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放射线有害人体健康,在我科X线摄影室铅门前,有红色工作信号灯,当信号灯亮时,代表正在进行检查,此时不能进入检查室,以免受到不必要的X线照射。
2、摄影时,X线工作人员必须在屏蔽室内进行曝光,除受检查者外,其他人员不应留在检查室内;当受检查者需要搀扶时,家属或搀扶者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3、我科摄影室配备有铅帽、铅围脖、铅衣、铅围裙、铅方巾等防护用品,请在拍片前提醒工作人员为你及陪伴者提供相应的防护用品。
4、孕妇一般不宜做X线透视、摄影检查,以减少对胎儿的辐射。
5、3岁以下儿童应尽量避免X线检查,若必须检查,须告知注意事项,并且监护人签字认可。
6、病人在检查是应听从工作人员的安排,注意对讲机中医师的医嘱。
7、为保证检查安全顺利的进行,病人和陪伴不得进入控制室,以免影响正常工作。
8、在检查前,病人应事先除去检查部位可能留下伪影的物品,如金属饰品、玉器、敷料、膏药、橡胶制品等,另外,毛线织品和带图案的衣物也会在影像上留下伪影,应事先进行更换。
10、机房门必须设置门灯连锁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张贴电离辐射警示标志。照射前必须关闭机房大门后方可开机照射,机房工作时大门上方应有红灯指示。
10、定期召开业务碰头会,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业务学习,研究、分析维修中的疑难问题,交流维修心得。
4、辐射设备操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应集中精力,文明操作,如有异常情况(异常响动、异常气味、异常光亮、烟雾等)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关闭电源及将情况及时报告给辐射负责人,等待维修人员处理。
5.放射科辐射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1、使用射线装置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岗前体检,并经过辐射安全防护培训,持证上岗。
2、要正确使用射线装置,做到专人专管专用。
3、工作时,每一名工作人员必须佩带个人剂量笔和个人剂量报警仪。4、从事射线装置岗位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杜绝非法操作。
5、发生放射事故,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不得拖延或者隐瞒不报。
6.放射科射线装置台帐管理制度
1、建立射线装置台帐管理制度,设有仪器名称、型号、管电压、输出电流、用途等。
2、严格射线装置进出管理,坚决杜绝外借现象发生。
3、对退役的射线装置应该选择有资质单位或厂家回收,杜绝私自销毁或处于无人管理状态。
一、仪器设备的使用与校验
5、定期组织辐射工作人员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各项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规章制度。
2、建立并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四、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应当由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并按照规定,将报告送达放射工作单位。
11.放射(辐射)事故等事件处理预案
根据国务院《放射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条例》和卫生部《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加强放射防护安全,为规范和强化应对突发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提高工作人员对放射事故应急防范的意识,最大限度地保障放射工作人员与患者和公众的安全,维护正常和谐的放射诊疗秩序,做到对放射事故早发现,速报告,快处理,建立快速反应机制特制定本预案。
放射(放射、核医学、放疗)事故等事件处理预案
一、定期自查和监测制度:
2、要求工作人员每日开始工作前均要对机器进行常规的检查,一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科室负责人。
3、严格遵守各项设备的操作规程。
4、加大宣传力度,使全院有关医务人员认识到辐射防护的重要性,高度警惕并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理措施。
5、定期对放射(辐射)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防护检测和检查。
6、按时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有关工作人员防护法规及专业技术知识培训。
二、事件报告制度:
3、不按规定程序和时限报告或者阻挠、干扰有关科室执行职责的,对有关责任科室和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发现或遇到问题时,应首先报告科室负责人(放射科:曹跃勇,手机13909092508,;核医学科:曹春晓,手机13990957259;放疗科:胡明宗,手机13990922660)。
4、由科室负责人上报医院安全管理委员会,医院安全管理委员会上报上级部门。程序可参照国家《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规定,在2小时内填写《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向宜宾市环境保护部门和宜宾市公安部门报告。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超剂量照射的,还应同时向宜宾市卫生局报告。
三、应急控制措施:
1、在射线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2、一旦有应急事件发生,工作人员应首先关闭射线源,保证患者立即脱离有害射线,并进行下一步的处理,同时保护自己,减少伤害。
3、工作人员应按照上级要求佩戴剂量监测计。如有事故发生,应立即启动应急指挥系统,按照应急处理机构的人员和措施进行。
四、应急组织及职责:
组长:何俊(分管院长)
副组长:曹跃勇(放射科)、曹春晓(核医学科)、胡明宗(放疗科)
成员:段宗强、陈洪亮、朱军、杨琦、汪建强、肖炜、陈代勇
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应急准备工作,调度人员,指挥其他各应急小组迅速赶赴现场,首先采取措施保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不受污染,最大限度控制事态发展;
(2)对放射事故的现场进行组织协调,安排救助,不让无关人员进入,保护好现场,指挥放射事故应急救援行动;
(3)迅速、正确判断事件性质,负责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放射污染事件应急救援情况;
