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儿童观,就是对儿童的认识、看法和观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儿童在人类社会中应享有的地位与权利;二是儿童期的意义、特点以及生长发展的形式与原因等。
中外古今,不同地域、不同时期具有不同的儿童观。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儿童被视为家庭和家族的隶属品,父母的私有财产,儿童没有自己独立自主的人格,是对长辈的依附关系。在古巴比伦时代、古希腊时代和古罗马时代,儿童被看作是上帝的仆役,在家庭和社会中没有独立的地位,甚至还处于受迫害的地位。在欧洲中世纪社会里,儿童同样被视为父母的隶属品,并被认为生来俱恶,因此鞭笞、体罚儿童被视为合理合法。直至文艺复兴后人文主义的兴起,才使人们从儿童自然本性来看待儿童,但仍然是从抽象的人性出发肯定儿童的权利与要求,把儿童看作是成人的雏形的观点仍占统治地位。20世纪以来,随着人权意识的昂扬、对儿童研究的深入以及许多关心儿童问题的人士的不懈努力,人们才开始真正了解儿童所具有的特点、儿童发展的潜能等,国际社会也才开始普遍重视保护儿童的基本权益。联合国于1959年和1989年先后通过的《儿童权利宣言》和《儿童权利公约》,正是尊重儿童、保护儿童权利的发声。
总的来说,常见的儿童观有以下几种:
(一)社会本位的儿童观。该种观点把儿童看作是民族、社会和国家的财富,认为教育的目的要根据社会需要来确定,个人的教育和发展必须服从社会的需要。代表人物有:赫尔巴特、柏拉图、孔德、涂尔干等。
(二)人本位的儿童观。在文艺复兴提倡的以“人”为中心、一切为了人的利益而服务的新人类观下,人们开始要求尊重儿童,尊重儿童所有的各种权利,如生存权、发展权、教育权等;并且认为儿童一出生就具有一切道德的、理智的、身体的能力萌芽,儿童是学习的主体,教育机会均等。这种文艺复兴时期的儿童观,是人类关于儿童认识史上的一次“哥白尼式的革命”。
(三)“育人为本”的儿童观
(四)现代化的儿童观
现代儿童观认为:儿童是与人平等的、独立的、发展中的个体,社会应当保障他们的生存和发展,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和权利,尊重他们的发展特点和规律、能力和个性。
“春风化雨,润物无声”。作为新时代的教师,必须不断更新观念、树立以儿童为本的新型现代化儿童观,并积极地将观念与教育实践相融合,真正地低下身来才能真正与儿童一同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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