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2e132cdde1a4c1f97102ed616557d82354054502021-09-1716:56:58/a/20210917/b2e132cdde1a4c1f97102ed616557d82.shtml
体检报告作为记录身体指标正常与否的资料,如果没有及时送交到职工手里,隐患未能尽早发现,用人企业和体检医院该为此负责吗?今天(9月17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就公布了他们审理的这样一起案件。
2010年12月,王某进入昆山一家公司工作,工作内容为操作瓦楞机。2017年、2018年,公司委托昆山一家医院对公司接触职业危害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并通过邮件形式将包括王某在内的职业病体检名单发送医院,名单中列明了体检人员的姓名、工种、接触有害因素等内容,王某列明的接触有害因素为噪音。
2017年,王丁被检查出“1、双耳高频平均听阈≥40dB,建议加强听力防护、定期复查电测听;2、尿隐血2+、蛋白3+,建议充分休息复查尿常规。”
2018年,王某被检查出“3、尿蛋白3+,尿隐血3+,建议充分休息复查尿常规。”医院均在当年通过邮件方式将职工体检结果汇总后发送给用人单位,并要求公司让职工在《异常结果告知表》中签字确认并回传。但用人单位并未回传,也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王某。
2019年6月,王某因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被诊断为“慢性肾脏病5期、慢性肾炎综合征”。面对突如其来的重病,王某才想起了单位两年的体检自己从未拿到报告,他认为公司以及医院未将尿常规异常等体检结果告知,导致病情加重,负有责任。2020年5月,王某一纸诉状告到昆山法院。
在法庭上,用人单位表示,王某所患的疾病系其自身身体原因导致,且尿毒症是一种不可逆的病症,与公司是否告知其体检结果并无关联;体检的医院则辩称,医院接受公司的委托,对其员工进行职业病检查,双方之间为委托合同关系。医院已经依约对委托体检的员工进行了检查,并将体检结果告知了公司,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存在过错。医院只有在发现疑似职业病或职业禁忌症时才对劳动者有告知义务,在其他情况下没有法定告知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从事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公司应当为王某安排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王某未能及时复查治疗,最终发展成尿毒症,应认定公司存在侵权行为,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医院在发现职业禁忌或疑似职业病时对王某负有法定告知义务,医院抗辩已将职业病检查结果告知公司并要求对其员工进行告知,根据行业标准,该行为不能免除医院对王某的法定告知义务,某海医院侵权行为成立。
审理该案的法官认为,王某在参加体检后未索要体检报告,对自身的身体状况疏于关心,且尿毒症不属于职业病,是王某本身体质决定的,公司及医院未将体检结果告知的行为会延误病情治疗但结果不可逆转,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作用力较小。
法院结合当事人述称意见、体检的性质、双方过错行为和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酌定公司、医院承担王某各项损失20%的连带赔偿责任。后续因该疾病产生的相应损失,王某也可据此比例向法院主张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