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级含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农村民营医疗机构
一级医疗机构
200
80%
2、二级乙等含县妇幼保健院、县精神卫生保健院
二级乙等医疗机构
300
70%
3、二级甲等含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
二级甲等医疗机构
400
65%
4、市外医疗机构住院补偿保底为25%
城区内定点民营医疗机构
5、全年最高补偿限额封顶级为120000元/人
三级乙等医疗机构
800
60%
6、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顺产定额补助为800元/人,白内障定额补助1800元/人
三级甲等医疗机构
1000
55%
7、五保户、一户多残和孤残患者在所住医院补偿比例基础上提高5%
市外定点医疗机构
45%
8、建卡贫困户在住院补偿比例基础上提高5%
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
1200
40%
9、错过缴费年度出生的新生儿可随参合父亲或母亲报帐
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费用:1、肾、输尿管结石体外震波碎石按年度在专科检查和治疗累计费用60%予以补偿,最高封顶线1200元/人.年。2、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治疗、恶性肿瘤放(化)疗按年度在专科检查和治疗累计费用70%予以补偿,最高封顶线为40000元/人.年。3、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脑血管意外后续治疗、帕金森氏病、类风湿关节炎、银屑病、精神病、肾病综合症按年度在专科检查和治疗累计费用60%予以补偿,最高封顶线为4000元/人.年。5、对参合的艾滋病病人在县人民医院检查治疗,医疗费用在5000元以内按实际补偿,超5000元按5000元/人.年补偿。
部份支付的医疗费用:1、数字化摄影(DR)、彩色多普勒、心电监测按收费标准的70%纳入报销;CT、骨科内固定材料,血费按收费标准的50%纳入报销;核磁共振成像装置按收费标准的30%纳入报销。2、住院床位费按15元/天纳入报销。
分级诊疗:越级诊治未履行手续新农合不序报销;下转上凭下级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证明,其当次住院起付线仅扣两级医疗机构的差额部分,上转下凭上级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证明,其当次住院补偿免起付线、补偿比例提高5%。
联系地址:(新区):乐至县迎宾大道405号(老区):乐至县公园路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