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90年重新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了契税暂行条例2019年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2020年0102具有行为税特点的财产税买方税,由产权承受人缴纳契税的特点契税概述1-2Part02现行契税基本规定1.税率2.纳税人3.征税范围4.计税依据6.征收管理5.减免退税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契税法第三条: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
3、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2-1-1契税税率截止目前,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契税税率已全部出齐,北京、上海、广东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将契税税率确定为最低税率3%。河北、辽宁、湖南、河南4地将契税的适用税率确定为4%。2-1-2契税税率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治区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办法的决定(2021年7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我区契税适用
4、税率为百分之三。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暂不实行差别税率,未来自治区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届时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按规定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决定。123房地产交易中执行的1%、1.5%和2%的契税税率是怎么来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2016年2月17日发布的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规定: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
6、18年5月12日来申报,如何确定契税税率?答:甲按1.5%确定税率,乙按3%确定税率。应缴契税=购房款*份额*适用税率。政策口径: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家庭共同购买住房,以每个家庭为单位确定是否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住房,以该共同购买房屋面积确定每个家庭购买住房面积,以每个家庭所占该共同购买房屋的份额确定计税价格,分别计算缴纳契税。2-1-5契税税率商住房是否作为住房实有套数认定问题:契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规定:住房,国家规划部门规划的房产用途或房产证上标注的房产用途填写,商住房等混合用途房产不列为住房。因此,商住房不作为住房实有套数认定。2-1-6契税税率预告登记、合同备案住房认定问题:财税2016
9、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2-1-9契税税率2-2-1纳税人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契税法第一条规定与此相同,讲了两个问题:纳税人承受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关于纳税人,细则第四条是这样解释的:条例所称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条例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2-2-2纳税人1.从两方面理解纳税人:一是纳税人:既不区分所有制
10、,也不区分国籍外籍人员到中国买房,可以按照财税201623号文件规定享受住房契税优惠政策。不具备家庭住房情况查询条件的,纳税人提供书面诚信保证。单位既包括国有的单位,比如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军事单位、国有企业等,也包括社会团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即包括国内各种单位,也包括外国企业、外国驻华机构和其他形式的外国组织等;个人既包括中国、港澳台同胞,也包括外国国籍及无国籍人士。2-2-3纳税人二是纳税人的认定。一般情况下,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中约定的权属受让人,为契税纳税人。实际征管中,因为土地、房屋权属的确定以登记为要件,征收人员一般可以按照登记要件原则进行判断,不动产权证上写的是(或
11、准备写)谁的名字,谁就是纳税人。2-2-4纳税人案例:继承房产的纳税人认定问题。某人有三子,其去世后,三子经协商,由老三继承房产,并给予其他二人一定补偿。如何认定契税纳税人?把握原则:不动产权证最后登记的是谁,谁就是纳税人。现行政策对法定继承人继承房产不征收契税;如系非法定继承人就按赠与征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因此,法定继承人为多人时,由于遗产分割的需要,只由其中若干个法定继续人继承不动产,其他继承人实行折价补偿。对其中若干个法定继续人继承不动产和其他继承人取得折价补
12、偿,均不征收契税。2-2-5纳税人总局明确政策口径:代位继承属于法定继承,法定继承不属于契税所规定的契税征收范围。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2-2-6纳税人未办证转让不动产如何缴纳契税?案例:未办理权属登记而受让土地权属后再进行转让问题。有甲乙丙三公司,甲公司将土地转让给乙,乙公司没有办理产权证,直接又转给丙,由丙办理了产权证,对乙该不该征税,如何征税?政策依据:总局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45号)规定,只要受让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其受让土地权属的权利,且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
13、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该土地权属受让人即为契税纳税人。基本规定契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一、关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一)征收契税的土地、房屋权属,具体为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二)下列情形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承受方应当依法缴纳契税1.因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2.因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2-3-1征税范围1、如何理解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答:一是土地权属土地使用权:
14、我国实行公有制,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或农民集体,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享有土地所有权。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郊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正因如此,我国土地所用权不能转让,所以现行契税政策只对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征税。土地使用权,内涵被相应扩大: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国税函2007645号)二是房屋权属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通常由两部分组成,地上建筑物的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的权利(建筑物所有权)和房屋附着土地的土地占有、使用、受益、有限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不是所有的房屋所有权都
15、由这两部分组成。经济适用房,房改房“小产权房”2-3-2征税范围2、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具体指那些行为?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法改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契税法改为:互换房屋买卖、赠与和交换;契税法改为:互换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契税法改为: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2-3-3征税范围3、转让和出让有何区别?出让发生在土地一级市场,它是将土地使用权从代表土地所有者的国家各级政府转移到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出让方是行政主体,受让方是民
17、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契税条例)(六)宅基地使用权;(财税201755号)(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十项权属登记,契税政策目前有明确规定的主要涉及第一、第二、第五、第六项。二、五项土地、房屋权属前面已经分析。2-3-5征税范围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涉税如何征收、管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财税201755号明确:对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
18、屋权属,免征契税;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除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2-3-6征税范围6、集体土地所有权能否买卖?原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除外。2019.8.26通过新土地管理法(2020.1.1实施)修改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19、,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目前试点地区缴纳土地调节金,不缴纳契税;契税法9月1日实施后,应缴纳契税。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应按照契税条例第二条第二项依法缴纳契税(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契税法改为“互换”)。2-3-7征税范围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被征用、占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免契税?总局明确政策口径:对农村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不适用财税201282号文,但根据契税条例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各省可以制定有关税收减免政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契税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7号)第八条第四款明确
20、:(四)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治区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办法的决定:纳税人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成交价格不超过补偿价格的,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出补偿价格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重申:必须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2-3-8征税范围基本规定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出让、出售、买卖的,为成交价格;赠与的,核定价格;交换的,差价。契税法第四条:出让、出售、买卖的,为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赠与、其他没有价格的,
