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研发成果创造的当事人享有申请权。合同对研发成果的使用权没有约定的,当事人都有使用的权利。因此,除了事先有明确约定的以外,合作开发项目研发成果只要不涉及到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其知识产权申请权原则上归参与实质性合作的各项目承担单位共同所有,申请被有关部门批准后,各项目承担单位共同拥有该研发成果的知识产权。
当政府对其计划研发项目只给予部分资助或资助不能满足该项目研发需要或基于研发成果转化的考虑时,大学或科研机构这类非营利性项目承担单位就不得不请求或接受企业的经费援助。企业注资财政资助研发项目的方式通常有两种,一种是企业同政府签订联合资助协议向财政资助项目注入一定资金(见图5);另一种是企业单独以自己名义资助财政资助项目研究(见图3)。企业无论以哪种方式资助计划研发项目,都面
根据我国财政资助项目研发成果知识产权的有关政策,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产生的研发成果知识产权由项目承担单位保留,那么,提供部分资助的企业是否可以共享该研发成果所有权呢?对于这个问题,本文答案是否定的,除非企业和项目承担单位之间有特别协议。因为如前所述,企业注资财政资助项目,只是作为部分资金提供者,并没有提供其他任何研究条件,也没有实质性参与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对研发成果没有作出创造性贡献,其行为不构成合作研究,所以企业不能与项目承担单位一起共享该研发成果的所有权。
企业注资财政资助项目的直接目的在于用较低成本获取财政资助项目产生的技术成果的使用权,是一种预期兑现的“技术使用权购买”行为;而企业与政府的联合资助可以视为委托研究。根据我国委托研究的有关规定,如果没有协议特别约定,委托研究产生的研发成果知识产权归研发方或完成成果单位所有(即项目承担单位所有)。因此,企业注资财政资助项目形成的研发成果无论从哪方面来讲,只要不涉及国防安全及重大公共利益,都应该归属于项目承担单位,企业只能同政府一样享有其资助项目研发成果的非独占的、不可转让的使用权。
企业不因为其资助当然取得被其资助研发成果的知识产权,这在许多国家形成了惯例。例如,加拿大研究理事会(NRC)在通常情况下,不会资助有企业参与的项目,以防止企业使用或者控制公共资助的研发成果。NRC将其全部或部分资助项目的研发成果知识产权授予承担该项目的大学或者研发成果者拥有,企业注资者只可以按其资助比例享有该成果的使用权。又如,美国国家科学基金资助的工程研究中心(ERCs)是以研究开发新的工程技术系统为主的跨学科研究中心。ERCs设在大学,成员企业对中心研究给予资助,但ERCs形成的知识产权一般归学校所有,成员企业只可以获得非独占的使用许可。
助项目注入一定资金,那么对该研发成果只能享有免费的使用权。但是,为了防止企业合作方与财政资助项目单位的知识产权发生纠纷,加速财政资助项目研发成果向产业界转移,在制度的设计层面,国家应该建立企业参与财政资助项目合作的标准化协议文本,在保留政府对其财政资助项目研发成果的非独占的、不可转让的使用权的前提下,通过标准化协议约定项目承担单位和企业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及研发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鼓励项目承担单位和合作企业共同享有并且共同实施该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