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学习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经营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存在,举报人也未进一步举证大案要案

【案例学习】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经营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存在,举报人也未进一步举证

2024-02-2718:16:43点击量: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昆山市昆北路4号。

法定代表人:陈国平,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刚,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琴,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王某某不服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昆山市某超市销售过期槟榔案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于2023年6月16日(收到日期)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申请人的材料不齐全,本机关于2023年6月25日通知申请人补正。2023年6月28日收到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要求对昆山市某超市售卖过期槟榔的行为进行处罚并告知。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购物小票;2.过期槟榔照片;3.短信内容;4.12345平台截图;5.通话记录;6.平台答复结果;7.购物视频等。

另查明,申请人在提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时向本机关提供了购物视频。2023年6月30日,被申请人在收到本机关移送的购物视频证据后予以登记并进行核查。2023年7月6日,被申请人经批准决定对被投诉举报人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商品案重新立案调查。2023年7月10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该立案决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昆山市某超市作出的处理。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8月16日

本公众号小编谈观点:

1、本案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正如小编之前一直提出的举报的查处是个动态过程,根据现有证据无法查实认定被举报商家存在被举报的违法行为时,作出不予处罚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并无不当,如举报人进一步提供新的证据或新的线索,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继续或者重新启动调查核实,本案在复议过程中举报人提供了新的证据,市场监管部门重新启动新的调查,就是这种情形。

2、本案还有一个意义,打破了传统的举报人只要一纸举报,就一劳永逸,市场监管部门就要跑断腿,从而进入无尽调查的旋涡中,市场监管部门有权要求举报人进一步举证,如举报人举证不利导致无法查实,市场监管部门有权根据现有在案证据和调查情况结案,这样相对更为合理、公正,毕竟举报人只是核查违法线索的发起人,但对举报处理结果毕竟还是需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而不是以举报人是否满意为标准的...,因此很多问题回归法律和常识,会让我们减少内耗与法律焦虑...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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