21、核定价格。互换的,差价。2-4-1计税依据1.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二、关于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一)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重新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由该土地使用权人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改为出让的,承受方应分别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和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三)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未发生改变的,承受方应以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2-4-2计税依据(四)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
22、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财税2007162号)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给他人的,应按照转让的总价款计征契税。(2021.9.1后废止)2-4-3计税依据(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3、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没有成交价格或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可评估。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重申:财税2004134号文件没有废止,应继续执行。2-4-4计税依据(六)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
25、用计入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06号)文件规定: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明确:买卖装修的房屋,不论单独签订合同还是合并签订合同,装修费用都应包括在内,列入契税计税价格。2-4-6计税依据(八)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互换价格相等的,互换双方计税依据为零;互换价格不相等的,以其差额为计税依据,由支付差额的一方缴纳契税。(九)契税的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2-4-7计税依据2.成交价格明显偏低怎么办?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交
26、换土地、房屋价格差价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契税法第四条第二款: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明确了二项内容:其一,这是存量房评估系统的法律依据之一:其二,核定是税务部门的职责。2-4-8计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文件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所申报的存量房交易价格要进行全面评估。严格禁止不经评估即直接按照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征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
27、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申报价格高于计税参考值的,以申报价格作为计税价格;申报价格低于计税参考值的,如果纳税人不能按要求陈述、举证正当理由,以计税参考值作为计税价格。2-4-9计税依据2-5-1减免退税1.契税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
28、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2-5-2减免退税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
29、案。2-5-3减免退税第八条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或者有其他不再属于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免征、减征契税情形的,应当缴纳已经免征、减征的税款。2-5-4减免退税2.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三、关于免税的具体情形(一)享受契税免税优惠的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限于上述三类单位中依法登记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的非营利法人和非营利组织。其中:1.学校的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幼儿园,实施学历教育的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
30、工院校。2.医疗机构的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或者备案设立的医疗机构。3.社会福利机构的具体范围为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2-5-5减免退税(二)享受契税免税优惠的土地、房屋用途具体如下:1.用于办公的,限于办公室(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办公的土地、房屋;2.用于教学的,限于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3.用于医疗的,限于门诊部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医疗的土地、房屋;4.用于科研的,限于科学试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5.用于军事设施的,限于直接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31、规定的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6.用于养老的,限于直接用于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土地、房屋;7.用于救助的,限于直接为残疾人、未成年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土地、房屋。(三)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申报。2-5-6减免退税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治区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办法的决定二、纳税人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成交价格不超过补偿价格的,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出补偿价格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纳税人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
3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方式,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目前仍适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契税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四款和财税201282号2-5-7减免退税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契税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纳税人已缴纳契税,但未履行所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申请退税的,经县级以上契税征收机关审核批准,可准予退税。契税法第十二条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
33、执行口径的公告纳税人缴纳契税后发生下列情形,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退税:1.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的;2.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交付时,因容积率调整或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退还土地出让价款的;3.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时,因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返还房价款的。2-5-8减免退税案例:退房是否能办理契税退税?目前:财税201132号规定,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9月1日后,依据契税法第十二条,依法办理
34、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退房仍然可以办理契税退税,同时,退地也可办理契税退税。2-5-9减免退税5.改制重组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第17号公告)延续财税【2018】17号文件注意:金三系统中减免税代码不变,仍然延续财税【2018】17号。1.申报、缴纳合二为一。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契税法第十条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申报缴税期限由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后1
35、0日内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期限内缴税,修改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契税纳税期限为纳税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前。(我区自2016年5月起执行,与现行契税法一致)2-6-1征收管理2.契税凭证契税凭证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契税法)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的契税完税凭证、免税凭证或不征税认定等。2-6-2征收管理3.先税后证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纳税人应
36、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契税法第十一条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2-6-4征收管理Part3契税法VS契税条例3-1-1契税法与契税条例对比征税范围变化01税率确定主题、程序02计税依据变化03减免税政策调整04纳税期限调整05明确“先税后证
37、”06契税法七大变化07新增可退税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
38、,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3-1-2契税法与契税条例对比征税范围变化税率确定主题、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3-1-3契
39、税法与契税条例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二)土地
40、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计税依据变化3-1-4契税法与契税条例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
41、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
42、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减免税政策调整3-1-5契税法与契税条例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43、会和国务院备案。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减免税政策调整3-1-6契税法与契税条例对比纳税期限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第九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
44、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3-1-7契税法与契税条例对比3-1-8契税法与契税条例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契税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第十一条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第十一条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明确“先税后证”3-1-9契税法与契税条例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