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27******QY71
住所:新晃县凉伞镇街上
经营者:吴*毫(身份证号码:433026********421X)
注册日期:2009年8月11日
经营范围:餐饮服务、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烟、日化用品、小百货、塑料制品、五金、农膜零售。
2024年9月30日,根据《2024年新晃侗族自治县国庆节期间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统一安排部署,本局执法人员对新晃县豪兄百货批发部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有四种超过保质期食品。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店内货架上待售的下列食品被查出已经超过保质期:1、海天味极鲜酿造酱油,净含量:380ML/瓶,海天酿造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日期:2023年2月10日,保质期:18个月,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一个月+20天,数量四瓶,进货价6元/瓶,销售价7元/瓶,货值金额28元;
2、佳味源鸡鲜精调味料,净含量:200克/包,厦门来香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日期:2022年9月19日,保质期:18个月,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六个月+11天,数量三包,进货价4元/包,销售价5元/包,货值金额15元;
3、禾上农红烧酱油调味酱,净含量:60克/包,河南顿顿美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日期:2023年9月1日,保质期:12个月,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29天,数量十七包,进货价0.5元/包,销售价0.5元/包,货值金额8.5元;
4、伍利老坛鱼酸菜,净含量:250克/包,四川省伍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日期:2023年9月20日,保质期:12个月,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10天,数量两包。进货价0.6元/包,销售价1元/包,货值金额1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店内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2.现场拍摄的涉案过期食品照片11张,证明当事人店内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4.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张,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6.扣押文书一份,证明本局对涉案食品进行扣押;
7.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就本案向本局提出减轻处罚申请。
上述证据均经两位当事人签名确认无异议,相互印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形成证据链,符合证明标准,足以认定本案事实,依法作为本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依据。
2024年10月31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新晃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晃市监罚告〔2024〕79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1.罚款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
2.没收本案中涉案过期食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建、农商)任一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