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下午,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2版)》等四张清单和新修正的《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进行发布解读。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二级巡视员冯晔介绍了四张清单和三件新修正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背景、制定目的、制定过程和主要内容,自治区司法厅执法监督处处长宁润斌、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法规处处长郭宇、和执法稽查局局长黎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副局长张宁回答了记者提问。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杭玮主持新闻发布会。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2版)》等四张清单
和新修正的《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三件新修正地方性法规新闻发布会发布词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二级巡视员冯晔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们,同志们:
大家下午好!非常欢迎大家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也衷心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自治区市场监管事业的关心和支持。下面,我简要介绍一下市场监管方面四张清单和新修正的三件地方性法规的有关情况:
一、《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2版)》等四张清单的情况
(一)制定背景和目的
为推动我区市场监管领域“放管服”改革取得更好成效,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司法厅探索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模式,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2版)》《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2022版)》《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容缺受理事项清单(2022版)》和《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2022版)》。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始终坚持转作风、强服务、办实事。今年以来,积极回应企业关切,主动联合自治区司法厅,将出台四张清单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扎实推进。《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细化了《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改正”等不予处罚情形的判断标准,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供了参考依据。《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明确了情节显著轻微、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以及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监管目的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为的范围,创新完善柔性监管方式,减少了行政执法的随意性。《容缺受理事项清单》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对于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内容
四张清单将于2022年6月20日起正式施行,我局将进一步做好宣传解读和贯彻落实工作,让企业和群众充分知晓政策,充分体现出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的“温度”和便民利企情怀,同时也将根据法律法规制修订情况和执法监管实际,进行动态化调整,为市场主体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
二、《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修订情况
(一)《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二)《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
(三)《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下一步,我们也将做好新修正的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积极推动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学习领会修法内容,准确把握修法重点,不断提高依法履职能力。同时,通过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的形式,广泛开展普法宣传,引导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知法用法,营造良好市场监管法治环境和法治氛围。
和《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三件新修正的地方性法规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
内蒙古广播电视台记者:请介绍一下出台《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2022版)》和《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容缺受理事项清单(2022版)》的目的意义及具体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容缺受理事项清单(2022版)》和《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2022版)》的出台,标志着我区市场监管部门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受理制度中迈出了坚实步伐。自治区司法厅作为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受理制度的指导、督促和考核,持续优化改革成果,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依法保障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人民网记者:请问编制出台《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2版)》和《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2022版)》的目的分别是什么?施行这两项清单是否意味着可以放松对违法行为的监管?
而制定出台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一方面,将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通过《清单》予以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大幅降低对市场主体的影响,切实优化营商环境;另一方面,建立健全了柔性监管新方式,减少了行政执法的随意性,有效促进了行政执法人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中国质量报》记者:作为对《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进行的第二次修正,本次修正主要有哪些亮点?
黎明:《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自1996年实施以来,对于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保护广大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净化市场环境,维护我区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规定》的内容比较笼统、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处罚力度较小,不足以制止和震慑违法行为,加之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部分规定不符,因此,在今年启动了第二次修正工作。本次修正的内容主要有六大亮点:
一是明确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等社会团体以及新闻单位,应当加强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义务,并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工作责任制,防止地方保护主义。二是明确了伪造或冒用地理标志、商品条码、合格证书、检验报告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三是明确了对使用假冒伪劣原材料、废旧零部件进行生产、加工、制作、组装机动车辆和其他不符合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标准的商品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四是明确了对被当场查获制假工具、设备、原辅材料、包装物、成品或者半成品的行为,视为生产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五是明确了对使用假冒伪劣商品为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服务,或者作为有奖销售活动奖品和促销活动赠品的行为,视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六是明确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检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时,当事人拖延、阻碍履行公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内蒙古晨报》记者:法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请问这次《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主要在哪些方面进行了修改,其目的和意义主要是什么?
张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平稳发展,《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是《特种设备安全法》的重要补充,是我区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自2011年《条例》实施以来,对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颁布实施后,《条例》的有些内容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针对这些情况,这次《条例》主要对以下三个方面内容进行修正:
一、准确表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比如将《条例》监督管理范围中的“生产”改为“制造”,“维修”改为“修理”,“销售”改为“经营”等,使《条例》的监察范围与《特种设备安全法》保持一致,表述更加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