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网购了近万元的澳洲淡干海参,到货检查后发现海参没有生产许可证编号。王先生遂诉至法院,以干海参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食品安全标准等为由,要求店铺退一赔十,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的拼多多运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审结这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上诉案,二审维持原判认定淡干海参为食用农产品,并非属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符合农产品包装标识规定即可,驳回王先生所有诉讼请求。
【案情回放】
2018年8月,王先生花费9980元在拼多多上一家店铺购买了10件“澳洲野生海参纯淡干货”。几天后,王先生收到了海参。
到货的海参为盒装,盒子正面印有大字“精品海参”,贴标载明“净重:500g”;背面贴标“澳洲刺参”,并有几行小字,写着此款海参“具有降血压、降血脂、抗氧化、抗衰老,提高人体的免疫力,美容养颜功效”,加印生产日期。
王先生立即与店铺客服联系,提出质疑,客服答复,“亲,我们出售的淡干海参属于食用农产品,质量上乘,线上线下销售都很好,不是假冒伪劣哦。”
“首先,你们的海参都是预先定量包装好的,是预包装食品;其次,作为普通食品竟然标榜有治疗保健功效,我要投诉你们!”王先生对客服答复很不满意,向拼多多平台发起投诉,要求下架该款“假冒伪劣”干海参。
拼多多应王先生要求向他披露了干海参的销售者信息,但未下架干海参。
多次沟通未果,王先生诉至法院,以干海参商品外包装无产品标准代号及生产许可证编号,且外包装标识有抗衰老功效,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要求店铺退一赔十,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的拼多多运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以案说法】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等法律法规,干海参属于经过干制保鲜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动物初加工品范畴,从内容物属性来看属于食用农产品。其次,根据《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等规定,食用农产品亦存在包装工序,店铺对干海参区分不同重量规格、进行称重销售及包装系便捷网络销售的方式,尚属合理。王先生仅以海参进行了预先称重并包装而主张其为预包装食品,并认为标签应适用《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同时,虽然涉案干海参标签中存在“降血压、降血脂、美容养颜”等表述,但海参具有一定的保健功能符合公众认知,属于一般社会共识,不会导致社会公众对其产生治疗功效方面的误解,也不存在影响其食品安全性能的误解,该内容并无不当。
最后,王先生并未举证证明拼多多运营公司存在法定的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故其连带责任主张亦不予支持。
据此,上海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外,食品标签瑕疵引发的纠纷在食品纠纷案件中占比较大,但并非食品标签存在瑕疵就可支持惩罚性赔偿要求,对于食品标签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食品安全方面误导的,不应适用十倍惩罚性赔偿。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