畅,通过分工合作加强对网络个体经营户的监管。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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