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紧扣“崇川市监·护航主城”主线,坚决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免罚轻罚有关规定,持续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充分给予经营主体自我纠错机会,让市场监管执法真正做到有力度更有温度,为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添能助力。现公布2023年第五批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轻罚典型案例。
案例一
南通某诊所有限公司在折价减价前临时
显著提高标示价格并作为折价减价计算基准案
案例二
南通某药房有限公司销售过期药品案
2023年4月27日,执法人员对南通某药房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标有“中药饮片”的货架存放有一罐菊花(贡菊),价格牌显示销售价格为39.8元/罐,有效期至20221211,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经超过有效期4个月。
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涉案货值金额较小,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及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案例三
案例四
南通市某水果超市销售过期食品案
2023年03月20日,接到举报,举报人反映其于2023年3月19日在南通市某水果超市购买的双汇台式烤香肠已过期。次日,本局执法人员对该水果超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货架上摆放的35根双汇台式烤香肠(生产日期:2022年12月10日,保质期:90天)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经营上述超过保质期的双汇台式烤香肠的货值金额147元,违法所得11.9元。
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鉴于涉案货值金额较小,违法所得金额较小,违法行为轻微,且当事人经营规模较小,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