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王瑞贺
1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栗战书委员长主持会议。会议经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新华社记者?高洁?摄
一、修改动物防疫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动物防疫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我国养殖业发展、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的重要保障。动物防疫法自1998年1月1日施行以来,历经2007年一次修订和2013年、2015年两次修正,对加强动物防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和消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国的动物防疫形势仍然比较严峻,主要是我国动物养殖方式还比较落后,动物疫病病种多、病原复杂、人畜共患风险存在,而且随着对外贸易和人员交流的增多,境外动物疫病传入风险增大。另外,从法律制度看,我国动物防疫还存在制度性缺失。
二、此次动物防疫法修改的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人民至上。在动物饲养、屠宰、加工、经营、运输等各个环节,动物疫病病原微生物对生产经营者的从业人员、最终消费者的人体健康可能会造成危害,也可能传播到周边的环境中给公共卫生安全造成危害。在非洲猪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习近平总书记一开始就明确要求把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栗战书委员长指出,要强调和体现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这个立足点和着眼点,这是这次修订动物防疫法在理念和指导思想上的重要变化。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非洲猪瘟等疫情防控中,暴露出了我国动物防疫体系和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存在的短板弱项,也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按照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强化问题意识,对动物防疫方针、防疫责任体系、制度体系和监管体系等进行了改革完善,对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野生动物检疫、犬只防疫管理等提出了要求,着力破解动物防疫面临的突出问题,提升公共卫生安全保障能力。
????三、此次动物防疫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法共12章113条,与原法相比,条文数量上增加了2章28条,主要对动物疫病防控理念,防疫管理制度、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防治、野生动物及犬只的检疫管理、机构队伍的稳定等方面的内容作了修改完善。
现行动物防疫法和传染病防治法对制定公布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和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防控措施等作了规定。此次修订,重点从健全防治协作机制和加大法律责任方面予以强化,要求卫生健康、农业农村、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协作机制,在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通报,提升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的协调性、有效性。同时,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畜共患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依法从重给予处分、处罚。
在野生动物检疫方面,虽然现行法对人工捕获和参加展示、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检疫作了规定,但是,实践中相应的检疫标准和规程缺失,一直是动物防疫工作的短板弱项。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法,明确要求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野生动物检疫办法。
(三)健全动物疫病控制与无害化处理制度。动物疫病的控制与无害化处理是防止动物疫病传播、提高公共卫生安全水平的重要环节。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法总结疫情防控经验,对动物疫病的控制、无害化处理等制度进行了完善:一是,规定对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实行备案管理。二是,建立健全动物及其产品调运监管制度,跨省通过道路运输的动物应当经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并且,国家根据防控需要,可以采取禁止或者限制特定动物、动物产品跨区域调运等措施。三是,增加无害化处理一章,明确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无害化处理机制和财政补贴制度,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
(四)采取措施稳定基层机构队伍。为有效落实党中央有关机构改革精神,强化执法力量,稳定动物防疫机构队伍,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法增加了以下内容:一是,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机构队伍。二是,将原法中的官方兽医、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规定整合为“兽医管理”一章,完善了兽医的管理、培训与考核制度,适当放宽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人员范围,允许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三是,规定对因参与动物防疫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或者抚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