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市监法[2019]182号2019-09-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司局:
一、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要充分认识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对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保障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诉求。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服务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发展理念,深刻认识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对密切市场监管部门与人民群众关系的重要意义。要坚守人民立场,自觉把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群众属性,引导群众通过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化解行政争议,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有效实施行政救济,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件行政复议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切实采取措施,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
(六)逐步推进行政复议文书公开工作。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提高行政复议法律文书质量,增强文书说理性。逐步在门户网站或者其他信息平台上开设行政复议决定网上公开专栏,推进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公开前审查工作,增强行政复议工作公信力,更好发挥案例的指引作用。
三、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复议申请权,解决好矛盾多发领域问题
(七)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复议申请权。要审慎把握不予受理的条件,充分保障当事人行政复议申请权。申请人对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关于下级市场监管部门的层级监督行为不服,或者对市场监管部门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不服以及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不予受理。对于申请人与行政行为之间明显无利害关系、申请人明显不具备主体资格、申请复议事项明显不属于受理范围等情形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告知不予受理及不予受理的理由。
(八)做好行政复议与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衔接。投诉举报人要求明显不具有法定职责或者不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管部门履行职责,或者要求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督促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投诉举报,进而提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告知不予受理。申请人对调解行为及调解结果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不予受理。申请人对市场监管部门未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答复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审查市场监管部门是否具有法定答复义务,没有法定答复义务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不予受理。申请人对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行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要审查调查处理行为与申请人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与调查处理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四、健全应诉机制,提高行政应诉工作水平
(十)明确行政应诉职责分工。市场监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部门的行政应诉工作。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工作机构为应诉承办机构,负责承办相应的行政应诉工作。被诉的行政行为未经复议的,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业务工作机构为应诉承办机构。被诉的行政行为经复议维持的,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业务工作机构和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法制工作机构为应诉承办机构:业务工作机构负责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举证和答辩,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进行举证和答辩。被诉的行政行为经复议改变的,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法制工作机构为应诉承办机构,业务工作机构协助办理。
五、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保障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要把做好行政复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确保本部门严格依照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要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统一部署,认真抓好落实。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统筹谋划业务工作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要定期召开会议,听取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汇报,解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提供有力支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本部门工作人员旁听庭审制度,把旁听庭审活动作为党委(党组)中心组学法的重要形式。
(十五)强化保障工作。要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将行政复议经费列入本机关财政预算。要按照《司法部关于〈关于加强司法业务用房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11〕33号)的要求,参照《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建标129-2010),落实行政复议办案用房,设置听证室、审理室、阅卷室、资料室等。要结合本单位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案件数量等实际情况,配备、充实、调剂行政复议及应诉工作人员。支持成立公职律师管理办公室,统筹使用公职律师资源,指导、调配公职律师参与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法律事务。对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