(4)负责恢复本单位正常秩序。稳定受照人员情绪等方面的工作。
五、保障措施:
2、医院总务科、医务科和保卫科负责后勤工作保障;
3、先由医院支付保障经费,事件结束后再定责任;
5、经常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进行学习,依法行医,提高预防突发事件发生的保障意识。
附:《放射(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
12.放射(辐射)事故应急报告程序
根据国务院《放射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条例》和卫生部《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加强放射(辐射)防护安全,为规范和强化应对突发放射(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提高工作人员对放射(辐射)事故应急防范的意识,最大限度地保障放射工作人员与患者和公众的安全,维护正常和谐的放射诊疗秩序,做到对放射(辐射)事故早发现,速报告,快处理,建立快速反应机制。现将放射(辐射)事故应急处理报告程序如下:
3、不按规定程序和时限报告或者阻挠、干扰有关科室执行职责的,对有关责任科室和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发现或遇到问题时,应首先报告科室负责人(放射科:曹跃勇,手机13909092508;核医学科:曹春晓,手机13990957259;放疗科:胡明宗,手机13990922660)。
6、发生差错时及时启动纠正行动,追踪及结果评价的程序。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医院预防保健科负责本院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放射防护培训档案,并妥善保存。
3、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必须是专业技术人员。人资部对新录用或调入的拟从事放射诊疗的人员,必须依据有资质的体检机构出具的上岗前体检报告,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才可以录用。
4、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上岗前,预防保健科应为其配备个人剂量计,及时安排其接受放射防护法规和防护知识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向辖区卫生行政部门为其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5、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每2年到举办职业健康体检资质的机构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也应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检查结果由预防保健科如实告知本人,并将结果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根据体检机构的意见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及时予以安排。
6、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必须按照规定佩带个人剂量计,每3个月检测一次,检测结果抄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对于个人剂量高于剂量限值超过规定标准时,必须由预防科查明原因,告知本人并采取相应措施。
7、放射工作人员每2年必须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并将培训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8、对怀孕或在哺乳期间的妇女,不得安排应急处理和职业性内照射工作。
9、放射工作人员在职业健康监护、个人剂量检测、防护培训中形成的档案以及<放射工作人员证>归医院所有,由预防保健科统一保管,终生保存。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档案,医院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复印件上签章。
放射(辐射)场所与设备检测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保证放射诊疗与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标准要求,防止放射性危害,特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放射性建设项目评价、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的定期工作。
2、科负责医院放射防护检测与评价工作,建立并保存检测与评价档案;
3、医院新、改、扩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委托具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可的职业危害卫生技术评价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取得报告后向辖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设计审查认可,在取得项目设计审查认可书后方可施工;
4、放射诊疗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委托具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可的职业危害卫生技术评价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建设项目控制效果评价,取得报告后向辖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项目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并取得放射诊疗许可后,方可使用。
5、正常使用的放射诊疗设备,每年委托省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可的职业危害卫生技术评价服务机构进行一次年度设备性能检测。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也必须通过检测方可使用;
7、正常使用的放射诊疗场所,每年委托省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可的职业危害卫生技术评价服务机构进行一次年度检测。
8、委托经环保部门资格认证的检测机构,对放射场所及其周边环境、放射防护设施性能等进行年度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